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招商引资优惠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税收缴入化州市本级财政的工业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三条 工业企业享受的收费优惠
(一) 用地优惠
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工业企业所需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用储备后,按规定优先出让给企业使用。其中,属于征收土地的,本市留成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80%;属于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联营办企业,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本市留成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80%;属于土地转让的,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服务性收费减80%,;属于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或资产依法拍卖重新设立工业企业的,其土地转让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80%。
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好项目,还可按“一事一议”办法,给予特别的政策扶持。
(二) 用水优惠
新办企业生产用水,前5年按本市同类水价格的75%收取。
(三) 用电优惠
新办企业用电类别为工业用电项目的,前5年实行峰谷平电价。
(四) 规费收取优惠
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登记之日起,前5年属我市免收目录范围的规费免收,属减收目录范围的规费,只收20%(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公布的为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收费项目见附件1、2。
第四条 投资奖励
(一)新办企业年上缴税收本级库收入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对新办企业实行连续3年奖励,奖金按新办企业缴入本级库额的20%(第一年)、10%(第二年)、5%(第三年)计算。上述奖金从化府办〔2008〕42号文确定奖励给镇(区、街道)的奖金中安排,由市政府直接奖给企业。
(二)新办企业三年后和原有工业企业增资扩产,以上一年缴入本级地方财政的税收为基数,当年缴入本级地方财政的税收增加10万元以上的,按增加部分的5%奖励给企业。
(三)企业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免检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6万元和3万元。
(五)以上奖金从市政府科技发展基金中安排列支。
第五条 工业企业享受服务优惠
(一)各镇(区、街道),市投资服务中心、园区办及有关部门协助投资者办理以下事宜:
1、在投资者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后,由经办单位协助投资者办理开业申报、验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图章刊刻及证照年检等工作。
2、协助投资者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房屋建筑以及环保、防雷、卫生等的批报及领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手续。
3、协助接装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进企业。
4、协助企业搞好员工培训,培养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要求的员工,协助招聘企业所需各类人才。
5、协调抓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工业产业集聚基地的环境卫生及物业管理。
(二)提供“特事特办”服务。对重点新办企业提出的问题,由市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现场审批,及时解决。
(三)市投资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企业投诉,对市府直属各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承诺制度或对企业行政失当的行为,一经查实,送市电视台曝光,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投诉电话:7366611)。
(四)新办企业因业务需要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证照。
(五)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做到“七不准”,保障新办企业的合法权益
1、不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
3、不准向企业收取和摊派不合理费用;
4、不准在办理公务中设置人为障碍;
5、不准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要求企业承担额外任务;
6、不准随意到企业检查、参观;
7、不准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新办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违反上述“七不准”规定者,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职的责任。
第六条 人力资源扶持
(一)新办企业引进具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经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转为我市市区非农业人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其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和择校费。
(二)我市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愿意放弃公职,被新办企业聘用为管理层人员的,其人事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事代理服务,免收3年人事代理费。
(三)市政府积极帮助新办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定期举办人才招聘会,为新办企业招聘员工提供服务;对新办企业急需的科技人员,人事、劳动、公安部门优先办理有关劳动用工和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 荣誉奖励
市政府每年对前10名纳税大户的法人代表(非公职人员)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并对非本市户口的优秀企业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优惠及奖励的审批程序
凡符合本规定享受优惠的新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分别报市经贸局(内资)或外经贸局(外资)审核确认,加具意见后由相关单位执行优惠;享受奖金奖励的企业和享受“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法人,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投资服务中心审核,市税务、市财政部门加具确认意见后,再报市委、市政府审批;享受“荣誉市民”称号的,除按上述荣誉奖励程序办理外,还要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与《关于印发化州市镇级税收奖励方案的通知》(化府办[2008]42号)一并执行。以前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此前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