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工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及国家、省、贵阳市关于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的通知》(筑府发〔2018〕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转型升级
(一)加大“事前”引导
1.鼓励企业开展转型升级。对开展“一企一策”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实施方案经评审通过,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对大型、中型、小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事中”支持
2.针对我市工业发展重点转型升级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且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对已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并在建的转型升级(智能化、自动化、两化融合等)工业项目(进度完成超过50%)进行贷款贴息扶持,贴息按照息单的10%进行扶持,贴息金额(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加大“事后”奖励
4.对实施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实现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企业,项目改造完成后,以上一年同期上缴税收(增值税)110%为基数,本年度上缴税收(增值税)超出基数部分、以市本级留存部分的3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该企业发展,单个扶持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对购买新的科技成果或兼并企业,并实施项目改造,实现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企业,项目改造完成投产后,以上一年同期上缴税收(增值税)110%为基数,本年度上缴税收(增值税)超出基数部分,以市本级留存部分的3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该企业发展,单个扶持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鼓励驻市金融企业针对工业企业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业务,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办贷效率。对金融企业为中小微工业企业办理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视其办贷额度的大小,分别给予金融企业5-20万元的奖励扶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国内主板或海外其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为1000万元的奖励;对在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为5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为15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8.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满足税务机关规范管理要求的,除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扶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9.提高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能力。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扶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10.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认定、成功实现产业化,并进入规模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扶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11.对企业开展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扶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12.提高工业创新设计能力。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13.提高智能制造能力。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项目或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中心、市财政局
14.提高服务型制造能力。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5.支持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16.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或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7.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或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18.支持企业“专特优精”发展。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9.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质量标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1.支持标准体系建设。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快速壮大规模
22.支持企业纳入“规模”统计。对年内新纳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入规时其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10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23.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以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扶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三、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大数据、互联网+”应用
24.对将“大数据、互联网+”应用于规模化生产和对居民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并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对其实现产值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及10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扶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中心、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25.对于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将在准入及项目扶持方面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中心、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申报及兑现流程
(一)本措施第1条、第9条、第11至第19条、第23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申报及兑现工作,奖励资金由贵阳市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各按30%、70%兑现。
(二)本措施第6条、第7条、第20条、第21条,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按现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申报及兑现工作。
五、资金保障与监督管理
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措施涉及的各类政策。本措施奖励扶持对象,仅适用于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级资金比照贵阳市级专项安排。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以上所有奖励扶持均符合时,奖励合并执行。与本市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市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市政府将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及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本文件由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解释。
清镇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