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科技创新奖励措施
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 我市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 撑作用,努力建设创新型社会和科技强市,根据《汕尾市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和《汕尾市产业发展大会战2022年工作方案》的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如下:
一、鼓励自主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国家、省、市级技术研究 机构创建,对已组建并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 等各类国家级研究机构、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已组建并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研究院) 等各类省级研究机构、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已 组建并被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 次性奖励5万元。
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每家企业奖励20万(市财政先拔给5万元作为企业高企申报前 期工作经费,申报成功后在本级财政经费补助中扣除;若当年申 报省未予以认定,该企业将作为下一年度申报对象,市财政不再 拔前期经费),对申请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企业 奖励10万元,对整体引进进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奖励40万元;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奖励1万元; 承担国家火炬、星火计划并通过验收的,每个奖励5万元.通过 省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省公示确认后,每家给予奖励 5000元。
三、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建设。被认定 为国家、省和汕尾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奖励为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被认定为省、汕尾市级众创空间的, 分别奖励为10万元和5万元
四、鼓励争取省级以上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 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单位,配套经费分别为20万元; 获得省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单位,配套经费分别为 10万元。
五、以上奖励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在陆丰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或陆丰市户籍的个人,项目必须在有效期内或在实施期内,措施 规定的奖励项目有效期和实施期年限为2020年-2025年,均属 陆丰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申请奖励金额上限为80万元。
申请享受本奖励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相关材料,经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本奖励措施中的项目 如与市其他奖励政策中的项目相同,则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