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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导读: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主力军的引领作用,加强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以下简称“市高新技术.....

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主力军的引领作用,加强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以下简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是指: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依照一定程序遴选入库的在肇庆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

第三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引导产业聚集、实施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培育库入库标准,统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二)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入库及管理工作。

(三)协调、解决培育库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整改。

第五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采取出入库管理,在库期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在库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经营异常等)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告,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调整出库。对于出库企业,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2018年至2020年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在库企业纳入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

第二章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在肇庆市辖区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至今未曾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未曾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五)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且在肇庆市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照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八)企业创新能力符合市科技局确定的当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入库专家评审成绩达标线。

(九)企业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入库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入库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入库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现场核查和推荐。企业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核查和推荐工作。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应当现场核查企业申报信息,重点对企业经营状况、知识产权有效情况、研发组织状况等开展核查,并与当地税务部门联动协同,审核申报数据与汇算清缴数据一致性。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企业申请和企业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情况,按照程序随机抽取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与入库。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对拟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局应当在20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入库。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进行入库管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二)款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创新能力评价在60分(含)至70分(含)之间,且其他申报条件不存在评审专家一票否决情况的,可以直接进入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县联动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队伍,全面推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管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网络服务平台,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条  市科技局利用肇庆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运行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检查、抽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测评等方式,加强对在库企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分析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获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资格后,应当配合科技部门填报年度运行数据,将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数据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按要求填报年度运行数据的。

第十三条  参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入库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在园区准入、土地供应、人才引育、金融扶持、厂房使用、科技研发、技术改造、财政扶持等方面,应当对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并适时调整,以提升入库企业培育质量。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包括但不限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8月8日至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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