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把韶关打造成为优质创新平台的重要集聚地、优势产业关键技术的重要诞生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承接地、一流创新人才的重要汇集地,加快建设创新活力迸发的新韶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扶持
(一)支持重点企业创新攻关。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由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2000 万元,支持鼓励钢铁、有色金属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引导重点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引进、培育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低碳新能源、电子信息和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对我市大型骨干企业争取到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由市财政按获得经费的30%予以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500 万元)。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港澳高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积极引进科技创新资源。强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内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的对接,对引进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及科技创新人才成果在我市落地或产业化的,按照《韶关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人才工程实施意见》(韶委人才〔2021〕1 号)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推荐参加评审且初审得分不低于70分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资助;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按照《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韶科〔2021〕6 号)给予奖补。对通过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视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予以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不叠加享受)。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辅导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加强辅导服务质量监控,完善辅导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引导辅导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市科技局制定评价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统计和监测评价工作。在韶关纳税,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5 家且评价结果排第 1 名的辅导服务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 万元,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 10 家且评价结果排第2 名的辅导服务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6 家且评价结果排名第3—5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7 万元,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4 家且评价结果排名第 6—10 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 万元,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 3 家且评价结果排名第 11—15 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由市财政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修订。鼓励企事业单位以先进标准引领技术创新和技术升级,积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对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 20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计量检定技术规程的,每项奖励 8 万元;参与制修订团体标准的,择优每项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快企业研发能力提升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研发准备金制度,加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六)推动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的深度合作,积极争取在我市布局、建设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我市联合建设研发机构,按照《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韶科〔2021〕7 号)精神,对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财政分别给予最高800 万元、300 万元的奖补;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10 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七)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各类创新资源来韶设立研发机构,并择优推荐认定省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最高可按省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区域创新能力建设
(八)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家级高新区建设,支持县域工业园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力争到2023年全市成功创建国家级高新区1家、到2025年成功创建省级高新区4家。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由市财政另行安排专项资金按获得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在高新区以“园中园”模式探索建设或共建特色园、专业园,大学科技园(分园),促进大学综合智力资源与高新区优势资源相结合,开展产业共建、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享受与省级孵化器同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九)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孵化育成平台建设,对参加省级及以上孵化载体运营评价且获得奖补资金的,由市财政按不超过获得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加快创新型县(市)建设。提升我市县域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科技支撑县域创新发展作用,重点培育创新型县(市)。对通过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创新型县(市),由市财政给予不少于100 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快创新人才高地建设
(十一)大力引进和培育人才。落实《“丹霞英才计划”实施方案》和《“韶州工匠计划”实施方案》,从国内外引进和本土培育丹霞英才以及知识型、创新型、复合型技能人才,按照政策规定,对认定的丹霞英才分档给予最高100 万元人才津贴,对认定的韶州工匠分层次最高可享受15 万元补贴。落实省市关于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引进及资助的相关政策,对新引进并符合条件的博士及博士后给予相关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韶关学院、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积极引进人才团队。落实《“南岭团队计划”实施方案》,围绕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特别是能快速抢占产业制高点、填补产业空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行业细分领域,从国内外引进或本土培育南岭团队,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产业发展能级,促进韶关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项目进展和绩效完成情况,对入选的南岭团队分阶段给予最高1000 万元财政经费支持。落实《韶关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人才工程实施意见》,对取得产业重大突破、为韶关实现跨越式发展、支撑国家科技进步的团队,以及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省级重大人才工程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出台人才工程配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局、市委组织部、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实施人才奖励激励制度。落实《韶关人才工程人才奖励实施办法》,对通过韶关人才工程从国内外引进和本土培育的南岭团队成员及创新创业人才,其在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 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人才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金额超过3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如人才在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算的税额部分低于其在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奖励金额。〔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委组织部、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强化人才配套服务。加强在韶人才与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的互动交流,依托人才驿站,开展“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韶关行”系列活动。优化人才公共服务,完善“丹霞英才卡”服务功能,持卡人可享受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停居留和出入境、科研通关、社会保险、医疗、景区、交通、公积金、金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相应服务,构建全方位、便捷化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人才政策、发展环境和创新创业典型宣传推介,形成重才爱才、引才育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推进现代农业创新发展
(十五)壮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加快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推进科技与农业深度融合,做大做强我市农业产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并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实施乡村振兴科技计划。鼓励开展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打造韶关现代农业科技要素聚集区。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加强农村科技特派员动态管理、考评机制,鼓励农村科技特派员深入村镇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省、市级农村科技特派员承担重点派驻任务分别视同承担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农业农村科技专项经费比例每年不低于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的 10%,支持农业农村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比例每年不低于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的2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深化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创新平台加强农业科技产学研合作和创新资源导入,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发挥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按国家、省财政资助资金的 50%由市财政给予配套资助。加快“星创天地”建设,培育农村创新创业主体,对通过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备案的“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事后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十八)实施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计划。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种子库,提供分类施策和一企一策靶向服务,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照《韶关市促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若干措施》相关规定予以扶持。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每家企业源于市级财政的上市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创业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成功进行融资的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 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九)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落地。对在我市新注册登记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其形成财政贡献之日起,由市财政给予连续5 年奖补,第 1—3 年、第 4—5 年分别按其上一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20%给予奖补。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类机构按照《韶关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激励办法(修订)》进行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鼓励银行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创新外部投贷联动服务模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与省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业务联动,做大资金池规模,对不良贷款按《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大力实施《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推动实行风险共担机制。探索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力度的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加强科研用地保障
(二十一)强化重大科技项目用地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9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 号)和《广东省先进制造业项目计划指标预支管理办法》(粤自然资函〔2021〕62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重大科技项目用地保障。符合有关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科技项目可按规定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预支用地指标。其他科技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县(市、区)通过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挣取的用地指标予以保障。部分重大科研项目、科技产业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
(二十二)支持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建设创新创业载体。通过“三旧”改造建设的我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分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省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放宽容积率控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视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对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对工业升级改造开发项目和原有厂房增容扩建的,凡项目用于产品研发、教育或企业研发总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要求的,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简化上述类型项目“三旧”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二十三)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与利用。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积极探索和推进产业人才特别是科研创新企业人才的共有产权住房土地供应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八、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二十四)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承接省级科技创新管理职权相关事项,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持续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优化高校、科研机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激励资金绩效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十五)加大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力度。对我市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成果加大奖励力度,推动科技人才争创优秀科研成果。对我市作为前三名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我市作为第一名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市财政分别按国家、省奖金标准予以100%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2019〕1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