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我县高新技术企业量质齐升,助力广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
第三条 整体迁移是指有效期内的市外高企整体迁移落户广宁,并且完成工商变更、税务变更、高企认定网变更。
第四条 高企培育专项扶持资金在县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在申报高企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县所发生的费用和有关管理支出。
第五条 采用事后奖补的形式,对上年度符合条件且注册地址在广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第六条 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肇庆以外的高企整体搬迁落户我县的高企,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企业技术产品创新。夯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基础,鼓励企业申报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对通过认定的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补助3000元/项,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补助10项。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子女入学。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获得感,本县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统筹申请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
(四)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高企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和落实,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励高企加大研发投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覆盖面,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应享尽享。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程序。
(一)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根据县工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资金,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扶持资金及入学名额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认定、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企扶持名单,以省科技厅有关高企认定通知为依据。
2.异地整体搬迁落户我县的企业扶持名单,以完成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税务变更、高企认定网变更为依据。
3.高企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人须在该企业工作(即缴纳社保)为依据。
(二)审核公示。县工信局将当年拟获扶持的企业名单、资助金额、学位申请和相关证明分别报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县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审批。
(三)上报审批。县工信局将当年拟获扶持的企业名单和扶持金额、入学名额报县政府审批。
(四)下达通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扶持资金、会同县教育局下达入学名额通知到企业。
(五)经费拨付。企业办理扶持经费拨付手续,企业须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银行账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本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县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原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