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打造珠海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含具有研发能力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深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
(一)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后的次年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兑付奖励资金年度纳入区统计部门“四上”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内建筑业等,以下同),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兑付奖励资金年度未纳入区统计部门“四上”企业名录库,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3.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二)对从市外新引进高新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落户奖励。
1.对已连续两次(含)以上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整体迁入高新区且完成高企资格迁移手续后,次年度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2.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整体迁入高新区且完成高企资格迁移手续后,次年度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三)对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百强名单,对纳入全市综合创新能力100强、税收贡献100强、成长性排名100强三个名单之一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同一企业单个年度按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级别的企业研发机构只奖励一次。
第五条 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本办法中的协同创新中心是指高校、科研机构(含具有研发能力的医疗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和科技创新发展,整合互补性资源开展协同合作的创新组织,可为高新区集聚创新人才团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且须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的创新组织可向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签订合作协议后,给予房租补贴和运营经费补贴支持。
(一)协同创新中心3000平方米以内的租赁办公面积,每年只需缴纳1元租金,由区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年补贴资金最高150万元,最多补贴3年。协同创新中心如已获得其他类型房租补贴支持,已补贴部分不重复享受。
(二)每年给予协同创新中心5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最多补贴3年。
(三)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内容、资源投入、过程目标、违约责任等,第一年运营经费补贴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予以拨付,房租补贴直接拨付给物业方;第二年和第三年的房租补贴和运营经费补贴根据协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第六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发展。
(一)对高新区主导产业内由市财政性资金主导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经区管委会同意后,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平台补贴面积最多2000平方米。
(二)对高新区主导产业内非市财政性资金主导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固定工作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仪器设备(含软件)价值300万元以上,可为高新区主导产业提供研发试验、检验检测、设备共享等公共技术服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向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考察后,认定为高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内企业向高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买服务,按经核定的实际发生费用,对购买服务企业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科研人员双向流动。
以“企业提需求+高校出编制+政府给支持”的模式,鼓励区内企业与区内高校共同吸引集聚一批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区内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鼓励科研人员在区内企业与区内高校之间双向流动。
对区内高校科研人员同时兼任高新区主导产业目录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副总经理以上且企业支付年薪20万元以上)、股东(货币实缴出资额不低于30万元的企业股东,或持有公司股权占比30%(含)以上的企业股东),给予以下人才类支持。
(一)参与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评选;
(二)按《珠海高新区引进培育人才“凤凰计划”若干措施(试行)》给予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
第八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
鼓励区内企业向非关联的区内高校(含校本部)、港澳高校以市场化方式购买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相关服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向区科技产业部门申报备案;在技术合同执行完毕后,对购买服务企业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0%予以补贴,单个合同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
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以下简称“省企业科技特派员”)。对获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如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为区内高校(含校本部)和港澳高校,按省级资助金额给予50%的配套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金额最高20万元;如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非区内高校(含校本部)和港澳高校,按省级资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
第十条 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对首次纳入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储备库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对首次纳入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承诺自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高新区、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相关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