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激励和引导现有企业扩产增效,大力夯实产业基础,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县域经济提质升级,着力形成补短板、强链条、壮产业的发展新格局,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产业大招商政策措施的通知》(筑府发〔2018〕2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要素扶持
(一)用地
1.工业用地。对经县级工业、统计主管部门共同认定且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法定统计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出让/划拨费用),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且产出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或者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年以上的,给予以下补助:
①园区内项目用地:用地优惠结算价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6.4万元/亩)的下限执行,在竞得人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超出成交价款部分从产业发展资金池中予以解决。
②园区外项目用地:按土地招拍挂出让价款全额上缴后,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县级留存部分等额给予补助。
2.农产品加工用地: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投资项目选址进园区,用地优惠结算价可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即6.4万元/亩)执行。在竞得人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超出成交价款部分从产业发展资金池中予以解决。
3.旅游酒店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地建设旅游酒店(饭店)项目,该项目按约定时间开工并按约定时间投入使用的,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县级留存部分20%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厂房租金
工业用地需求在20亩以内的且具备相对稳定市场份额的生产性实体企业,鼓励通过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可享受为期5年的厂房租金补助,其租赁标准为:
1.第一年按100%补助;
2.第二年至第五年视其税收贡献情况进行奖补;
①对每年每平方米产生税收50元(含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按厂房租金的50%给予补助;
②对每年每平方米产生税收200元至400元(不含400元)的,按厂房租金的75%给予补助;
③对每年每平方米产生税收400元及以上的,按厂房租金的100%给予补助。
3.优惠期计算时间以厂房正式移交给企业之日起计算;
4.正式生产(以生产许可证发放之日为准)后三年内每平方米税收达不到50元最低标准的项目不给予租金减免并退还所有奖补。
(三)水电路讯气
1.对进驻我县园区内的企业,均提供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天然气、平整土地“五通一平”的保障条件;
2.对在园区外独立选址的企业,视其投资规模及预期效益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讨论;
3.企业在水电气方面可享受以下优惠:
①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免收或先收取后返给企业;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可按最低限收取的则按最低限收取。
②大工业用户可享受基本电费减免(按照省发改委相关政策执行),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综合用电价格不超过0.52元/度。
③天然气费用为2.00—2.50元/立方米,日用气量超过5万方,超出部分每方气优惠0.05元,年用气量达360万立方米及以上时,下一年度赠送上一年度用气量的1%。
二、贡献补助
(一)工业企业项目投资贡献补助
企业达到合同条款、如期投产达效的,按其所纳税县级留存部分贡献情况,在税收收入入库后三个月内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助:
1.年度企业缴纳税金县级留存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税收贡献县级留存部分的50%,补助年限为3年;
2.三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税收贡献县级留存部分的80%,补助年限为3年。
(二)文康体旅项目投资贡献补助
1.实际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下同)的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经确认后凭合法凭证(纳税发票等)以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2.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经确认后凭合法凭证(纳税发票等)以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文康体旅企业,从纳税年度起3年之内,按照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三、产业扶持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积极为企业申报省、市补助资金,县级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金补助;
2.对新引进的投资建设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在达到合同约定时,对购置的生产设备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10%给予资助,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对新引进的投资建设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在达到合同约定时,对万级、千级、百级无尘车间、实验室装修,按实际装修面积、实际装修价格,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元/㎡、800元/㎡、11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培育龙头加工企业及农业品牌创建
1.对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新引进、新认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开阳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新引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且引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给予商标持有者100万元奖励。
(三)提升景区及引进国际知名酒店扶持
1.对成功创建国家3A旅游景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4A旅游景区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景区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2.引进或委托中国酒店集团20强、全球酒店集团300强(按文化和旅游部和世界旅游组织最新排名)之列的著名酒店集团管理的旅游酒店正式营业后,一次性补助项目业主200万元;
3.对国家体育总局授牌为全国训练基地的体旅项目,对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人才政策
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符合我县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发展需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高级研发人员或相当层级职务人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在企业达到合同约定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全部奖励纳税人。
(二)根据《开阳县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办法要求,享受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障、配偶就业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三)在表彰、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上市奖励政策
(一)鼓励引导企业在主版、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对纳入省、市、县后备资源库范围的企业,从股份制改造开始到成功上市,分阶段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纳入省、市、县后备资源库范围的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对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增发新股或发行企业债券,并按所募集资金投资开阳工业项目总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产学研结合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建磷煤化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由县科技发展资金对其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对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的高素质科研团队在我县建立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等成果转化平台,经认定后给予50万元补助。
七、鼓励以商招商
鼓励企业帮助我县引进产业链上下游项目及符合开阳县产业发展方向项目,企业前期不收取费用进行自主招商,享受以下奖补:
(一)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项目产生税收后,对于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存续期间,前5年按县级留存部分每年2%的比例奖励。
八、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准入。
(一)危险类:化学生产工艺不成熟,技术不成熟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工艺设备设施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自动化程度低,人员密集的小型化工类项目;涉及硝酸胍、硝酸铵、黑索金等爆炸品的生产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企业,如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工工艺等典型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
(二)污染类: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电镀、石棉、水泥、玻璃、火电、废旧塑料造粒、再生橡胶回收利用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涉及湿法印花、危险废物处置、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污染项目。
九、附则
(一)本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商促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对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或统计关系不在开阳县行政区范围内的企业,不在县内进行增值转化、以出售原矿或初级采选产品为主的资源型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优惠奖补。
(三)以上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市、县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支持。
(四)对现有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新上扩规项目、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带动产品精深加工转化增值的新建项目,或者投资规模大、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但未列入本政策措施范围的重大项目或新兴产业类项目参照本优惠政策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县委县政府执行奖补措施。
(五)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由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不溯及既往,凡开阳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均以本措施为基准,其他措施不得与本措施冲突,如遇特殊情况的,按程序送审通过后组织实施,《开阳县产业大招商政策措施》(开府发〔2018〕13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