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助推脱贫攻坚,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企业上市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自发布之日起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本县的新增社会资本投资企业。
第二章 产业扶贫政策
第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脱贫攻坚,对在本县脱贫攻坚中有突出贡献的社会资本投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相关支持外,可按“一企一策”确定优惠政策。
第四条 发挥国家和省产业基金杠杆作用,对申报获得扶贫产业基金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及时按照省里确立的比例和项目投放进度安排,推动财政出资如期到位。
第五条 社会资本投资的产业扶贫项目,连续两年且每年带动 100 户贫困户脱贫的,实行县级领导挂帮,列为县级重点项目, 综合运用贷款贴息、参股、担保、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贵州省“四型十五类”产业等领域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和省、州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七条 凡在我县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互联网技术、电子数据为主要手段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的应用(服务)电子商务企业、协会、个体、中介机构等带动我县农特产品上行销售的,按照《榕江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三章 产业链发展政策
第八条 为支持外来企业投资本县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链和培育产业链相关项目,鼓励产业链内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引进集群配套、强链补链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向省、州申报给予牵头引进企业奖励。
第九条 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企业与本县中小企业开展分工协作,推动产业链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龙头、骨干企业每增加 1 家本地配套企业(指与龙头企业在我县发生开票销售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龙头、骨干企业 5 万元。
第十条 社会资本投资 5000 万元以上旅游资源开发(景区景点建设、乡村旅游开发、旅游商品开发等)、农旅融合、文旅融合、文体融合等产业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 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以我县评估认定数据为准。
第四章 集团式招商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商(协)会组织与本县合作开展中介有偿招商,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商(协)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县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可聘为招商顾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围绕本县重点发展产业面向国内外 商(协)会、跨国集团、行业龙头企业进行集团式招商。对商(协) 会成员企业抱团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优惠,跨国集团、行业龙头企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中国 500 强企业和民营企业 500 强支持政策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在本县注册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 2018 年起,首次被评为世界 500 强,给予 1 亿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500 强,给予 50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民营企业 500 强,给予 2000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自达到奖励标准后一次性兑现。
第十四条 在本县投资并经省认定为首次入黔 500 强企业, 投资除基础设施建设、地产开发、能源开发外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支持的基础上,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再分别给予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发展。上述奖励自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兑现。
第五章 财税金融政策
第十五条 社会资本投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产品在《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内的其他农特产品在流通环节适用 11 增值税税率。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项目扶持,社会资本投资3000 万元以上农业产业项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土地(指耕地)流转财政奖补
(一)享受财政奖补政策的农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土地规模须在 600 亩以上;
2、流转合同期限在 5 年以上;
3、土地流转合同已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4、流转收益按合同已经向出让方兑现过一次以上;
5、在实施扶贫产业项目开发时,根据经营规模,按照实施面积每 20 亩帮扶一户贫困户脱贫的比例,带动贫困户年度脱贫。
(二)财政奖补标准:凡土地流转面积在 600 亩(含 600 亩) 至 1000 亩(含 1000 亩)的,按 400 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
流转面积在 1000 亩(不含 1000 亩)以上的,按 500 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连续奖补五年。
二、农业基础设施奖补
1、按我县农业产业规划修建钢架标准大棚达 4000 平方米以
上的,按 15 元/㎡一次性补贴;修建智能化连栋玻璃景观温室、生态餐饮温室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 300/㎡一次性补贴。
2、按我县农业产业规划及设计标准建设喷灌设施达 500 亩以上的,按 500 元/亩一次性补贴。
三、投资标准化畜禽养殖的企业,修建标准化圈舍 1000 平方米以上、饲养种畜 200 头以上(种禽 1000 羽以上)或商品畜1000 头以上(商品禽 10000 羽以上),每年带动贫困户 10 户以上脱贫的,对其所修建标准化圈舍验收达标后按其实际投资圈舍金额的 20 一次性给予补助。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产业带动大、经济效益好、社会影响广、市场前景好对脱贫攻坚有巨大贡献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对投资项目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 0.5 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引进省级、国家级研发平台在本县落户的企 业,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高企业科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补助;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25 万元的补助。二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补助;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补助。三是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中介机构,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补助,升格为国家级科技中介机构的,在省、州给予
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辅导机构、专利机构,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 2.5 万元补助。四是对新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省补助标准的 25 给予一次性奖励。五是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补助。六是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企业 5、2.5 万元的补助。七是对落户本县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省补助标准的10 予以补助。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补助的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第十九条 对本县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带动性强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积极协调申报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
第二十条 在本县行政县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榕江县统计的企业在主板和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除享受省、州优惠政策外,另给予 300 万元补助;
在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 200 万元补助;企业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给予 75 万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 认真落实“3 个 15 万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让符合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获利收益。
第二十二条 从 2018 年开始,对新引进的国家、省、州鼓励类项目企业实行工业纳税奖励。上年度实现税收额(按实际入库计算)达到 100 万元以上、解决就业 100 人以上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将以奖代补的形式,按税收本级收入的 10 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 5 年。
第二十三条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做强做大,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用,为企业融资性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收取担保费率在 2 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由县财政按担保服务费的 50 补偿担保机构。
第二十四条 在国有企业资金池下加中小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和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进出口企业货款资金管理平台,帮助生产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转贷, 办理续贷或展期,帮助进出口企业缩短结算周期。
第二十五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存货、设备、知识产权质押、金融资产等动产融资。设立“贵工贷”资金池 500 万元,启动“贵工贷”融资业务,解决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
第六章 入驻工业园区政策
第二十六条 入驻工业园区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导向、产业布局, 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二)入驻标准厂房的项目,实际投资必须达到 0.5 万元 /㎡;独立建厂的项目,实际投资不低于 100 万元/亩;但对年平均带动本地人口就业人数达 200 人以上的投资项目,另行商定。
(三)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 ,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该项目总建筑面积 20 ;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 号)规定执行。单位 GDP 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依法办理国土、规划、环保、发改、建设等手续, 建设过程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和责任感。
(五)服从园区等职能部门管理。
(六)项目建成投产后,产品外贸出口必须以工商、税务关系在本县注册企业名义报关。
第二十七条 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供水、供电、道路、通讯设施建设安装到道路规划红线处。
(二)达产后(从投产后第二年起)工业产值(营业收入) 不低于 1.5 万元/㎡/年,税收不低于 0.05 万元/㎡/年,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装修补贴: 普通厂房 200 元/㎡(仓库除外)。
2、物流补贴: 根据项目生产实际产生的物流费用(以正式的货物运输发票为凭)总额的按 3 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一次。
(三)租金减免政策。为鼓励企业发展,新入驻企业投产创税后前 3 年享受免交租金,后 2 年按租金减半,5 年之后按照正常租金计算收取租金。
(四)达产后(从投产后第二年起)发展前景好、带动性强
的企业,需技改和增加新设备的,优先支持申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五)企业享受的装修补贴、物流补贴等总额不超过企业同期缴纳税金县级留存部分的总额。
第二十八条 独立建厂工业项目,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不低于 5000 万元,年产值不低于 2000 万元的项目,提供工业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本县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依据《关于发布实施<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发展需要确定。
(三)达产后工业产值(营业收入) 不低于 100 万元/亩/ 年,税收不低于 5 万元/亩/年,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生产厂房建设补贴 100 元/㎡。
2、物流补贴: 根据项目生产实际产生的物流费用(以正式的货物运输发票为凭)总额的按 3 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季度一次。
(四)达产后发展前景好、带动性强的企业,需技改和增加新设备的,将优先申报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脱贫攻坚有突出贡献的入驻园区项目,可享受一事一议。
第七章 土地管理和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于 10 日内与县人民政府正式签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和《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 明确项目各项准入指标、双方权利和义务,列明投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建设进度、建成时间、投产时间,以及其它约定事项。项目建成投产后,各项约定指标未达到要求,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获得扶持资金全额退回。
第三十一条 项目必须按约定期限开工建设、建成投产。每宗用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土地应按原价退回。
第三十二条 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缴纳税收达、用工人数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已兑现的优惠政策应退回。
第三十三条 入驻本县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开工建设延迟的,企业应在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延期开工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工的,可顺延计算开工日期,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1 年。
第三十四条 实行按时开工建设、按时竣工投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投资主体在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和《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时,必须向县人民政府缴纳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在项目依约建成投产后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它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一)合同签订 2 年后仍未动工建设,或因投资方自身原因,项目建设停工 1 年以上,未再进行投资建设的;
(二)不按规划和《榕江县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的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性质和改变容积率的;
(三)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达不到环评标准,拒不改正的;
(四)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以及抵押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拒不改正的;
(六)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差别化土地政策。农业项目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的,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工业项目用地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全县范围内工业用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增收地价款。教育、医疗、社会福利设施等非盈利性公益事业用地,凡是符合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但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范围的, 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第八章 人才引进和用工政策
第三十七条 对企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 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的办法,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三十八条 在县内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对到见习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对象为毕业 2 年内仍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应往届毕业生,见习时间为 3―12 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学生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 60 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按 300 元/人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的给予每人 5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九条 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 1 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 8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条 依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社会培训机构和技能培训基地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由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举办的培训班,人员培训合格并经录用,按有关规定给予人员经费补贴。
第四十一条 招用残疾人达职工总人数 1.5%以上的企业, 可免交残疾人保障金,并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深入实施人才兴县、人才强县战略,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引得进、用得上、留得住的社会环境,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引进人才。人才引进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给予待遇和奖励。
第九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四十三条 凡在本县投资企业均享受“一站受理、全程代办、服务到底”保姆式代办服务,但投资方须及时、真实提供代办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需要的材料,若相应事项必须由投资方自身亲自办理的应由投资方自行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项目资料齐全,属县内办理的手续,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确保在公开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四十六条 投资项目纳入省、州重点项目调度管理的,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工作方式跟踪推进服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成立榕江县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审查小组,对企业及项目的投资、产值、缴纳国地税、外贸出口、吸引利用外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投资金额的认定,企业须提供原始税务发票及其它原始凭证。
第四十八条 对产值的认定,主要以纳税情况为依据。对缴纳国地税情况的认定,以辖区内国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依据为准。对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吸引利用外资等情况的认定,须由投资人提供相关机构出据的有效原始凭 证、认定文件、或颁发的证照原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的兑现,由项目投资人向县招商引资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县招商引资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由县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审查小组评估后,报县招商引资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审批兑现(兑现款项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在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中约定)。
第五十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投产后生产经营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五年内迁出的,优惠所得全额退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奖励扶持标准低于上级有关政策的,或与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或本优惠政策未涉及到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本优惠政策出台前已签订各类协议的项目,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若本县出台专项行业招商引资优惠措施,按照优惠条件“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与本优惠政策配套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县内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优惠政策未作明确或与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榕江县招商引资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