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按照市委、市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的工作部署,锚定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奋斗目标,加快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科研经济先行地、创新人才集聚地,为深圳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等政策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原始创新策源引领支持计划
(一)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以国家战略性需求为导向,集聚一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动融入中国特色国家实验室体系建设,对新增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按其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进建设一批在关键领域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的高水平科研院所,按相关协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二)支持引领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等组织尖端科研活动,梯度培育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对新增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其获得省、市级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支持创新机构平台面向产业界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对共享效果良好的单位,按照共享服务合同金额的20%,择优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可用于支持在开放共享中作出贡献的团队。
(三)支持打造国际创新合作高地。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深化与港澳科技合作,在开放合作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世界顶尖科研平台、国际一流高校院所等在光明区设立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载体,按相关协议约定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积极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对承担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 技术攻关与成果产业化支持计划
(四)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竞争前沿,承担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推动科技创新引领支持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主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1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区内开展产业化应用,按项目实际投入经费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所获资助最高1000万元。
(五)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企业界出题、科技界答题”攻关机制,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区内龙头企业以“揭榜挂帅”的方式发布重大技术攻关需求,鼓励区内各类创新主体揭榜攻关,对经评审通过的重大项目,按发榜方实际出资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围绕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需求,主动遴选、组织、实施一批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面向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等组织实施一批市场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等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研究院),按研发费用的10%,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资助。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等聚焦产业需求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按企业实际投入经费的1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实验室或研发中心,按新增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七)支持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建设。鼓励各类创新主体面向产业需求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工艺验证、中试熟化等服务,加速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对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资助,并按照对外服务费用的1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八)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加快建设集成果发布、供需对接、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于一体的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力。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技术交易收入额的5%,给予每家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支持区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的科技成果,择优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支持区内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促成科技成果交易,择优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科技企业培育发展支持计划
(九)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吸引国内外高端创新人才团队落户,集聚一批优质的创新创业项目,培育发展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科技企业。支持国内外高水平人才团队在光明区开展创新创业,对评审通过的重点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评审通过的一般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入驻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创业园区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及最长3年租金补贴。对新增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十)支持创建高质量孵化载体。面向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打造具备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孵化队伍、科技金融支持、高端运营服务等要素资源整合能力的专业化孵化载体,建立全周期专业梯队孵化体系。对新认定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按等级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区级及以上孵化器,按等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根据投资规模、招商成效、企业贡献、服务能力等对孵化载体进行年度考核,按考核结果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入驻科技创新产业园、孵化器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500平方米。
(十一)支持科技服务业提质发展。培育引进一批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行业影响力大的科技服务机构,构建优质高效的科技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对规上高成长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增速分级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光明区牵头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纳统后,按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支持引进国内外优质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最高按落地首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四章 科技创新生态优化支持计划
(十二)支持开展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择优支持各类主体在光明区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技论坛、学术会议、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交流活动。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志性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全国性科技交流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有助于促进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交流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以上活动需经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事前审定。
(十三)强化科学技术奖励。激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上年度获得科学技术奖、全国创新争先奖等各类国家、省和市级科技奖项的组织或个人,按奖项等级和名次,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探索在光明科学城设立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社会科技奖项,奖励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
(十四)打造全国科普示范高地。依托深圳科技馆(新馆)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平台载体构建具有光明科学城特色的科普基础设施体系,推动高端科技资源科普化,提供高质量的科普服务,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科普基地的运营主体,按等级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依托科普基地举办的高水平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十五)支持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充分发挥立法权在破解改革发展瓶颈方面的作用,打造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前沿阵地。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发挥人才评价正向激励作用。对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体制机制改革取得实效,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面向全国征集、遴选、实施一批事关光明科学城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为光明科学城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产业发展、机制创新等提供决策支撑,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推动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为支撑的全面创新格局。
第五章 附则
(十六)本措施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2022年1月1日至本措施生效前发生的项目,参照本措施有关要求受理。
(十七)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突破本措施支持条件或支持金额,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助。
(十八)本措施以现行《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执行依据,获得本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应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科技伦理管理、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弘扬和培育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开放包容、合作协同、崇尚创新、宽容失败、诚信为本的氛围。
(十九)本措施与区级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
(二十)本措施由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和产业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