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丰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大中小企业融通型)。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和《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广东海丰经济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的注册地须在广东海丰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
2、载体及平台服务场地须在广东海丰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
3、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环保、统计、税务等相关规定;
4、能够积极配合广东海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在海丰县委、县政府的统一指导下,由广东海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等部门,按权责分工,分别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等工作。
(一)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配合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财政监管等工作。
(三)县科工信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全程监督,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通过租金补助方式,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等载体平台入驻开发区,发展壮大。重点用于相关企业(机构)租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厂房、办公楼等营运场所的租金补助。自建的营运场所,参照租用补助标准执行。
1、补助企业(机构)范围包括:
(1)众创空间;
(2)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和服务平台;
(3)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包括检验检测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科技条件设备共享平台等;
(5)其他创新创业服务基地和项目。
2、补助标准:
(1)市级或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县级或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基地和其他创新创业服务基地,依据当年有效租赁协议内租用面积(不包括宿舍),按照每月租金不超过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80%的补助,每月租金低于25元/平方米的按实按比例补助。
(2)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服务平台,其母公司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认定的。依据当年有效租赁协议内租用面积(不包括宿舍),按照每月租金不超过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80%的补助,每月租金低于25元/平方米的按实按比例补助。
(3)其它入驻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加速器,以及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机构、包括个体工商户),依据有效租赁协议内租用面积(不包括宿舍),按照每月不超过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月租金低于5元/平方米的按实际补助。此项补助统一由提供服务的平台(企业、机构)代为申报,获得的补助资金按实际数额还给入驻的企业(机构、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通过直接补助方式,用于海龙投资大厦建设智慧园区、平安园区,以及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
补助标准:按项目实施合同,最高补助1000万元,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最高500万元、第二年最高300万元、第三年最高200万元。如具体实施合同金额低于上述基数的,则按实际合同数额拨付。
(三)支持搭建“双创”平台,推动企业创新创业升级。
鼓励龙头企业推动研发设计向协同化、众创化转变,聚焦产业链协同发展,带动中小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产品创新孵化;鼓励龙头企业设立专业化产业众创空间、研发中心,专注于垂直领域,为入孵企业提供设计、制造等精准产业生态服务,聚焦产业链协同创新;鼓励大企业积极开展内部“双创”;鼓励龙头企业在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品牌嫁接等与中小企业开展服务。
1、支持当年龙头企业+孵化共享创新平台奖励
(1)龙头企业成功催生一家中小微企业落户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龙头企业通过增信、担保、订单质押、应收账款确权等方式帮助园区内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按已支付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龙头企业在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品牌嫁接等与中小企业开展服务,依据双方服务协议,按照与中小企业达成的交易额或服务额、投资额等,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当年人才引进培育工程奖励
(4)当年吸纳硕士学历人员,且签定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的,给予(每次/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当年吸纳博士学历人员,且签定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的,给予(每次/人)奖励6万元,分三年拨给;当年吸纳拥有教授或高级职称人员,且签定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的,给予(每次/人)奖励9万元,分三年拨给。
(5)对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就业实训基地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3、支持双创平台建设工程奖励(本奖项从2018年起)
(6)被认定为县级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7)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根据不同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15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8)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9)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各类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0)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1)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中,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4、支持当年企业研发提升工程奖励
(12)科技研究成果并经过评审或鉴定,在企业使用获得生产效益的,给予(每项/个)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3)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优秀奖以上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4)对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实用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
(15)对开发区内成功挂牌或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6)对企业在国内外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按大赛奖金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单项奖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对认定为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按国家、省扶持资金的总量2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当年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奖励
(18)新增或规下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19)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0)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四)支持购买服务补助。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购置研发设备、开展技术合作等。
补助标准:按双方购买研发设备、创新服务及技术合作合同(协议)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六)专项资金的奖励时间。
从2019年起连续三个年度。每年度各奖补方向奖励金额,根据国家专项资金拨付情况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科工信局通过海丰网或下发文件的形式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等内容。
第八条开发区内企业(机构)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申报方向并按申报要求填写申报表格、提交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科工信局按程序对申报项目实施合规性审核、竞争性评审等。具体程序如下:
1、评审方式: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2、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可邀请专家组成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负责,评审小组具体人数视企业申报情况而定,但需保证单数。
3、评审工作安排。
(1)召开评审预备会议。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科工信局共同召开。介绍评审情况,明确职责和纪律;评审组成员签订承诺书,选举评审小组组长等。
(2)集中审阅申报材料。评审小组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相关评审标准,核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提出入围企业(机构)名单和奖励金额。
(3)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科工信局组织评审组,分组带队赴入围企业(机构)实地核查,现场查看书面材料原件和企业实况,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4)经书面评审及实地核查,评审组讨论确定,提出奖补企业(机构)名单和奖励金额。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科工信局根据国家支持的资金数额,并结合企业申报项目的奖励补助情况,依据评审组评审意见,拟定专项资金支持方案,上报县政府。
第十一条 县政府批复后,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科工信局按程序进行网上或张贴公示。
第十二条经网上或张贴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开发区管委会、县科工信局等部门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如有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严肃问责,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海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