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更好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的会议精神,进一步扶持德庆县工贸企业发展壮大,加大工贸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扶持办法适用于德庆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且申报时段内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问题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推动企业升规纳统,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扶持方式
1.新“入规”工业企业扶持方式
(1)对“小升规”工业企业以及“小升规”后次年工业增加值保持10%以上增长的工业企业,申报流程和奖补金额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2〕41号)文件要求进行奖补。
(2)对新建投产(当年投产即上规)的新“入规”工业企业(包括2021年、2022年当年投产即上规但未能享受省、市奖补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3万元奖补。
(3)对新建投产(当年投产即“入规”)且“入规”次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含)的工业企业(包括2021年、2022年当年投产即上规但未能享受省、市奖补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补。
2.新“入规”商贸企业扶持方式
对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企业、个体,包括开展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商贸企业、个体,首次入库统计的,由县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奖补(包括2022年首次入库统计限额以上但未能享受省、市奖补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企业、个体)。
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个体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单位。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扶持方式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亿元(含)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补。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3亿元(含)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2万元奖补。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5亿元(含)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5万元奖补。
(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补。
(二)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流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德庆县新“入规”工业、商贸企业奖补申报表》(附件1)、《德庆县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奖补申报表》(附件2),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县工信局。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呈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奖补资金到申报企业。
三、鼓励企业技改升级,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一)扶持方式
1.企业技改项目取得工信主管部门的技术改造核准备案文件,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含)以上,并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其中,珠三角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7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按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额最高不超5000万元。(注:本项目由省、市级专项资金给予奖补,企业根据每年省、市技术改造项目入库有关文件要求申请省、市级专项资金)
2.企业技改项目取得工信部门的技术改造核准备案文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并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且未获得省、市级专项资金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奖补。
3.企业投资项目取得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建设性质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并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个项目8万元奖补。
(二)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填写《德庆县工业企业项目投资奖补申报表》(附件3),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县工信局。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呈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奖补资金到申报企业。
四、激发企业动能,促进外贸外资新发展
(一)扶持方式
1.对进出口额比上年增加100万美元以上的本县进出口企业,包括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对其增量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奖补(当年新开展进出口业务企业产生的进出口额视为增量)。增量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每增量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奖补;增量超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按每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奖补;增量超20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每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奖补;每年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如奖补资金总额超过400万元人民币,则按企业年终增量比例分配400万元奖补资金。
2.对在本县设立的当年已入的实际外资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100万美元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由县财政给予奖补,其中当年实际入资100-300万美元的(含300万美元),按当年实际已入资额的2%比例奖补;300-500万美元的(含500万美元)按3%比例奖补。500-1000万美元的(含1000万美元),按4%比例奖补。10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4.5%比例奖补。每个项目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程序
申报外贸项目奖补的企业按照申报流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德庆县促进进出口增长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县工信局;申报外资项目奖补的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资料,及时报县工信局。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呈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奖补资金到申报企业。
五、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一)扶持政策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5万元;对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整体搬迁落户到德庆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如资格当年到期需要通过重新认定),正式投产两年内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由县财政给予奖补30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奖补35万元;对辅导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每成功1家由县财政给予奖补1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的奖补不超过10万元。
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认定奖补4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补。
3.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8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家级培育单位)、市级众创空间,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8万元、3万元。
4.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家级培育单位)、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财政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对所在孵化器给予奖补。
(二)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流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德庆县企业创新主体建设奖补申报表》(附件5)、《德庆县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奖补申报表》(附件6),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及时报县工信局。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呈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奖补资金到申报企业。
六、推动项目快速投产
(一)扶持方式
对2023—2025年内新引进或新购地类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资工业项目(矿产开发及配套加工项目除外),从供地之日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时间,因特殊情况无法以“熟地”或“标准地”出让的,由肇庆高新区德庆园管理局牵头,会同县资源局、县代建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对项目用地实际交付使用时间进行核实并联合出具证明材料)1.5年内实现投产的,按累计实际新增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每种情况一次性叠加奖补:(1)投资主体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叠加奖补10万元;(2)投资主体属于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叠加奖补10万元;(3)容积率不低于2.0的工业项目叠加奖补30万元。
(二)申报程序
县投资促进中心牵头制订印发申报通知和指南,每年6月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的申报及初审等工作。申报企业填写《德庆县推动项目快速投产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7),并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及时报县投资促进中心,县投资促进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核呈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奖补资金到申报企业。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一)企业应急转贷扶持
设立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用于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周转资金,申报流程和奖补金额参照《德庆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操作细则》(德金函〔2016〕8号)。
(二)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扶持
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合作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申报流程和奖补金额参照《德庆县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德金〔2019〕2号)。
(三)核心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扶持
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帮助中小企业供货商进行应收账款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按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补。申报流程和奖补金额参照《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奖补项目入库工作指引》。
(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扶持
支持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其获得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支出给予奖补。申报流程和奖补金额参照省、市关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入库的有关文件执行。
八、其他
(一)上述奖补资金原则上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属于中央、省、市奖补资金的,申请对象按相应渠道另行申请。若上级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需我县配套奖补资金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所有支持资金均为税前补贴、奖补,涉税支出由获得补贴、奖补的对象自行承担。
(二)我县之前出台的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德庆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三)本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