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能力,赋能“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实施,促进我市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科学技术奖奖励。对于申报我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 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对参加我市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事业单位,若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在广东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省级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专利奖奖励。对于首次申报我市专利奖奖励的企事业单位,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或优秀奖,以及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或优秀奖,按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按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30%进行奖励,单个支持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 1500 万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技改金融政策)主要采取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补贴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可选择技改金融政策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和省“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强化创新主体引培
6.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达5000 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加强高质量专利培育
7.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创新平台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为一体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按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研发用地供给
8.加强研发用地供给。支持创新能力强、符合汕尾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型企业,申请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具体按市新型产业用地有关规定办理。鼓励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以自有物业和土地参与新型产业用房投建,企业可通过以地合作兑换物业、将土地作为价值评估的依据进行交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汕尾高新区管委会〕
二、着力推进科技创新融湾发展
(五)建设县域创新基地
9.县域创新基地建设。对研究院校在我市布局设立“百千万工程”县域创新基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按省有关规定予以经费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创新型专业镇建设
10.创新型专业镇建设。建设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专业镇,按省有关规定予以经费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实施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
11.农村科技特派员。根据乡镇科技需求,面向全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征集和遴选农村科技特派员团队,协商明确帮扶任务。经省科技厅备案认定的,按省有关规定予以经费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着力推进科技产业载体建设
(八)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12.创新平台建设。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含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13.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按200元/m2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100元/m2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按50元/m2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 50%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大学科技园建设。对标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大力推进高等院校做好大学科技园的创建工作。对新获认定的省级大学科技园,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四、着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15.专利技术产业化。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扶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优秀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使之形成产品乃至产业。对获批准立项的优秀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给予单项最高 10 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实行产权激励
16.科技成果产权激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以依法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对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科研项目,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成果归属、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事项,给予科学技术人员奖励和报酬。〔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五、着力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融合发展
(十二)加强科技创新融资支持
17.加强科技金融服务。落实“投早投小”工作要求,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引导辖区内银行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初创期成长型科技企业信贷支持,创新开发适合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技改贷、固定资产购建贷等金融产品和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鼓励地方法人银行申报科技创新再贷款,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努力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科技局、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
18.强化资本市场支持。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引导优质科技型企业合理制定股改挂牌上市计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省战略需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积极争取省证监局、三大证券交易所以及专业证券服务机构支持,以常态化走访调研、举办培训活动等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精准的上市辅导培育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科技局〕
(十三)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19.促进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电子信息龙头企业“卡脖子”技术难题,刚柔并济引进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 攻克一批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对省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的团队按市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人才振兴计划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20.鼓励优质龙头企业上市。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发展前景较好、创新能力较高、上市潜力较大的优质企业,落实“一企一策”服务机制,联合省证监局、三大证券交易所以及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开展“一对一”挂牌上市指导服务,帮助企业科学合理规划挂牌上市路径,推动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六、着力打造科技人才支撑体系
(十四)强化人才引育
21.精准引育产业领军人才。靶向引进若干掌握三大优势细分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科学家携带技术成果到汕尾转移转化,按照市“善美英才”计划予以工作经费和生活补贴, 培育细分领域“单打冠军”。支持职业学院从顶尖企业引进的“银龄”高级工程师教师予以人才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22.加强“飞地”引才。企业在国内外发达地区设立创新创业基地、研发中心等“人才飞地”,全职聘用高层次人才,实行人才项目研发在外地、成果落地在汕尾,对成果转化好、落地项目多、人才引进成效明显的,给予运营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23.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到我市用人单位就业(入编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毕业 2 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地区就业补贴。对全职在汕尾工作博士、博士后,按照市“善美英才”计划享受相关人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十五)优化科技人才发展环境
24.完善人才服务保障。对新引进的人才发放工作研发经费、生活补贴、人才房票等人才补贴、为人才留在汕尾安心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待遇保障。对符合汕尾急需紧缺人才招聘、备案、录用条件所新引进的各类人才、与我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保满 6 个月不停缴、经用人单位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各类人才,按照市“善美英才”计划享受相关人才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5.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引进的 A、B、C 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园或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预留部分优质教育资源招生学额,开辟专属“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引进的 D 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园或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附则
(一)本若干措施各项激励政策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贯彻施行。
(二)本若干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三)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204 号)和《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7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