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优惠政策
(一)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福泉市用地价格参考:
——摘自中共黔南州委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工业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委〔2017〕22号)对新入驻的工业企业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实际土地成交价的40%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至3亿元的,按实际土地成交价的60%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土地成交价的100%进行奖励。奖励兑现时间为企业建成投产起1年内。本条奖励资金由引进企业注册地县(市)政府兑现。
二、大数据产业用地优惠政策
在基础建设投资10亿元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市、县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摘自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黔府发〔2014〕5号)
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发展“互联网+”项目,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34号
(三)现代物流业用地优惠政策
加大资金和用地扶持。属于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可享受全省产业园区建设优惠政策。对在物流园区经营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在项目、资金和政策上的倾斜。加大用地扶持,对符合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物流企业项目建设所需用地,优先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在工业园区和现代农业高效示范园建设的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享受工业用地价格。
——摘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黔府办发〔2015〕3号
各县(市、区)、园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纯商贸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纯商贸物流项目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土地挂牌出让收入中,州、县(市、区)两级留存部分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所剩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发展。
——摘自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南党发〔2014〕25号
(四)农业产业用地优惠政策
从2013年起,对在政府引导的规划区内流转集中农户耕地,依托企业自主投入新增的特色农业种植基地连片种植规模300亩以上,市财政根据土地流转价格给予每亩500元以内补助(补助年限为3年),畜禽养殖场饲养规模在生猪0.5万头、禽5万羽以上,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其它特色养殖补助标准适当放宽。市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评选5-10个有突出贡献、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摘自《福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福府发〔2013〕14号)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工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入驻的工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100%、80%和50%的比例,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户企业不超过10人)进行奖励。奖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对产值过亿元且税收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3年内企业产值与税收年均增长不低于25%的,按照企业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用于支持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技术研发、市场拓展、贷款贴息等。
——摘自中共黔南州委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工业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委〔2017〕22号)
(二)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数据企业,从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省级以下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投产运营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支持。
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入选贵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进行培育的,按规定比例给予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对大数据企业员工,在我省工作时间超过1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第1至5年给予90%的奖励,第6至10年给予60%的奖励。
——摘自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黔府发〔2014〕5号)
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可优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互联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省科技厅按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50%后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300万元。
——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34号
(三)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好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改革,用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落实现代物流企业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现代物流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申请免征关税。州内现代物流项目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有关规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物流企业,到2020年12月31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微物流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对涉及物流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其他生产经营性企业转为物流服务企业的,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与物流业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平台建设相关的纳税票据,到同级税务机关申报核实、报黔南物流联盟备案,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核准后,按企业实际纳税额中州、县(市、区)分享部分的30%给予“财政奖补”扶持。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高效、便捷的原则自行制定。
——摘自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南党发〔2014〕25号
三、奖励扶持
(一)工业产业奖励
对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的制造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三年内按每年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购置款,下同)投入的2%给予项目企业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在3000万至1亿元的,补贴比例和最高金额均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企业在国内主板上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包括中国香港地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给予50万元奖励。以上各项奖励分阶段拨付,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签署保荐协议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拨付40%,上市后拨付60%。
对州外拟上市企业迁移到州内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注册,成功上市后在本办法第十一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挂牌)工业企业,按融资中投入到黔南金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非上市(挂牌)工业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直接融资,单笔融资额超过3000万元且资金全部投资在黔南的,按融资额的5‰给予企业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制造业企业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购置款)的技改项目,根据项目所属产业及投资方向不同,在项目竣工经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购置款)的2%—10%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等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
对获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成长性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科技型种子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荣获中国质量奖、国家质量标杆企业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省级质量标杆企业等省级奖项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国家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贵州省名牌产品、贵州省著名商标等省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及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企业专项立项资金的10%,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与国内高校、院、所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并落地黔南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项目实施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州级每件给予奖励4000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州级每件给予奖励1000元。
对将总部及地区总部迁至黔南、将黔南的分支机构改组为独立法人、具备总部经济特征经营的工业企业,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税收的州内留成部分,分别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和第三年50%进行奖励。
对纳入国家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政府采购项目(产品),州内工业企业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总分基础上加5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
对民间投资的建设项目,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内产品,年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州内工业企业年度采购使用《目录》内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摘自中共黔南州委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工业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委〔2017〕22号)
(二)大数据产业奖励
对新创办的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符合“3个15万元”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纳入重点行业予以扶持,享受“3个15万元”的优惠政策。
省外大数据及关联企业总部迁至我省或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总部的,依据其缴纳的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等情况,由所在市、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数据中心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可优先列入大用户直购电范围。支持大数据基地建设自备电厂,通过直供电、资金补贴和奖励等方式降低要素成本。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由所在市、县政府给予50%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可为3年。
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补贴期可为3年。
推动大数据产业的要素整合,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大数据产业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由所在市级政府认定后给予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省级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至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省级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至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牵头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补助。
——摘自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黔府发〔2014〕5号)
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发展“互联网+”项目,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区、产业孵化器、产业集聚区的重点互联网企业用房,由所在地政府给予3年的房租减免。积极落实用电优惠政策,采用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工商同价等方式降低用电成本。鼓励重点扶持的互联网企业购买基础运营商数据中心服务,由所在地政府按企业年租赁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各市、州(贵安新区)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鼓励在黔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龙头企业,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由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积极组建贵州省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成对优势潜力项目和优秀创业团队的发现和扶持机制。
——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34号
对新引进世界500强、行业100强、国内行业10强或业务收入100强企业在黔南州直接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投资奖励。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用房和员工公寓的大数据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办公场地和员工公寓租金补贴,前三年房屋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后两年按房屋租金的50%进行补贴。入驻企业租用社会办公或生产用房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当地近期房屋租金指导价,从签订租赁合同起的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100%、70%、30%租金补贴。办公用房支持面积可达到500㎡,生产用房可达到1000㎡。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宽带和用电补贴。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享受前三年每年50%的补贴。企业自用电电价按大工业电价执行,超过部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全额补贴,补贴期五年。
大数据企业从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由州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投产运营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支持。
对于大数据企业的高管、核心骨干技术人员、特聘人才和股东等,在创造产值纳税后,给予奖励。凡是年收入达15万元(含)以上的,5年内以其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州、县(市、区)两级地方留存部分为标准,给予同等资金奖励。
对设立并经认定的国家级、国家地方联合、省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新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UL、CE等国际认证的,每件奖励10万元;新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30万元;新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可达到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项目申请银行贷款的,对IDC企业,每年可给予2000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其他大数据企业,每年可通过“贵园信贷通”等平台给予1000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本项目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金额可达到100万元。
鼓励企业与各类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培养人才。经培训取得专业认证证书并工作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培训费用30%补助,每年可达到10万元。企业员工培训,由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要,举办专门培训班免费培训。
鼓励国内外高端人才到黔南州创新创业,经认定,给予人才公寓入驻支持。对企业直接引进并签订工作合同的博士,5年内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逐年发放生活津贴。解决子女就近入学,家属优先安排就业。
——摘自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大数据战略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南党办发〔2016〕28号
(三)物流产业奖励
由物价部门牵头,对涉及物流业的各类行政收费项目进行检查清理,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收费项目,有弹性空间的按照最低限额收取;国家和省已明文取消的行政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州县两级自行规定的行政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且不得出台新的针对物流业的行政收费项目。
州内运输车辆车货总重在55吨(不含55吨)以下的各轴超限运输车辆,按照省物价局规定计费标准的70%计收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
——摘自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南党发〔2014〕25号
(四)农业产业奖励
1.刺梨产业。支持和鼓励优强民 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 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州级财政给予国际标准 30 万元、国家标准 20 万元、行业标准 10 万元、地方标准 5 万元资金补助。
对取得 SC(食品生产许可制)等质量认证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 10 万元资金补助。到 2020 年,全州通过绿色、有机认证和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的刺梨基地 20万亩以上。配合省农业部门将“贵州刺梨”列入中国与欧盟互认 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组织申报国 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将全州适宜刺梨种植区域纳入保护范围。 支持刺梨加工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及驰名商标。凡新 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 护产品的企业,州级给予 20 万元资金奖励。
刺梨加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 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按企业实际贷款额同期国家公布基 准贷款利率的 2%给予贴息;应税销售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的,按企业实际贷款额同期国家公布基准贷款利率的 3%给予贴息;3 亿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贷款额同期国家公布基准贷款利率的4% 给予贴息。资金补助:刺梨加工企业在一、二线城市开设刺 梨产品专卖店、体验店,年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每店每年 补助 10 万元。以上资金由州县两级财政按 2﹕8 比例分担,补助 时间为 3 年,具体方案由牵头单位协商制定。
摘自——中共黔南州委 黔南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刺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委〔2019〕13 号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来我市投资发展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从2013年起,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3万元和5万元。
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优先列入国家购机补贴给予扶持。
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市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产品品牌当年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贵州省名牌农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农特产品获得省级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级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
对当年晋升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摘自《福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福府发〔2013〕14号)
3.生态畜牧业奖励。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新建养殖场选址符合规定,圈舍结构布局合理,养殖存栏规模与圈舍面积相匹配,粪污及无害化处理达到要求并通过环保验收,取得排污许可证、养殖备案登记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相关手续的,按圈舍6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如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养殖项目原则不予补助。凡在福泉境内的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场等,以在国家机关注册的独立法人为单位,每个独立法人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并且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市属招商引资企业,按投资协议约定执行。
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养殖企业、家庭牧场及养殖大户所申请用于畜牧业生产发展的贷款,给予年利率4%贴息3年。已获得其它项目贴息的不能重复申请,且每个独立法人每年贷款贴息不超过5万元。
——摘自中共福泉市委办公室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泉市加快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委办字〔2017〕35号)
(五)磷石膏综合利用产业奖励
1.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补贴标准。对利用磷石膏生产建材(不含水泥、缓凝剂)的企业,以及通过化学工艺路线循环利用磷石膏生产其它产品的企业,按磷石膏实际消耗量给予阶梯补贴:不超过5万吨/年的按6元/吨、超过5万吨至20万吨/年的部分按8元/吨、超过20万吨至50万吨/年的部分按10元/吨、超过50万吨/年的部分按12元/吨给予补贴。
对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缓凝剂的企业,按磷石膏实际消耗量给予阶梯补贴:不超过5万吨/年的按2元/吨、超过5万吨至20万吨/年的部分按3元/吨、超过20万吨至50万吨/年的部分按4元/吨给予补贴,超过50万吨/年的部分按5元/吨给予补贴。
2.充填消纳磷石膏补贴标准。对利用磷石膏进行矿洞(坑)充填的,根据实际消耗磷石膏量按5元/吨给予补贴。
3.磷石膏及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运输补贴标准对因磷石膏外销或销售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产品中磷石膏占比超过70%),年运输产品折磷石膏量在1000吨及以上的,根据销售区域和运距不同,按下表标准对磷石膏产生单位或产品生产单位进行补贴。
对使用磷石膏水泥缓凝剂的水泥企业,按磷石膏实际使用量给予3.5元/吨的补贴。4.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补贴标准。对与磷石膏建材(产品中磷石膏占比超过70%)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年购买产品折磷石膏量在1000吨及以上的施工、业主单位或经销企业,按购买产品的磷石膏实际使用量给予5元/吨的补贴。
5.招商引资及技改补贴。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生产企业实施与磷石膏直接相关的重大转型升级工艺改造项目,对磷石膏相关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除按《黔南州加快工业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办法(试行)》(黔南委〔2017〕22号)进行支持外,根据项目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用)及产品方向,按实际投资的6-8%对企业进行补助(与黔南委〔2017〕22号文的补助资金分别享受,但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研发补贴。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磷石膏相关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州级每件给予奖励4000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州级每件给予奖励1000元。
对磷石膏企业的磷石膏产品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贵州省名牌产品、贵州省著名商标等省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摘自《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支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8〕22号
(六)其他奖励
1.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于新建的研发中心(平台),研发出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补助经费由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财政资金划拨。
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打造科技型企业集群,对获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成长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科技型种子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后补助,补助经费由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财政资金划拨。
——摘自中共福泉市委 福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泉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委〔2017〕16号)
2.招商引资奖励。对引进产业类项目落户并投产经营、总部经济类或轻资产类项目的第一引资人,按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的3‰给予奖励,也可按企业在本地注册后第二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引进处于上市辅导或申报环节企业迁入我州后三年内,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追加50万元奖励。
对一年内引进5个以上的项目,且项目间能形成产业链(产业集群)的第一引资人,每引进1个项目再追加5万元奖励。
——摘自中共黔南州委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委〔2017〕21号)
3.落户企业奖励。对新设立的产业类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轻资产企业,也可分别按企业在州内注册后第二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首次入黔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分别追加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非首次入黔的,分别追加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产当年或次年产值超2000万元的,追加5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企业,属省绿色经济的生态利用型(山地旅游业、大健康医药产业、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林业产业、饮用水产业)、循环高效型(原材料精深加工产业、绿色轻工业、再生资源产业)、低碳清洁型(大数据信息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型建筑建材产业、民族特色文化产业)、环境治理型(节能环保服务业、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四型”产业的,追加20万元奖励。
属盘活实体经济存量的,追加20万元奖励。
对直接收购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一次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追加20万元奖励。
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新增就业2000人以上或经扶贫部门认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100人以上的企业,追加2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商贸物流、装备制造、智能终端、电子信息企业,投产当年或次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的,再追加5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外贸和外资企业,在投产当年或次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或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再追加50万元奖励。
——摘自中共黔南州委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委〔2017〕21号)
4.对州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的激。对12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参照省经济发展综合测评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的测评结果进行排位。对年度考核排名1至6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第1名100 万元、第2名90万元、第3名80万元、第4名 70 万元、第 5 名60 万元、第6名50万元的奖励,用于奖补受奖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排名前 6 名的县(市、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补,第一名、第二名各奖补200亩;第三名、第四名各奖补150 亩;第五名、第六名各奖补100亩。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州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用于奖补受奖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引进达到奖励条件的总部经济类项目,给予15万元工作经费。
引进项目符合前款条件的州内公职人员,参照公务员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推荐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向引资人所在单位推荐评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给予“嘉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给予记“三等功”;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推荐给予记“二等功”奖励。
——摘自中共黔南州委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委〔201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