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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黔西南州与惠州市产业合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导读:黔西南州与惠州市产业合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力度促进惠州与黔西南州产业协作,鼓励、支持惠州企业到黔西南州投资兴业,助推黔西南州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惠州企业到黔西南州投资新建的项目或企业给予政策扶持。一、土地第一条对到我州投资的惠州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依法给予优先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时优先将选址在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园区的项目纳入规划范围,年度农用地转.....

黔西南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黔西南州与惠州市产业合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黔西南州与惠州市产业合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力度促进惠州与黔西南州产业协作,鼓励、支持惠州企业到黔西南州投资兴业,助推黔西南州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惠州企业到黔西南州投资新建的项目或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一、土地

第一条对到我州投资的惠州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依法给予优先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时优先将选址在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园区的项目纳入规划范围,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以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量来优先配置惠州企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来配置计划指标,保障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第二条对清理的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依法优先保障用于惠州企业项目。(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第三条对惠州企业到黔西南州产业集聚区投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且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用地,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对在农田旁建设的产地预冷库、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所在区域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 对惠州企业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参照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对应的土地级别、土地类型的基准地价评估确定。黔西南州目前公布工业用地级别地面基准地价参考价:100-270元/平方米。(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二、电价

第六条项目(企业)使用州内地方电网的,电价以地方电网向南方电网购电价格为基准,并根据用电项目(企业)产业的不同,建立与用电项目(企业)生产产品市场价格或电煤浮动的联动机制。地方电网执行电价不高于当期对应贵州省目录销售电价。(责任单位:金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第七条项目(企业)使用南方电网的,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用电客户可选择直接与发电企业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化交易,参与市场化交易客户到户电价由交易电价(在贵州省燃煤发电基准价0.3515元/千瓦时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基金及附加组成。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电价政策,按最新要求执行。(责任单位: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

三、财税金融

第八条对惠州企业在黔西南州新投资的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第九条对列入省级“千企改造”名录的企业获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按省、州1∶1的比例享受州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

第十条对进入贵州证监局辅导以后程序的企业实行分段专项资金奖励。奖励金额参照企业在我州的经济贡献度(企业缴纳所得税的32%和缴纳增值税的38.5%),由州上市办提交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一)分段专项资金奖励实行上市前部分奖励,上市后一次性补足的基本原则。拟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报贵州证监局辅导的,自当年度起,按企业上年度在我州经济贡献度的50%予以奖励;取得证监会受理通知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审核通知的,自当年度起,按企业上年度在我州经济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企业上市成功的,按企业上年度在我州经济贡献度的100%予以奖励,并补足前两个阶段50%、30%奖励差额。

(二)企业上市成功次年起5年,以企业上年度在我州经济贡献度为基数,基数部分按80%予以奖励,超基数部分按10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州金融办)

第十一条对惠州市在黔西南州对口帮扶(协作)县(市)内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销售的,年纳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销售黔西南州农特产品占70%以上,年纳税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拨款比例按照州县2∶8。(责任单位:州商务局)

第十二条 支持在黔西南州投资的惠州企业依法申报为民贸民品企业,按政策规定享受不高于2.88%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州民宗委、州财政局、州人行)

第十三条 惠州有关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州新设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惠州市有关金融机构新入驻我州的基础上,再次发起新设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惠州市州内已有分支机构在我州新增营业网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州金融办)

四、科技

第十四条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省级众创空间、省级大学科技园、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星创天地等一次性给予14万元补助;对获上级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所有补助由州级和所属项目实施县(市、新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

五、人才

第十五条对惠州高层次人才携带资金、项目、技术到我州创新创业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级人才项目;高层次人才领衔的人才团队到我州开展科研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或成功申报国家、省级创新人才团队的,按照现行人才政策给予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及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科技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第十六条 对到我州落户的惠州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及东西部帮扶专家,符合规定的办理我州人才绿卡,享受子女入学、就医、市内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州内国有景区免收门票、入住人才公寓、万峰林机场绿色快速通道等服务。(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七条 对惠州在我州投资的企业,需提升劳动力职业技能的,给予以工代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培训、在岗培训等政策支持;有用工需求的,帮助惠州企业解决用工问题。(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市场

第十八条 对惠州在黔西南州投资建厂生产的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在黔西南州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产业

第十九条重点围绕高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电子信息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健康医药等产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或招商引资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优先发展方向的、对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融合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落地项目,积极帮助争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信息化局、州财政局)

第二十条对在我州投资的惠州企业,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按照5万元、8万元、20万元标准,分别给予奖补;获得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按照10万元、50万元标准,分别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一条 对惠州企业在黔西南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在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州、县两级同时按照3∶7的比例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分三年划拨)。(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八、服务

第二十二条 惠州企业在黔西南州投资的项目,在政务服务方面享受绿色通道,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州领导定点联系挂牌服务。(责任单位:州投资促进局)

九、附则

第二十三条州直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并做好宣传解释,确保政策兑现到位;粤商企业在黔西南州投资新建项目的,可参照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施行期限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政策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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