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职能由市科技局承担,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日常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联合市相关部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将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基本属性的企业列入培育计划,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对培育单位进行培训和辅导。
第三条安顺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遵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培育对象
第四条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均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对象。
(一)在我市辖区内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无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重大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
(四)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自评得分大于等于50分。
满足第四条的企业将企业情况简表(附件)发送到市科技局邮箱:asskjjhk@126.com,纳入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培育库。
第三章后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组织申报
第五条培育组织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统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和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市科技局会同市工商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市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全市后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入库企业进行培育和申报辅导;各县区科技部门牵头,会同本县区相关部门建立本辖区内后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负责组织推荐进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
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指导、咨询、培育和组织申报等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录,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资金补助
第七条首次通过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初审,且核心技术符合(技术领域)规定的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初审受理通知书》作为补助资金的凭证,获得一次性5万元的申报工作后补助资金。
第八条首次成功获得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的企业,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获得一次性5万元的后补助资金。
第九条上述两项补助资金从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获得后补助的企业需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获得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顺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安市科通〔2017〕14 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