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走在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县前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府〔2019〕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措施。
一、行动措施
(一)财税措施
1.税收政策措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根据粤财法〔2015〕15号、粤财法〔2017〕11号文规定,可同时享受民族自治地区免征应缴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和市县级),即企业所得税减免40%。(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负责)
2.发展奖励措施。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新立项的增资扩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当期用地面积数计算,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发展奖励。
对地方财政贡献达10-20万元/亩(含10万元/亩),其超出10万元/亩的县本级部分,按不高于30%比例安排给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等项目。
对地方财政贡献达20万元/亩以上(含20万元/亩),其超出10万元/亩的县本级部分,按不高于50%比例安排给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等项目。
在我县辖区内新注册(2015年3月起)、无生产基地、无需供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以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以50万元为起点,低于50万元的不奖励),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负责)
为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旅游产业发展,按照《乳源瑶族自治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乳旅发委〔2019〕1号)》进行扶持奖励。(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文广旅体局负责)
3.安排特殊扶持发展资金。对不需要供地的商贸、服务类企业,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按贡献大小安排扶持发展资金。(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
4.规费优惠措施。工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在企业按期投产并对地方财政形成贡献后,按不低于5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5.用水价格措施。规上工业企业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工业用水价格标准的85%收取;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用水收费标准参照工业企业标准执行。(县发改局、县银源集团负责)
(二)引荐奖励措施
6.引荐奖励对象:为促进产业项目落户乳源,在提供信息、项目建设、产生地方财政贡献及引荐高质量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法人实体、组织机构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为项目引荐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奖励对象。
7.引荐奖励原则:遵循“谁引进、谁申报、谁受奖”和公开公正原则。项目引荐人由项目投资方在乳源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到县工信局备案确认。
8.引荐奖励类别:
(1)对提供信息的奖励。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并促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与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不含框架协议)并落地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信息费1万元。
(2)对项目建成投产的奖励。引荐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县统计局统计,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0.1%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项目产生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引荐项目人获得第(1)条、第(2)条奖励,该项目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5万元;如该项目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对地方财政贡献大于100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10%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上不封顶。
(4)对高质量项目的奖励。引荐项目获得第(3)条奖励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再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0.1%给予项目引荐人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①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综合排名入围的总部企业;②国家级行业排名前5位的行业领军企业;③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转移或投资,随项目引进省级以上认定的高端人才团队,随项目引进省级以上技术研发机构和服务平台;④实际投资强度或税收强度超过本地准入标准1倍以上。
(5)对引进无生产基地、无需提供地的商贸类、服务类企业的奖励。按招商项目形成的地方实际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10%进行奖励,可连续享受三年,按自然年进行计算。地方实际所得为招商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减去我县对该项目的奖励和扶持资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土地政策措施
9.做好项目选址引导。落地项目选址时,项目主管单位应积极对接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引导项目业主选址已报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允许建设地块,提前介入项目选址预审,分析项目用地存在问题,做好项目供地计划评估,确保项目尽早动工、合法用地。(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相关镇负责)
10.用地服务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每年市下达的用地指标优先统筹安排县以上重点项目。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县人社局建立项目用地报批共同责任制和联审会审制,开通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实行项目用地全程跟踪服务。(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人社局、相关镇负责)
11.用地价格优惠。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修正)》《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乳源瑶族自治县产业投资引导目录》的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产业规划,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0.8,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挂牌出让时,按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挂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地价按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因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人才服务措施
12.优秀技术人才。按照《乳源瑶族自治县引进培养急需紧缺人才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
13.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由县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在我县具有合法稳定职业、住所,并持有我县有效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1年以上,且随迁子女在我县初中有1年完整学籍的,不论何地户籍,其随迁子女从2019年起均可报考韶关市普通高中学校,并与本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负责)
(五)基础设施配套措施
14.供水方面。园区供水设施由园区开发主体和企业分段负责。其中:园区开发主体负责园区主管道至企业红线的分管道铺设;企业负责企业红线以内供水设施建设。自来水公司为主管道至分管道的开口提供优惠服务。(县开发区管委会、县银源集团负责)
15.供电方面。园区供电设施由供电部门、园区开发主体和企业分段建设。供电部门根据园区总体规划负责架设或敷设高压供电网。(县开发区管委会、县供电局负责)
16.道路方面。园区开发主体负责项目主干道路和支干道路建设;企业负责出资企业至主干道路或支干道路之间的道路建设,并对其所建设和连接干道的道口实行“四包”(包绿化完好、包排水畅通、包道路净化、包路面养护及维护)。(县开发区管委会、县交通局负责)
17.其他方面。园区开发主体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负责公共环保设施建设。企业负责其投资项目的环保设施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燃气等由服务单位负责建设到企业红线边。(县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及其它有关单位负责)
(六)拓宽投资领域措施
18.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坚持“非禁即入、非禁即许”原则,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广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引进企业投资项目,对企业投资实行清单管理,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投资负面清单外的项目,除《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负责)
19.放宽登记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期限等的限制。放宽市场主体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改革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登记。根据《韶关市商事主体登记管理办法》,实行“住所信息申报+负面清单”登记模式,采用申请人签订承诺书的办法实行“住改商”登记。申请人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降低组建民营企业集团条件约束。企业登记机关无需审查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子公司的数量,但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申请冠省名企业名称的,即母公司应当符合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以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元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条件;子公司应当符合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6000万元人民币且设立不少于3家子公司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措施
20.推动“互联网+”协同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平台进行一次性奖补,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补5万元,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奖补增加1万元,奖补封顶20万元;对市政府授予的电子商务示范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负责)
21.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1)对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的扶持。落实上级扶持政策,不重复奖励企业。对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和限上批发业给予一次性安排扶持资金5万元;对新增的限上零售和限上重点服务业给予一次性安排扶持资金3万元;对成功申报新增为限上餐饮业的给予一次性安排扶持资金3万元。(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
(2)对规上企业加快发展的扶持。上一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且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工业产值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工业产值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25%及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工业产值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30%以上的企业,以上四类企业均按工业增加值新增部分的5‰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单户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当年工业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均达100万元以上且年平均增长率达15%以上的高成长工业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奖励扶持发展资金。不连续安排扶持同一个企业,新一轮扶持额度按前一个获扶持年度基数计算。(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税务局负责)
(八)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措施
22.鼓励支持大众创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支持设立新小微企业、“个转企”民营企业,对新注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贷款贴息。(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负责)
23.对省产业园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创新企业,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国家和省级专利奖等奖项的企业,按获得省奖励金额的10%给予奖励。(县工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负责)
24.加大培植孵化力度。优先规划发展工业类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社会力量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园,载体建设单位可申请50万元、3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用于完善基础设施。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安排1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用于完善基础设施。对经国家、省级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民营企业(含试点企业、示范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15万元和5万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5.实施技改和品牌战略。对经技改备案并纳入技改投资统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其中购置设备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技改项目,在项目预定的建设期建成并形成生产能力后,按核定的项目设备实际投入的3%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民营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售价6%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50万元。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20万元。对通过计量保证体系中的最高等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5万元;对通过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的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2万元;对通过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的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0.5万元”。对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个标准奖励50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个标准奖励10万元;对主导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个标准奖励10万元,对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个标准奖励5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省级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项目)的奖励5万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26.支持各类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安排10万元和5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对当年新成立的获得市级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安排3万元扶持发展资金。鼓励公共研发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仪器共享协作、检验检测等开放性服务,按照年度实际产生服务成本给予20%以内的共享协作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根据其年度投入经费给予20%的补贴,直至平台建设完工投入使用,同一平台最高补贴30万元。(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
(九)盘活闲置(低效)用地措施
27.鼓励企业将现有的低效土地、厂房进行转让,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的,优先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承接项目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预期投资强度、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原企业项目,并经县经济发展委员会同意。承接低效土地、厂房的企业在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待承接企业对地方财政形成贡献后,政府在三年内视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予以全额补助。未经县经济发展委员会同意或承接项目不符合入园条件的,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县发改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28.鼓励新办企业租用现有企业的厂房,但应符合入园条件、产业规划,并签订相关协议。待新企业正式投产后,三年内政府视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按每月4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县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负责)
29.鼓励现有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成功出租并对地方财政形成贡献后,对建设厂房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所缴交的相关费用,三年内政府予以全额补助。(县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负责)
30.加强民营企业用地保障。对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扩建的,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对闲置办公用地改造利用的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各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管理局、县工信局负责)
31.对桂头仙湖工业园区租赁土地办厂的属于淘汰类的现有企业,引导逐步退出,并终止租赁合同。对暂时无法退出的,经县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同意后,不得转租,合同到期的收回土地。(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十)支持融资担保措施
32.积极做好融资扶持。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列入县中小微企业库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扶持。成立安瑶融资政策担保公司,规定其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率不超过2%。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对每年末企业融资余额超1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担保公司,给予安排5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负责)
33.落实《韶关市制造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韶关市促进新兴支柱产业发展融资扶持措施的实施细则》:(一)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县内新兴支柱产业和制造业小微企业贷款(包含银行贷款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该项贴息金额=日均贷款余额×基准利率×30%。(二)对符合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因贷款产生的支付给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给予0.5%补助。该项贴息金额=日均担保余额×0.5%。同一笔银行贷款可同时申请(一)(二)贷款贴息类型;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贴息的贷款不予贴息。(县工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负责)
(十一)强化政府服务措施
34.提高审批效率。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实施联合审批,内容包括:立项、规划、用地、环保、施工许可、验收等审批事项。由县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在项目的选址、签约、审批、报建、办证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全程代办服务,负责协调、处理发展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对符合产业政策及各项落地条件,材料齐全并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督促相关部门在县级审批权限内5个工作日内办结。(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管理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负责)
35.实行联席会议和政企对话机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召集人,不定期召开联席会,统筹全县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工作,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推动项目落地投产。县主要领导与县各重点项目负责人建立定期对话沟通机制,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抓到底。(县工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局负责)
36.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人身及财产安全。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积极推行综合执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对破坏投资环境、影响项目落地、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负责)
(十二)约束机制措施
37.扶持取消。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企业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环保问题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取消当年政策扶持资格。(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文广旅体局、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负责)
38.闲置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构成闲置,属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地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由县闲置土地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商定处置方式,县自然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收回涉及地上附着物的,根据房产评估结果商议予以适当补偿。(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成立乳源瑶族自治县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负责统筹谋划和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负责本行动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工作。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评结果提交考核小组确认。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小组确认意见批准后兑现扶持和奖励资金。
(二)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1.从2019年起,县财政局每年将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县本级当年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5%进行安排,并制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从2019年起,县财政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含不低于100万元的旅游宣传推介促销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扶持旅游企业加快发展。
(三)完善项目信息库。县工信局负责会同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县供电局等部门,根据我县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园区规划布局,建立完善招商引资项目、民营企业扶持发展、规上限上企业培育、技术改造和专利发明等项目信息库,常态化深入分析国家政策、市场动向、企业转移、企业动态,及时更新信息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动态信息库,引导部门做好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各类乡贤、商会的联系,建立完善乡贤和商会信息库。
(四)建立项目评估机制。按照“产业导向、用地集约、资源节约、生态环保、产业集群”的原则,从产业目录、入园资格、企业实力、投资规模、地方财政贡献、行业前景、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建立完善项目进入评估机制,从严把好项目引进入口关,不断提升招商质量。县政府年初制定招商引资及民营经济增加值指标,明确全年工作任务,将招商工作和民营经济纳入县级单位绩效考评范围,县委、县政府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挂点服务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量化考核力度,及时通报提出督查意见,督促快速推进工作进程,高效落实项目建设,助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开展立体式宣传推介。创新宣传方式,将传统的报纸、广播、电视与新兴的网络、微博、微信相结合,大力宣传我县的优质生态环境、良好投资环境和优惠投资政策。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栏目,及时更新扶持措施和政务信息。充分发挥各种行业协会、商会民间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以商招商、产业招商工作,积极组织参加交流会、港澳联谊会、各类商会等经贸活动,多角度推介我县的投资环境及优惠政策,形成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局面。
三、附则
(一)本文件所指民营企业界定为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中规定的私营企业范畴。本文件所指中小微企业界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
(二)本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已出台政策措施中与本行动措施不一致的以本行动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