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和《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等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发展进行奖补。
第三条 在广宁县登记注册并且税务关系在广宁县的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本办法申报。
第二章 奖补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对经认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五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复审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六条 对通过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补助1000元/项,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可补助10项。
第七条 以上奖补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审核拨付的方式,统一受理时间由县工信局根据当年实际安排而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企业可同时申请省、市奖励资金。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认定工作及奖补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
第十条 高企培育奖补资金视我县财力纳入广宁县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由县工信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奖补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资金必须如数全额退回并纳入不诚信名单。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