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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普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政策:普宁市落实揭阳市促进产业发展“1+1+12”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

       导读:普宁市落实揭阳市促进产业发展“1+1+12”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促进产业发展“+1+12”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 (揭府规[2020]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增强产业竞争力,在全面贯彻执行《揭阳市促进产业发展“1+1+12”政策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

揭阳市普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政策:普宁市落实揭阳市促进产业发展“1+1+12”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

普宁市落实揭阳市促进产业发展“1+1+12”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促进产业发展“+1+12”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 (揭府规[2020]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增强产业竞争力,在全面贯彻执行《揭阳市促进产业发展“1+1+12”政策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普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

(一)鼓励总部企业进驻

设立总部企业奖,对落户普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区 (以下简称“园区”)的总部型企业(符合《揭阳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的条件),在我市第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参照第一年度纳税总额的 20%给予落户奖励从纳税第二年起连续 4年给予企业奖励,前2年给予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 80%的奖励,后 2年给予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50%的奖励。

(二)积极招引企业落户

设立落户奖,对在园区落户的非总部型企业给予落户奖励。

1.鼓励引进世界1000 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上市企业中的生物医药企业,在园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财务(资金)结算中心,或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对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生物医药产业和平台项目。对落户园区的生物医药等企业项目实际总投资超过 3000 万元的,给予落户企业对我市第一年财政贡献 100%的奖励。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具体落户奖励额度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下政府研究后确定。

2.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园区的每家给予 40 万元落户奖励; 落户3年内纳入园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 10 万元奖励;在园区设立企业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给予研发场地每平方米 300 元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根据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普宁市级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三)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设立经营贡献奖,对在园区落户经营非总部型企业自纳税第二年起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入园企业 (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

并按时开工、竣工、投产,且项目投产后税收贡献达 18 万

元/亩) 分别按各自情形给予税收奖励:

(1)企业入园前在普宁市没有直接缴纳税收的,企业正式投产次年起,按照该企业投产首年的月数折算全年纳税额作为基数计算,增量按环比计算,增量部分归属普宁市本级财政部分数额的 7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该经营贡献奖励可连续享受五年,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在园区受让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 70%。

(2)企业入园前在普宁市已有直接缴纳税收的,企业正式投产次年起,以企业入园第一年度纳税额为基数,在当年纳税额比基数的增量部分中,归属于普宁市本级财政部分数额的 7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该经营贡献奖励可连续享受五年,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在园区受让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 70%。

2.对税收收入首次超过10 亿元、5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分两年平均支付,若第二年税收低于达标当年税收,则取消剩余部分奖励。

3.对在园区建立公司的销售型生物医药企业,自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给予奖励: 年度纳税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每年给予 200 万元奖励;年度纳税总额 1亿元(含)到3亿元的,每年给予100 万元奖励:年度纳税总额 2000 万元(含)到1亿元的,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

4.对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

1.鼓励园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园区内已投产的生物医药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且当年该项目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 1000 万元(含)以上,经认定后,按该项目当年形成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2.鼓励发展生命健康产业。经审核,自主研发一类新药获临床批件的,且当年纳税总额达到 3000 万元,可给予最高300 万元奖励;获新药证书的,可再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

(五)吸引各类优秀人才集聚

1.坚持人才优先保障,根据《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中共普宁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对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人才平台,从人才举荐、财政奖补、公共服务、配偶安置、子女教育、落户、住房、医疗、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相应奖励。

2.对园区内企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企业 20 万元奖励;对园区内企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企业10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高级职业技术职称、中级职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个人 5万元、2 万元的补差奖励。

3.对重点领域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科研院所) 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 20 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且在我市纳税,按照其个人对我市财政贡献的 50%比例给予财政奖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人员最高按照个人对我市财政贡献的 40%比例给予奖补。

(六)建立特别激励机制

设立特别贡献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突出财政贡献的项目 (或企业)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启动重大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七)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1.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重大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从政务服务、优化审批、监督保障等方面,做好项目落地全流程服务,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产业发展营造优越的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好上级出台的进一步减税降费、暖企惠企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建立健全营商环境监督体系,加大营商环境监督检查力度,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鼓励以资源换项目、以市场换项目。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园,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为园区发展注入更多源头活水。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产业地产运营商等市场主体参与园区土地二级开发,投资建设工业大厦和高标准厂房等,打造市场化运营的“园中园”“特色园”,加快推动园区成形成效。

(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普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园区控规等上层次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调整优化园区规划,综合部署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统筹安排园区各类设施的分布、数量与规模,充分体现规划的整体性和全局性。积极申报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省级产业园专项帮扶资金,加快推进园区各项其础设施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最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功能配套。推进实施“互联网+”行动,建设智慧、智能园区。

(九)加强产业用地保障,

1.强化土地整备工作,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开展重点管控单元的土地整备,更好谋划储备产业用地。坚持以园区产业规划为指引,编制土地出让方案、项目规划建设方案,以市场化方式推动用地出让、项目落地,实现以土地精准招商、以项目招引产业,

2.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 50 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

3.对入园项目用地,探索实施以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可按规定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4.对于已出让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上地款。

5.探索产业用地出让激励机制,符合入园管理办法的工业企业可以按照英歌山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征地成本价作为设定地块竞拍起始价 (底价),在不低于全国最低工业等级保护价的情况下,通过竞拍取得项目用地,但必须与英歌山工业园管委会签订宗地建设使用监管协议,承诺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 320 万元/亩,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每年税收贡献必须达 18 万元/亩。以上述方式取得用地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三)支持企业加快发展第 1款"规定的非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扶持对象为在普宁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纳入普宁市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体)。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 10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和驰名商标认定的分别给予50 万元和5万元扶持资金。

(三)对获得授权的 PCT国际专利、中国发明专利分别给予官方费用资助及每件2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 30万元、15 万元和1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

(五)实施高质量专利培育工程,支持创新型企业创造高质量专利,择优扶持企业核心技术专利项目,每项支持20-30万元。

(六)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照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 50%给予一次性贴息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贷款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 0.5%给予一次性评估费用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 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实际保费支出的 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2万元。

(七)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成功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 5万元扶持资金,对成功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 3 万元扶持资金。

三、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

(一)企业上市奖。

对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在普宁市辖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按《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普市发[2016]1号)、《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拟上市公司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及管理的意见》 (普市发[2010]1号)规定执行:

1.实施民营企业上市扶持计划。市财政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拟上市公司扶持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定额扶持根据拟上市公司的规模档次,扶持资金按每家拟上市公司申报规模分为:(1)主板(A股)1200 万元;(2)中小板 1000万元; (3)创业板、科创板 800 万元。

2.支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

我市企业在美国、香港等境外其他资本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上市筹集资金等后续投资以及纳税均在我市境内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扶持资金。

3.支持企业挂牌转让股份。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 万元的扶持资金。

上述资金均已包括揭阳市人民政府奖励政策中要求县(市、区)配套的奖励资金,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及管理办法参照普市发[2010]1号文件执行

(二)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金融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企一策”研究确定励。

四、促进工业产业发展

(一)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高投入、高效益、高税收低污染、低消耗,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和自主品牌为标准,大力发展电子信息、高端机械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技术含量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施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支持符合技术改造条件的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补助。

(二)支持企业拓宽融资筹资渠道

积极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市财政投入一定资金,推动设立普宁市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五、促进商贸业发展

(一)鼓励创新商业模式

对认真按照各级商务部门关于消费促进工作的有关部署深入开展各类有关促销费活动的企业或商业综合体进行补贴,单个活动限额补助 3万元,企业实际支出不满 3 万元的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给予补助

(二)推进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监测和重要产品流通追溯

对持续、准时、认真报送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情况及节假日市场销售经营情况、建成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并与上级平台完成数据对接上传的超市、商场企业给予每年 2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企业积极主动外出交流展示普货产品,进一步扩大市场,提高竟争力.

1.对响应政府部门有关工作部署单独举办或自主单独举办产品展销专场活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办展补助费用: 对举办省级展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 万元;对举办国家级展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0万元。

2.对响应政府部门有关工作部署联合举办或自主联合举办产品展销专场活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办展补助费用: 对举办省级展会的,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举办国家级展会的,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4 万元。

上述办展费用不满补助最高限额的按照展会实际费用支出给予补助,已获得其他同类型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补助

(四)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

对使用面积超过 20000 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 100家以上,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新建电子商务园区(含跨境电商园区、电子商务集聚区),在享受揭阳市给予的 50 万元一次性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省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基地)的,在享受揭阳市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补

(五)推动电子商务聚集发展。

鼓励行业协会搭建行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发挥我市产业集群优势,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体杀。对年服务 300个(含)以上行业成员,市财政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强化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加强电子商务运营人才能力提升培训,市财政安排80 万元/年,并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为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七)发挥优质展(博)会的平台功能,促进国际国内市场多元化发展。

积极宣传、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优质经贸合作展 (博)览会平台,大力开拓“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等新兴市场对参加境外展的企业,市财政每个展位给予 1万元补贴 (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个展位)。对参加国内重点展会的企业,分两种情况给予补贴。

1.在广东省内举办的重点展会: 广交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广东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等,市财政每个展位给予5千元补贴 (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 2个展位);

2.在广东省外由国家级协会组织举办的重点展会,市财政每个展位给予8千元补贴( 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个展位).

(八)支持企业参加线上展会平台

加强与重点电商平台合作,动员企业积极参与揭阳“线上展馆”,支持企业利用网上展会拓展市场。对参加经揭阳市商务局确定的重点网上展会,在揭阳市财政给予参展费50%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参展费的 10%给予支持,每个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的补贴

(九)加大外贸企业防风险保障力度。

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出口3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含)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

在国家、省、揭阳市财政资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 10%的资助。

(十)扶持普宁防疫物资外贸发展,扩大防疫物资出口引导具备条件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快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资质,在严格遵守国家医疗物资出口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大防疫物资出口。对当年有防疫物资出口实绩(列入普宁统计)的企业,对其申请出口需要的医疗器械、医疗用品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和各类证书的费用给予支持,每个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贴。

六、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一)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模式创新培育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支持一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成功创建揭阳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揭阳市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10 万元的基础上,普宁市再一次性予资金奖励10万元;尽快出台普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意见,对成功创建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8万元;成功创建揭阳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揭阳市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5万元的基础上,普宁市再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万元;成功创建县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4 万元。

(二)夯实种植产业基础

支持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鼓励和支持集中成片流转土地促进耕地向种植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对连片规模流转土地五年以上种植 500亩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200亩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 15 万元、100 亩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连片种植 100 亩以上的果树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300 元。

(三)促进生猪稳产保供

1.鼓励生猪养殖场引进良种母猪,促进生猪产能恢复对从合法合规种猪场引进良种母猪,每头补贴 200 元,引进良种公猪,每头补贴 500 元。

2.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年出栏生猪(包括商品肉猪和仔猪,下同)500-999 头,每个规模养殖场(小区)一次性补贴3万元;年出栏生猪 1000-1999 头,每个规模养殖场(小区)一次性补贴 6 万元;年出栏生猪 2000-2999头,每个规模养殖场(小区)一次性补贴 9万元;年出栏生猪 3000 头以上,每个规模养殖场 (小区)一次性补贴 12 万元。

(四)推进渔业规模发展

鼓励规模化 30 亩以上养殖场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县级养殖场每个奖励 2 万元、揭阳市级养殖场每个奖励 4 万元、省级养殖场每个奖励 8 万元。

(五)扶持示范镇村建设

支持省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示范镇建设,每个给予一性奖励 10 万元;支持省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示范村建设,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支持创建知名品牌

1.对实地参加茶博会、农交会、农博会、渔博会、花博会等农业展会、产销对接活动的企业,每个每次给予省内补助 0.5万元、省外补助1万元

2.鼓励经营主体争创品牌农产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申报认定“广东名牌产品 (农业类)”的经营主体,每个名牌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申报认定“中国名牌产品”的经营主体,每个名牌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七)整合涉农资金建设

1.扶持农业产业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营主体重点发展生产、加工、物流、配送、销售“一条龙”大农业产业,相关项目优先纳入我市涉农统筹资金项目库,优先扶持建设

2.对我市新引进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由注册地所在乡镇场街道(普侨区)落实专人按照“一企一策”跟踪服务,整合涉农资金项目予以扶持。

(八)加强金融资金支持

1.加快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建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完善农业投资、农业补贴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引导资金等要素主要投向农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七、促进建筑业发展

(一)落户奖。

对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建筑企业鼓励建设综合体工程,给予建筑企业以公共服务设施部分投资总额0.4%的奖励。

(二)晋级创优奖

1.对在我市范围内获得国家级、省、揭阳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建设项目,分别奖励承建单位80 万元、16 万元、3 万元。

2.装修企业研发出新型环保、耐高温、耐高压、抗震装修材料达到国家级、省级、揭阳市级时,分别给予 60 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八、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

设立普宁市文化旅游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年额度 500 万重点用于文化旅游体育规划编制、文化旅游体育宣传促销、文化旅游品牌创建 (A 级景区、星级酒店、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省级乡村旅游精品线路)以及公共服务配套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奖励

九、政策规定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有效期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措施具体工作第一项由市英歌山工业园管委会负责第二项由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第三项由市金融办负责,第四、五项由市工信局负责,第六项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第七项由市住建局负责,第八项由市文广旅游体育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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