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增强我县招商引资综合竞争力,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到我县投资发展,促进优质产业项目快引快落,推动我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招商引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针对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特制定本政策。
一、项目用地支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开发前期已垫付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且投资强度不低于《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标准的意向企业,鼓励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价款优惠政策按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1〕48号)相关标准执行。
2.鼓励工业企业通过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县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意向用地企业,缴款方式可以调整为: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款的20%,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成交价款50%,一年内缴清所有成交价款。
3.对投资强度达250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纳入重点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二、厂房租赁及代建政策
4.入驻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自投产后12个月内,年产值达到5000元/㎡的,给予当年所交租金的等额奖励,执行三年。第四、五年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的,可给予当年所交租金50%额度的奖励。同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支持企业按照评估价回购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及土地(国有土地尚未出让的除外)。
5.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统一由园区承租,再由园区按相关标准转租给第三方企业使用,第三方企业同样享受标准厂房优惠政策。
6.对符合开发区主导或特色产业,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工业项目,确需代建厂房的,由开发区根据项目需要出资代建厂房,投资方须交纳不低于10%的代建保证金并与开发区通过合同约定回购期,投资方每年还需缴纳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总投资额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回购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财政扶持政策
7.县财政设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实行县级财政扶持机制,对依法生产经营且对县级财政和产值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扶持。
8.对新引进的产业类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投产达产后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奖励。
9.对新引进的产业类企业,投产后前五年根据产值情况予以相应奖励。对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25%予以奖励;对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对年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7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35%予以奖励;对年产值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对年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9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的45%予以奖励。
10.对新引进的企业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且年产值在上年度基础上增长30%以上、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50%的奖励。连续三年达到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第三年给予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90%的奖励。
11.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独角兽企业、民营500强、其他优强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12.鼓励和支持注册地在台江县的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上市成功的奖励2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
13.对企业到我县投资发展年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内融资机构贷款的,由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的50%给予贴息1年,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创新支持
14.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15.对于落户我县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2%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引资人奖励
16.鼓励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社会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它组织机构及自然人)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3000万以上项目到我县落地投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县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用于奖补受奖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县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存在其他影响评优问题的,年度目标考核推荐列为“一等奖”。
18.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县内公职人员,不存在其他影响评优问题的,向引资人所在单位推荐评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同时视情况推荐给予嘉奖或记功。
19.对在引进项目上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条件的县内公职人员,在职务和职级晋升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六、投资服务
20.凡在我县投资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将实行“一个项目,一个专班,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推进方式,均享受全程代办服务,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完备的,一次性办结相关手续。
21.在我县投资落地列为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投资企业高管,在台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前2年按照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100%等额奖励给个人,后3年按照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其奖励的人数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15%(含15%)。
22.在我县投资落地列为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投资企业高管,在我县购买自用住房的,给予购房安家补助10万元。
23. 凡在我县有投资落地项目的投资企业高管,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就医、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我县居民同等待遇。
七、其他
24.对投资数额较大,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同类政策。
25.县人民政府因推动行业发展出台的其他扶持奖励政策与本政策如有重复、重叠的,投资人可自行择优选择,不得重复享受。
26.以上措施如因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并对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如与国家、省、州其他政策条款内容重复,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八、申报及兑现程序
27.符合奖励规定的企业向县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按程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向企业进行兑现。
28.县级每年专项奖励资金要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保证政策及时兑现。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台江县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出台的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