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支持实体经济,推动独山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黔南州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及省、州支持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 新型工业产业的奖励扶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 150 万元/亩(用地投资除外) 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相关要求的,从投产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其中,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含)以下的,奖励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 20%为基准进行核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不含)至 1 亿元(含)的,奖励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 30%为基准进行核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不含)以上的,奖励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 50%为基准进行核定。
(二)厂房租赁补助
新入住标准厂房、年上缴税金在 20 万元以上且税收强度达
15 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相关要求的,从投产年度开始连续三年给予厂房租赁补助,标准按企业
当年实际缴纳税金县级留存部分的 30%为基准进行核定。
(三)企业重组补助
新重组企业自企业完成重组之年起连续三年给予企业重组 补助,补助标准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金县级留存超过上年度部 分的 30%进行核定。
(四)企业科技创新奖励
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30万元一次性科技创新奖
励;获省级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认定的企业给予 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科技创新奖励;企业申请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平台, 获得认定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
(五)企业技改奖励
上年度缴纳税金县级留存部分达 20万元(含)以上、工业产值达 20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技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万元(不含)至 5000万元(含),且正常生产一年以上并按期纳税的,一次性给予 50万元技改奖励;技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万元(不含)至 1亿元(含),且正常生产一年以上并按期缴纳税金的,一次性给予 150 万元技改奖励;技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不含)以上且正常生产一年以上并按期缴纳税款的,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技改奖励。
(六)铁合金产业奖励扶持
1. 对工业产值比上年度增加 30%(含)以上的铁合金企业给予产值贡献奖励,奖励标准按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存超过上年度部分的 50%为基准进行核定。
2. 对通过技改升级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且在两年内实现 单年工业产值比技改前新增 2亿元(含)以上、单年缴纳税金比
技改前新增 700 万元以上的铁合金企业,按照“新型工业产业的
奖励扶持”条款中“(五)企业技改奖励”标准的 1.5 倍给予奖励。
(七)贵州香港(独山)合作园区外向型企业奖励扶持
1. 贵州香港(独山)合作园区内外向型企业符合“新型工业产业的奖励扶持”条款中“(一)至(五)”奖励扶持标准的按 该奖励扶持标准的 1.2 倍进行核算。
2. 对贵州香港(独山)合作园区内工业产值比上年度增加
30%(含)以上的外向型企业给予产值贡献奖励,奖励标准按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 50%为基准进行核定。
二、现代高效农业产业的奖励扶持
(一)500 亩坝区产业结构调整奖励扶持
500 亩坝区产业结构涉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按“新型工业产业的奖励扶持”条款中“(一)至(五)”的标准执行。
(二)企业贷款贴息
对新落地的实力强、资信好的省级(含)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含)以上并达到协议约定相关要求的, 给予贷款贴息,从投产年度起连续贴息两年,每年贴息标准按企业实际贷款额的1.2%核定,累计贴息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标识认证奖励
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业部地理标志登记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标识认证奖励。对换证、续展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生产主体给予 一次性1万元的标识认证奖励。
(四)刺梨产业扶持奖励政策
1. 加工奖励。对县内刺梨加工企业新建或技改的,按新型工业产业的奖励扶持予以支持。
2. 鲜果收购奖励。对收购加工县内刺梨鲜果的县内企业收购量在 500吨以上且收购价格不低于1.8元/斤的,补助奖励 0.30元/斤;1000吨以上(含 1000吨)的补助奖励 0.50元/斤。为解决鲜果滞销问题,对客商直接向农户收购鲜果 50吨以上且收购价格在 1.5 元/斤的,补助奖励 0.20 元/斤运输补助。
(五)无患子产业扶持奖励政策
1. 加工奖励。在县内新建加工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0%奖励扶持予以支持。
2. 鲜果收购奖励。收购量在 50吨以上的,补助奖励 0.50元/斤。
三、特色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的奖励扶持
(一)景区(点)评级奖励
投资旅游相关项目,项目投运后被评为国家 5A 级景区、4A 级景区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评级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旅游项目, 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相关要求的,从投产年度开始连续三年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奖励标准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金县级留存部分的 50%进行核定。
(三)星级酒店运营奖励
四星级酒店自取得四星级授牌后,从正式运营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别按酒店当年实际缴纳税金县级留存部 分的 100%、90%、80%为基准进行核定;五星级酒店自取得五星级授牌后,从正式运营之日起连续奖励三年,奖励标准按酒店当年实际缴纳税金县级留存部分的 100%为基准进行核定。
(四)文化创意奖励
新注册登记的文化创意企业,年度上缴税金达 20 万元以上的,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相关要求的给予文化创意奖励,从投产年 度开始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金县 级留存部分的 50%为基准进行核定。
(五)品牌奖励
获得国家、省、州称号的文化创意及相关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3 万元、1 万元品牌奖励。
四、大数据信息产业的奖励扶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及运营奖励
1.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1000万元(含)至 5000万元(不含) 的云计算、大数据及相关企业,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相关要求的, 在企业投产并产生税收后,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在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同步给予企业运营奖励,奖励标准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金县级留存部分的 30%为基准进行核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2.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万元(含)以上的云计算、大数据及相关企业,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相关要求的,在企业投产并产生税收后,一次性给予 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在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同步给予企业运营奖励,奖励标准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金县级留存部分的 30%为基准进行核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二)宽带费用补助
对新建年纳税达 100 万元以上的云计算、大数据及相关项目,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相关要求的,从项目投运开始给予宽带费 用补助,连续补贴三年,补贴标准按宽带服务费(限 100 M 以内宽带)的 50%核定,以通讯运营商实际发票为核算依据。
五、现代物流产业的奖励扶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新落户固定资产投资达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仓储设施供应链管理企业,实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按企业当年实 际缴纳税金县级留存部分 30%为基准进行核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运营奖励
对新落户固定资产投资达 3000 万元(含)以上的物流项目, 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相关要求的,从企业投运年度开始连续三年给予运营奖励,奖励标准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纳税金县级留存部分的100%、80%、50%为基准进行核定。
(三)物流补贴
对新落户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且年纳税额 20 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相关要求的, 从企业投运年度开始连续三年给予物流补贴,补贴标准分别按企业当年在独山县开具运输发票的 30%、20%、10%为基准进行核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金县级留存部分的50%。
六、综合类奖励扶持
(一)知名企业落户奖励
世界 500 强企业、国际国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中国旅游集团 50 强及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文化旅游、酒店类项目,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相关要求的,项目建成运营并产生 税收后,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落户奖励。
(二)规费补贴
全县范围内符合产业规划的各类企业、项目(包含厂房、办公用房、研发中心、仓库、宿舍、锅炉、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及 相关配套设施),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期如数缴纳,在企业扩大再生产时实行企业规费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实际收取费用的 50%为基准进行核定。
(三)项目申报奖励扶持
1. 对申报获批国家、省服务发展引导资金的企业给予项目申报奖励,奖励标准分别按申报获批资金金额的 100%、80%为基准进行核定,总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 40万元、20万元;获得高新技术荣誉的,给予企业 15万元的一次性项目申报奖励。
2. 对新获得创新型领军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项目申报奖励, 奖励标准按当年度认定的研发费用总额的 20%核定,奖励总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3. 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签订技术合同并经认定登记后,可申请发放科技创新券,发放额度不超过 50万元;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
合同的,科技创新券发放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
(四)省级认定奖励
首次获得省认定的金融、科技、贸易等商业服务业或地区总部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企业获奖奖励
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标准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省长质量奖、州长质量奖、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标准创新奖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上市奖励扶持
(一)上市补助
在本县行政县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独山县统计的企业,在主板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在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助;借壳、买壳和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 200万元补助;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 50万元的补助。
(二)贷款贴息
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进行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上市企业实际贷款投到独山额度的 2‰核定,单笔贴息不超过 50 万元。
八、进出口奖励扶持
(一)进出口奖励
首次实现年进出口 100万美元以上的实体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进出口奖励;进出口实绩企业在我县实现的进出口部分(以海关统计的数据为准),在省、州奖励基础上,再按进出口1 美元奖励 0.01 元人民币核定给予奖励。
(二)市场开拓补贴
对取得相关资质的外向型企业给予市场开拓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州补助最低标准的 100%核定,单项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外展会活动,给予一次性市场开拓补贴, 补贴标准按省、州补助最低标准的 50%核定,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 元人民币。
九、用工、培训奖励扶持
(一)培训补助及实训基地建设奖励
1. 国内外知名院校、培训机构或知名企业在我县新设立大数据、云计算实训基地的,按照参训学员 30元/天/人、教师 200元/天/人,场地补助 2000 元/次给予培训补助。
2. 国内外知名院校、知名企业或培训机构,在我县投资建设固定资产达 100万元以上的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发展配套高水平实训基地,一次性给予 10万元实训基地建设奖励。
(二)职工养老补助
1. 新落户年产值 2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在上年末缴纳社会保险人数的基础上,每净增加 1名员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达一年以上的,按每人 500 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职工养老补贴。
2. 年产值在 2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从县外招聘员工到独山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按每人 600 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职工养老补贴。
十、“一事一议”政策
(一)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项目,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符合“一事 一议”条件的招商重大招商项目包括:
1. 对广州等东西部协作城市来独山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 世界 500强、中国 500强、民营 500强在我县投资 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3. 基础能源、清洁高效电力、优质烟酒、新型建材、现代化工、先进装备制造、基础材料、生态特色食品、大数据电子信息、健康医药等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和现代物流业、大健康医养业、大数据电子信息服务业、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文化旅游业等五大产业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4. 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总部经济企业。
5. 对“补链”“延链”“建链”等延伸产业链、推动产业集 群发展、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6. 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我县产业发展 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限事宜在双方签订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十一、附则
(一)资金安排
独山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以县对各镇(街道)、经济 开发区、麻尾工业园区、紫林山森林公园管理处财政体制算账方 式,用于兑现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补助或奖励。
(二)奖励扶持范围及兑现资金使用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独山县范围内、新引进的内外资项目或技改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的所有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必须守法经营、并且申请奖励扶持的年度不得出现环保问题及安全事故。所有涉及奖励扶持都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奖励扶持兑现资金只能用于相关企业或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技改升级、解决流动资金等,不能挪作他用或转借。
(三)奖励扶持申报方式
本办法所涉及的政策实行一年一申报,原则上于当年年底申报,本办法所兑现的奖励或补助均为税前奖励或补助。具体兑现流程为:
1. 企业方(项目方)组织申报材料,报项目所在镇(街道)、区(处)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黔南
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县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 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再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3. 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常委会的意见及时落实。
(四)奖励扶持原则
按本办法应该得到的奖励扶持与国家、省级、州级的奖励扶持有重复的,原则就高不就低,不因同一事项重复给予奖励扶持。
(五)本办法的生效及相关文件的废止
1.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试行一年,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 分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政策与上级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相冲 突的部分以上级部门出台的政策为准。
2. 本办法之前出台的《独山工业园区(筹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轴承及水晶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独工筹通〔2012〕 11号)《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独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独府发〔2012〕24号)《中共独山县委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晶、轴承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独党发〔2014〕13号)《中共独山县委办公室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独山县加快轴承、水晶、家居三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独党办发〔2016〕12号)《独山县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独山县加快中国·水族民族工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独府发〔2016〕17 号)《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独山县鼓励企业上市和引进上市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独府发〔2017〕22 号)《中共独山县委办公室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独山县贯彻落实中央、省、州“三去一降一补”33 条政策意见〉的通知》(独党办发〔2016〕46 号)《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独山县轴承、水晶、家居产业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独府办发〔2016〕67 号)
《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独山县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独府办发〔2016〕75 号)《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独山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独府办发〔2016〕76 号)《中共独山县委办公室 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独山县贯彻落实“三去一降一补”33+10 条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独党办发〔2017〕39 号)等相关扶持政策或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涉及相关企业符合已废止政策或办法的奖励或补助,可与企业对接核实,按原政策协商解决。
3. 本办法试行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