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 (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茂名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计划。区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19年起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万元, 对上一年度茂南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资助或奖励。
二、资助或奖励的标准
(一)对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每家给予2 万元资助。资助资金用于申报所需的专利申请或购买、 专项审计报 告等费用支出。
(二)对通过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每家给予 5万元奖励
(三)年度奖补资金超过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财政 预算100万元的,实行按比例奖补,不追加预算外资金。
三、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区科工商务局负责有关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
(二)根据省或市科技、财政等部门有关申报及认定高新技术 企业的批准下达文件,区科工商务局汇总相关企业名单,并联合区 财政局发文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工商务局发文作出资助或奖励 的决定。区财政局根据该决定拨付资金。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五年,原《茂名市茂南 区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茂南府办〔2016〕2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