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龙岗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深圳东部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科技项目立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科技培基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省、市创新平台配套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近两年获得认定(事后扶持类)或通过项目整体验收(事前扶持类)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含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
扶持标准:按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其中,国家级最高3000万元,省、市级最高5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区级配套扶持或区级创新平台认定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差额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认定名单或验收文件及市级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第五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配套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龙岗区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立项扶持的平台。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市级资助金额5亿元(不含)以下的,最高配套5000万元;市级资助金额5亿元至10亿元(不含)的,最高配套1亿元;市级资助金额10亿元以上的,最高配套1.5亿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资助名单及市级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第六条 区级创新平台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扶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区级创新平台(依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非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及软件原值须占比50%以上),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认定名单、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资金来源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第七条 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项目。
(一)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配套资助。
扶持范围:经市科技创新委认定资助的,由龙岗区科技企业建设的重点企业研究院。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科技创新委认定资助名单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二)高校院所建设科研机构资助。
扶持范围: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由高校院所建设的具有较高科研能力和领先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
扶持标准: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开办费用资助,用于支付装修、人员及设备采购等费用。并从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按不超过该科研机构上一年实际投入(含上级财政扶持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含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的50%,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
审核方式:评审制。
(三)企业与高校院所合建研发机构资助。
扶持范围: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由龙岗区科技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具有较高科研能力和领先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扶持标准: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依托单位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开办费用资助,用于支付装修、人员及设备采购等费用。并从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按不超过该研发机构上一年投入研发经费(不含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的25%,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
审核方式:评审制。
以上项目资助资金专项用于新型科研机构建设。已按区政府“一事一议”方式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节创新企业成长计划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项目。扶持范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扶持标准: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5万元奖励。在龙岗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迁入的,须在龙岗区注册满1年后提出申请。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发放的认定证书为准。
第九条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扶持标准:对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补助。
上一年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9%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上一年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之间,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7%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上一年研发投入在3000万元~6000万元(不含)之间,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5%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上一年研发投入在6000万元~1亿元(不含)之间,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上一年研发投入在1亿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对应奖励金额的1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对应奖励金额的200%、最高400万元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主管部门公布的专精特新企业名单、统计库名单及研发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上一年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扶持标准:按不超过申报单位自筹资金部分的50%且不高于上级立项部门资助资金的20%,对国家、省、市级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已获得龙岗区“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的项目,在通过结题验收后下一年提出扶持申请,已获资助的部分,不予重复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立项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第十一条 技术标准制定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主导制定科技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科技企业或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制定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注明的“负责起草单位”。如未注明“负责起草单位”,前两名视为主导制定单位。
(三)经专家组核准后作为国际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的。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对上一年公开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导制定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部门公开发布的技术标准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配套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
扶持标准: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一等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二等奖前3名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二等奖非前3名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专利奖配套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单位。扶持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同一专利获得多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科技创新30强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经认定的龙岗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30强企业。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成长组最高30万元、初创组最高20万元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龙岗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30强名单为准。
第三节 创业环境优化计划
第十五条 创新空间扶持项目。
(一)孵化器认定奖励。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孵化器。
扶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区级专业类孵化器、区级综合类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认定文件为准。
(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奖励。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
扶持标准:对上一年获得国家、省、市各级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获“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称号的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认定或备案文件为准。
(三)在孵企业租金补助。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
扶持标准: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且具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的,按每平方米15元/月对上一年实际发生租金予以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年度租金总额的70%。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证明为准。
(四)孵化器运营考核激励。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运营单位。
扶持标准:实施孵化器运营考核机制,对达到考核评价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认定考核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创新创业活动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申请参加龙岗区组织的全国双创周、国际创客周等双创活动,所申报项目被列入区相关活动方案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级部门印发的活动方案为准。
第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获得国家、省、市及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或市科普示范点认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全额事业单位除外)。
扶持标准:对获得国家、省、市及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科普示范点认定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奖励。获得同级多次认定的,不予重复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各级部门认定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创新创业赛事获奖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获得国家、省、市及龙岗区举办的创新创业赛事前三等次,在龙岗区落地且正常运作,获奖两年内提出扶持申请的科技企业。
扶持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级赛事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省、市级赛事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区级赛事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获奖证书及企业落户的佐证材料为准。
第四节 科技服务提升计划
第十九条 科技金融扶持项目。
(一)科技孵化贷款利息补助。
扶持范围: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所获得的银行贷款用于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原材料购买、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在还本付息后一年内提出扶持申请的在孵科技企业。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利息补助,每笔最高3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贷款合同、入孵协议、银行凭证等材料为准。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助。
扶持范围: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的科技企业。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单笔最高100万元利息补助。同一项目已获市、区财政资金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贷款合同、银行凭证、评估报告等材料为准。
(三)科技保险保费补助。
扶持范围:上一年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且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科技企业。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笔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保险合同、支付凭证等材料为准。
第二十条 科技服务扶持项目。
(一)技术转移机构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经上级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备案,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转移培训、项目路演、技术交流对接等服务,且上一年有12个以上服务案例的技术转移机构。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经备案的服务案例等材料为准。 (二)科技类社会组织运营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在龙岗区民政部门登记一年以上,业务主管单位为龙岗区科技创新局(龙岗区科协),主要开展专业技术创新服务,拥有会员单位50个以上(限社会团体),且上一年有5个以上区内服务案例的科技类社会组织。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补助;其中,上一年获得5A级社会组织评估认证的,一次性给予额外5万元奖励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服务案例数量以实际签订的服务合同数量为准。
(三)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运营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开展培训、咨询等服务,且上一年有12个以上服务案例的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运营单位。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备案材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维权配套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获得市级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海外维权资助的科技企业。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市级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配套补助;按不超过市级海外维权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配套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扶持文件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第五节 重点专项扶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集成电路专项扶持项目。
(一)购买IP及EDA 软件补助。
扶持范围:近两年获市级IP或EDA设计工具软件购买支持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市级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250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扶持名单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二)流片补助。
扶持范围:近两年获得市级流片支持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扶持标准: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市级资助资金的20%,给予最高60万元补助。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市级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250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扶持名单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三)EDA设计工具研发补助。
扶持范围:近两年获得市级EDA设计工具研发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市级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扶持名单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四)测试验证分析补助。
扶持范围:在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试验证分析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扶持标准:按不超过上一年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科技创新局核定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同一项目已获得原区级集成电路扶持的,不再给予市级配套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以上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生物医药专项扶持项目。
(一)创新药物研发奖励。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化学药(第1-2类)、生物制品(第1-5类)、中药(第1-6类)研发单位。
扶持标准:对上一年新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按每个批件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阶段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期临床试验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50%;对上一年新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按每个证书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临床试验报告为准。
(二)医疗器械研发奖励。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注册人。
扶持标准:对上一年新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按项目实际投入费用(含医疗器械注册费、生物学评价费、临床试验费)的50%给予奖励,其中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最高10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最高50万元;对上一年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实际取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临床试验报告为准。
(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奖励。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的医疗机构。
扶持标准:对上一年取得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的医疗机构,按照所获资质专业学科数量,给予每个学科3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文件或核准信息为准。(四)医疗卫生技术攻关项目。
扶持范围:在龙岗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开展的医疗卫生技术攻关项目。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资助。审核方式:评审制。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并在“龙岗政府在线”发布,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如实提出申请。评审制项目另行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认定条件。
第二十五条 验收类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请验收,逾期未申请或未通过验收的,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自项目到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本实施细则项目扶持。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七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期间,申报单位未按照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终止该项目的审核。
第二十九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调查或重审,反映情况属实的,不予立项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五章 跟踪监管
第三十条 获得扶持的单位,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规定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其中,“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配套扶持项目”“高校院所建设科研机构资助”“企业与高校院所合建研发机构资助”“医疗卫生技术攻关项目”为事前资助项目,其余为事后补助和奖励补助项目。事前资助项目须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实记帐,不得挪用。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事前资助项目,需进行资金监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获得扶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贡人父史,六书而据告,并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书面投报信r开按合同约定执行。获得扶持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扶持的单位应予配合。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终止项目或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