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廉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廉江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认 定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湛江廉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的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产业发展扶持
第一条 “个转企”“小升规”奖励对达到重点引导个体工商户标准,并转企成功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每户 0.2 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对新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住宿、餐饮)给予1 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智能化与技术改造
(一)对企业技改项目投资予以补助。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 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200万元;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补助。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二)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予以补助。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三)推进规上企业智能制造诊断。鼓励第三方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上门“一对一”服务规上企业,对上年销售收入超 5亿元(含)规上工业企业实施诊断的,诊断报告经企业认可、评审合格的,每家企业诊断报告补助 2 万元给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上年销售收入在 1 亿元(含)以上 5 亿元以下规上工业企业实施诊断的,每家企业诊断报告补助 1 万元。
(四)对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的企业,在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且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根据规划条件适当提高容积率新增自用生产场地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 20 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100 万元。
第三条 质量标准奖励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主导修订上述标准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的 30%给予奖励。对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湛江市级政府质量大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的 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
(一)推进“两化”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开展精准营销、研发设计、个性化定制、智能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项目建设,对软性投入在 30 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软性投入的 2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互联网+制造业、服务型制造、工业物联网、大数据)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不重复补差奖励。
(二)扶持“互联网+”和智能制造重点服务平台。鼓励构建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孵化)平台、行业云制造平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等服务平台。对经认定且投入在 100 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按其投入给予不超过 30%,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向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购买服务,按租金或服务费的 30%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对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主营收入 1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经认定,按其对工业企业设备硬件销售收入 4%、软件服务收入的 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加强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合作。鼓励企业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对加入产品生态链平台且年生态链销售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年生态链销售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年生态链销售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奖励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对企业产品进入网络自营品牌平台配套销售的,经认定,按企业当年配套销售收入的 5%、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支持扩大市场份额
(一)支持企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在高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湛江廉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给予平台建设总投资额的 3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建设补贴;每年给予平台该年运营维护费用的 20%、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运营补贴。
(二)鼓励企业主办、承办家电相关的国际和国内行业性会议、论坛等交流活动,经管委会认定,给予活动费用(场地费、餐费、宣传费等)50%、最高 20 万元补贴。
第六条 支持节能环保
(一)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 1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补助 3 万元;单个项目节能量在 300 吨标准煤以上,1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给予补助 2 万元。
(二)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2 万元,获得“湛江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 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以及绿色供应链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最高 20 万元、省级最高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安全生产
对于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入 10 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提升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 5%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 企业梯度培育
(一)工业产值增速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在1 亿元(含)至 10 亿元、年产值增速超过 20%的,给予每家企业2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在 10 亿元(含)以上、增速超过15%的,给予每家企业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上台阶奖励。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亿元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 5 亿元的企业,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基数,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 5 亿元,分别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对跃升亿元级且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 40%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仅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10%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跃升十亿元级且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 20%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仅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5%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级奖励每家企业仅限享受一次。
(三)龙头带动奖。探索建立以龙头企业为主的产业联盟,开展营销创新、创新设计及细分产品的龙头型企业培育工程。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九条 新产业、新业态培育
(一)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在高新区注册的电商企业(平台)年度开票销售收入 500 万元以上,且同比上年增长超过 50%-100%(含 100%)、100%-200%(含 200%)、200%以上,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25 万元。
(二)第三方电商平台落户高新区,年交易额首次超过 5000万元、1 亿元、2 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万元。
(三)跨境电商基地房租补贴。对经管委会认定且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子商务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企业,或基地年营业总收入超过 2 亿元,给予每月 10 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房租补贴,视运营状况,可连续给予三年支持。
(四)支持物流业发展。注册在高新区的新建仓储物流中心,投资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支持在高新区依法注册成立各类商协会服务于高新区制造业企业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运营启动经费补贴;支持市各有关政府部门、管委会依法通过采购服务促进行业商协会服务高新区企业发展。
(六)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凡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和级别,并经管委会认定具备总部企业资格的,均可给予享受相应土地、用房、税收、人才等优惠补贴。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十条 高新技术、科技型、专精特新企业认定
对高新区内新认定为高新技术、科技型、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一)对在高新区创建的经国家、省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对新被认定为国家、省、湛江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设立新型科技研发机构,企业获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四)对新获得国家、省、湛江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科技奖励或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扶持金额的50%、20%、1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奖励
(一)鼓励专利申请。高新区内企业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 件的,给予每件资助 2000 元。企业及其法人代表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取得检索报告的,或者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国际申请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每件资助 1 万元。
(二)鼓励专利授权。高新区内企业或个人新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 1 万元,新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 1 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授权。企业新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5 件以上的,每件资助 5000 元。获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三)鼓励有效专利维持。企业拥有 4 年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10 件及以上的,按其缴纳的专利年费 2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 2 万元。
(四)鼓励家电企业培育国际品牌,推动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对成功申请 PCT 专利奖励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 2 万。
(五)对企业新获得国家和省级专利奖、国家级版权奖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开展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等,给予最高 10 万元支持。对新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支持。
第五章 金融支持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或补助
(一)对利用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企业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和担保费的 20%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补贴。
(二)对高新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贷款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最高可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础利率 50%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创新融资方式
(一)鼓励广东省、湛江市各类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和管理,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对于区内积极支持创新创业活动的金融机构予以不超过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债。对发债企业,按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和担保费的 50%,给予最高 20 万元补贴。
(三)支持企业以租赁方式融资。对融资成本按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 70%,给予企业最高 20 万元补贴。
(四)对融资租赁进行风险补偿。对融资租赁机构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帮助区内企业进行融资并产生损失的,按风险损失的10%,给予最高 20 万元补贴。
(五)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支持产业发展。按融资租赁机构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的 0.5%,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融资租赁机构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先进装备,按采购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机构最高 100 万元补贴。
(六)鼓励运用科技保险。企业购买重点引导类科技保险险种,按实际保费支出的 40%,给予最高 20 万元补贴;购买一般引导类科技保险险种,按实际保费支出的 20%,给予最高 20 万元补贴。
(七)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对监管评级达到合格以上,且营业收入达到 3000 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 30%,给予最高 20万元奖励。
(八)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对认定为科技小贷、网络小贷等创新试点机构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科技小贷公司经认定研发的创新型科技贷款产品,按年均发放额的 1%,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投贷联动,按年新增股权投资额的 5%,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培育创投孵化器
大力发展创投孵化,实施“创投主体培育工程”,对高新区引入的创投孵化器将创投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湛江市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按照在孵创投基金数量、培育投资基金和投资人评价等指标给予优秀创投孵化器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15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发展产业基金
对在高新区发起设立 1 亿元以上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按区内管理基金到位资金的 1%,分三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实缴资本到位 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或管理规模 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 60%,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人才引进和培养
第十七条 大力引进优秀创新创业团队。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创业团队在高新区创办企业,最高补助分别为 100 万、50 万、20 万元。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创业团队在高新区创办企业,最高补助分别为 50 万、30 万、20 万元。
第十八条 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合创业(市场)资源能力强、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三带“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人才(团队)到高新区创业,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最高给予 2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补贴。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属于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且申报人才(团队)在企业所占股权不低于 30%,原则上自有投入资金不低于政府实际资助奖励金额。
第二十条 强化与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定向为高新区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选拔博士或高级职称人才到高新区挂职。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廉江本地户籍人才在高新区创业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所创办企业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管委会对申报企业每半年评审一次,每年资助 10 个项目。
第二十二条 加大荐才引才奖励力度。企业招才引智投入实行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才投入成本视为当年利润考核。充分发挥高新区现有人才交流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引才荐才作用,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对其帮助成功引进顶尖人才或团队的,或引进其他人才绩效突出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健全人才表彰体系。构建以政府财政性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市场化奖励为主体的人才表彰奖励体系。鼓励企事业单位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奖励。设立“高新区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和创新奖”,每年评选 1 次,突出贡献奖授奖不超过 5 人,每人奖励 2 万元;创新奖授奖不超过 20 人,每人奖励 1 万元。
第二十四条 完善“企业+院校”培养模式。由管委会牵头,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企业家培养基地、实训基地及考核基地,定期开展产业转型升级、商业模式创新、企业高管及技术创新等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及技术、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人才乐居工程。为高层次人才办理综合医疗保险、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多途径解决海外归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需求,子女选择当地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由当地教育部门按规定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支持区内企业员工通过学习培训提升能力,对于在区内企业工作满 1 年的员工获得硕士学历或中级专业职称技能证书的和博士学历或高级专业职称技能证书的,参照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章 土地支撑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产业项目准入联审会议制度,根据高新区功能区划、土地开发强度、产出效率、投资强度、税收标准、节能环保、单位面积增加值和单位面积就业等准入条件进行审定设置土地利用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准入条件,高新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亩,亩均产值不低于 200 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 10 万元/亩。由管委会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制定出让方案,实施土地出让手续限时办结政策,加快项目落地。
第二十八条 加强出让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宗地进行规划报建审批,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出让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宗地界线,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配套商业比例等各项规划指标,不得擅自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除因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导致宗地范围变化外,擅自变更出让合同约定内容需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商品厂房除外)可根据城乡规划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的规划指标,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与土地竞得人签订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按节点、分阶段地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达标情况、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项目在约定时间竣工建成后,应在 1 年内进入试产阶段,2 年内进入正式投产。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对竞得人收取占土地出让金 1%-5%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条 因政府原因或其他不可控制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定时间动工开发,对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时间的,产权人应在到期前 30 日内申请延期,经管委会出具核查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和管委会、相关部门核实后,可一次性延长开工、竣工时间。符合延期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和管委会应与产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起,延长动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
第三十一条 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房屋安全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三十二条 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一)按照中心城区提质扩容的统一部署和科技研发活动的总体要求,重点加强高新区城市服务功能和设施,提高城市生活品质。
(二)推动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鼓励企业建设多层空间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等多功能复合利用。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经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 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三)加强规划衔接。高新区发展规划要与廉江市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等做好衔接,通过产业发展加快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提高开发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
第八章 招商引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模式。推动政府主导型招商向第三方专业化团队市场化招商转变,广泛运用集群招商、专题招商、板块招商、网络招商、以商招商、委托招商、以人才引项目、与国内外专业招商机构合作等方式方法,大力开展以产业规划为指导的产业链招商、专业化招商。
第三十四条 联合环北部湾区域城市和园区开展联合招商,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和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推动优质产业项目落户,打造一批由行业协会(地方商会)推动、企业积极参与、以产业链为纽带的“园中园”。
第三十五条 对引进我国其他地区投资牵线搭桥起到关键作用的第一引资人(指引荐并促成投资者在我园区域内兴办投资项目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含负责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视引进项目的直接投资额和税收贡献大小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六条 实施招商中介奖励制度。对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引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 2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2 亿元(含 2 亿元)以上 3 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 20 万元;以此类推,10 亿元(含 10 亿元)以上给予奖励 100 万元,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已签订招商委托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不叠加奖励。
第三十七条 建立招商项目评审机制。管委会对拟引进项目从土地、环保、规划等方面进行联合初审,淘汰条件不成熟、操作性不强的项目,加快推进投资额度大、经济带动力强的项目。
增强招商项目的操作性,提高招商项目的质量,提高招商项目的洽谈成功率和落地率。
第三十八条 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行引进优质项目合作,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三十九条
(一)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以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取得工业用地的投资项目,在规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基建的,按建设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
本条所称规定建设期限是指:
1.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 3 个月内动工开发,属分批次供给用地的,按各批次供给用地时间起分别计算。
2.项目投资规模低于 5000 万元的,15 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的,18 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 2 亿元至 3 亿元的,21 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规模 3 亿元以上(含 3 亿元)的建设期限,由管委会按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必须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之日起 2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不作奖励。
本条所称亩产税收条件为投资项目单位面积年创税额不低于 15 万元/亩。
(二)租用公有员工宿舍的,自租赁之日起,前五年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市场参考价的 70%计收。
(三)除国家、省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对符合条件进入高新区的投资项目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应缴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标准收费。
第四十条
(一)本意见的奖励办法和各项资金(含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均由管委会、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审议,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二)管委会每年统计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执行本意见所需的奖励资金,制定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有与本意见相冲突的有关文件,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