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振企业投资信心,按照省、市强中心城区,区工业突破年、项目攻坚年和产业大招商工作部署,围绕企业所需、政府所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招商政策兑现。区级财政预算5500万元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按每年500万元额度逐年递增。对招商项目履约情况较好,且实施扩产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优先兑现政策。
第二条 执行“一事一议”。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税收贡献大、关键链条端的重大招商项目,以及工业地产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用地指标、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相应扶持。
第三条 推进项目建设。对新开工建设的生产性工业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12个月内投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0万元至1亿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建投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工业总产值5000万元以上,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企业上规入统。对新纳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纳入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纳入的大个体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统一管理的综合市场、商贸城、购物中心、农产品交易市场成立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商贸法人企业,成功“入库”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符合本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照统计规范正常报数半年。同时,入驻政府投资类标准厂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在厂房免租方面可享受“一企一策”政策。
第五条 推行以商招商。对企业或个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左右端”成功引进项目落地,投产后一年内产值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分别奖励企业或个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符合本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梯度发展。对当年应税销售额与税收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区级留存部分。当年新增应税销售额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上市发展。对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分别奖励400万元、350万元、300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高端人才培育。对新入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的在职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其所在企业的年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以上或年批发销售额超过2亿元以上或年零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以其在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存情况为参考,从企业投产年起,前五年对其个人给予相应额度的奖励。严格落实碧江区人才引进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好高端人才落户、生产生活、子女入学、社保就医等各方面需求。
第九条 技术管理创新。对在碧江新建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和5万元的科研补助。对新建并通过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科研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科研补助。对新评定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省级以上认定的平台,按获批经费的30%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匹配支持。
第十条 扩大对外开放。对年出口贸易额(不含跨境电商)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奖励;跨境电商在线交易达10万美元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对当年新备案的外贸企业,且当年外贸实际出口金额达100万美元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万美元累计奖励1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获得中国出口商品品牌认证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优化营商环境。对照《碧江区区级领导服务重点工业企业(含大数据)名单》服务好企业。各执法部门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及国家硬性政策擅自增加企业检查频次和处罚,坚持“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原则。如确需进行增加检查的,涉及园区外企业,由区级服务领导批准(备案),涉及园区内企业,由高新区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备案)。
第十二条 强化政策兑现。由分管招商领导牵头,从碧江高新区、区税务局、区工业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投资促进发展中心等部门明确人员组建政策兑现认定工作专班,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本措施中,同一企业涉及同一奖励类型,只奖励一次,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未特别说明的币种均为人民币。凡违反与区政府、碧江高新区、区直部门、国有企业所签署的招商引资、土地出让等合同、协议约定的,或因环境保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纪等被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的,不得享受本措施奖励。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工业和商务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