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反向飞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定工业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支持梅州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加快振兴发展总体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梅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梅州市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加快振兴发展实施方案》等关于建设“反向飞地”有关政策精神,强化政策扶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反向飞地”建设,结合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广梅园)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一)经营关系在广州对口帮扶协作梅州指挥部认定的“反向飞地”,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广梅园内,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本措施所指的供应链平台及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供应链平台经营方及入驻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平台经营方落实招商前端核查,设立引入门槛,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入驻企业不得开展违法违规经营业务,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经营、税务、金融等风险由企业方承担;项目入驻企业需依法在统计部门入统,平台经营方需督促落实平台企业经营增速达到政策要求;平台经营方及入驻企业需积极配合政府工作。
(三)奖励对象原则上是“四上”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二条 租金优惠
对于入驻“反向飞地”的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年内,按照实际缴纳租金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补贴,其中第1-3年租金补贴原则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第4-5年租金补贴原则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工业企业扶持奖励
鼓励入驻“反向飞地”的工业企业扩大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对年产值首次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迁移手续完成的文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供应链平台及企业奖励
支持建立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对于大宗商品交易企业集聚10家以上,并由平台经营方统一管理,平台投入运营后,当年入统销售额达到30亿元以上,给予平台30万元奖励,之后每年度大宗商品交易企业集聚至15家以上且当年入统销售额增长20%以上的,给予平台35万元奖励。当平台季度入统销售额达到15亿元,对平台内已依法在统计部门入统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季度销售额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措施第二条、第三条奖补措施从项目入驻“反向飞地”次年起按年兑付,每年可兑付的奖补资金不高于(含)其上一年度对广梅园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第四条奖励措施从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迁移手续后的次月起申请兑付。第五条关于平台奖励的措施,关于企业奖补的措施按季度申请兑付,每年可兑付的奖励资金不超过其当年对广梅园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第五条政策奖励与其他奖励事项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本措施涉及“达到”“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奖励计算原则上精确到千元。
第八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园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措施奖补政策由广梅园管委会负责兑现。
第九条 本措施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