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
奖励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同时又被评为 “ 四上企业”或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再给予追加奖补 10 万元。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市后仍具备高企资质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政策依据:
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城区
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区后仍具备高企资质 2 年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奖励;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区后仍具备高企资质 1 年及以上(不足 2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汕尾市城区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5年 12月 31日截止)
陆丰市
奖励政策: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每家企业奖励20万(市财政先拔给5万元作为企业高企申报前 期工作经费,申报成功后在本级财政经费补助中扣除;若当年申 报省未予以认定,该企业将作为下一年度申报对象,市财政不再 拔前期经费),对申请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企业 奖励10万元,对整体引进进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奖励40万元;
政策依据:
陆丰市科技创新奖励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
海丰县
奖励政策:
被认定或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个奖励15万元,当年度企业开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并经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省科技厅专家评审的,给予在认定奖励标准额度内前期预补助3万元(以市推荐上省科技厅的时间节点次月落实补助),若企业通过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奖补资金按扣除预拨付资金后奖励;对整体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我县产业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政策依据:
海丰县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陆河县
奖励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县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县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县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
政策依据:
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2023年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