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促进工业发展十八条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有关精神,抢抓新国发2号文件等重大政策机遇,做大工业经济总量,助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违法行为、在都匀市(含都匀经济开发区,下同)做出财政贡献的工业企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符合都匀市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符合标准化厂房管理相关规定)的工业产业项目。
第二章 鼓励产业项目落地
一、新引进取得工业用地,按投资协议约定在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的项目,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其中:实际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本数)至5000万元(含本数)的,按1%的标准给予扶持;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本数)的,超出5000万元的部分投资按1.5%的标准追加扶持;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0万元的,超出10000万元的部分投资按2%的标准追加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不大于该项目在都匀市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50%,自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兑现资金,计算扶持资金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新落地项目的工业用地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地。处于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
三、新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产业项目,视项目投资情况给予3至5个月厂房装修免收租金期,自建成投产当月起五年内,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度经济指标的,可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享受当年度厂房租金“三年免租两年减半”的扶持政策。
四、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及独角兽企业,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不局限于本措施的相关规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优惠政策。
第三章 推动企业提质增效
五、首次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有效期届满且再次申请获得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获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省级工业龙头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绿色工厂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国内主板和海外其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奖励200万元,中小板上市的奖励150万元,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奖励100万元。
七、获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项目合作形式实施技术攻关、应用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经审核达到项目实施预期的,按项目实际投资1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不含省、州科技部门立项支持项目)。
八、对实际利用外资企业,除上级扶持以外,按照实际利用外资1美元补助0.015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扶持。
九、对将企业(集团)总部、省级区域总部设置在都匀市,或将都匀市的分支机构改组为独立法人且具备总部经济特征的工业企业(即:总部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且总部企业设立第二年在都匀市实际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自总部企业正式设立的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总部企业在都匀市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1%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培育扶持重点产业
十、茶叶加工、白酒酿造、预制菜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本措施执行当年起企业在都匀市实际产生财政贡献较上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参照年度生产用电、生产用气实际缴纳费用20%的标准给予扶持。
十一、对生态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等方面的技改升级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完工投产经审核后,按项目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取得费用)8%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茶叶加工企业通过电商线上网络平台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至300万元(含本数)、300万元至500万元(含本数)、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补助;在省外省会城市新开设“都匀毛尖”专卖店(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经营都匀毛尖二年以上且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十三、新引进茶叶加工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的,从项目完工投产当月起一年内,收购都匀市内茶青达到2000吨以上且完成茶叶自营出口量达到500吨以上的,奖励企业50万元;完成都匀毛尖茶专列出口的,奖励企业200万元。
十四、新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且完成入规入统当月起三年内,分别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1%、0.6%、0.5%的标准给予扶持。
十五、新引进生态特色食品、健康医药、新型建材产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且完成入规入统当月起三年内,分别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0.6%、0.4%、0.3%的标准给予扶持。
十六、规模以上生态特色食品、健康医药、新型建材企业,在本措施执行期内,高级管理人员税前个人年薪在30至5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个人年薪2%、3%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七、规模以上茶叶加工、白酒生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都匀市辖区内无住房的,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人才公寓配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匀人领发〔2019〕1号)文件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住房政策执行,优先提供市级人才公寓居住,或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租房补助。
第五章 完善配套服务
十八、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收取部分符合条件的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或按上级出台的减免政策执行。企业所需电、水、气、热、通信等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都匀市消防、人防、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强制工业企业使用指定设备。
第六章 附 则
本措施所列扶持、补助、奖励资金,纳入都匀市(都匀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按企业(项目)管辖地从都匀市或都匀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企业获得奖补资金后,要用于企业的研发创新、技术(设备、工艺)更新改造、原材料采购和运输、扩大再生产、质量品牌建设、产品市场推广、员工培训、偿还企业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含利息)或项目建设贷款(含利息)。
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补助、奖励事项,由企业自主申报,企业同时满足多项申报条件的,可逐项申报,属于同一类型扶持、补助、奖励事项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一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都匀经济开发区产发办分别牵头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及现场复核后,按企业所在区域报都匀市人民政府或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第三条涉及入驻标准化厂房工业项目的申报和审核,按标准化厂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扶持、补助、奖励产生的税费由政策享受者承担。项目(企业)实际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不含政策性收费。分期实施项目每期独立计算投资强度和计算期限。
申请本措施扶持、补助、奖励政策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一经发现,由资金兑现单位依法追回,今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报,并将该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任何单位、企业及个人非法骗取、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套用、滥用本办法扶持、补助、奖励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及相当级别管理人员,涉及奖励、补助事项的,每户企业享受人员不超过10人。
本措施相关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关精神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措施实施期间,如中央、省、州出台新的规定,将根据具体规定对本措施进行调整。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2021年5月21日出台的《都匀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匀府办发〔2021〕7号)同步废止。本措施由都匀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