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科技引领”工程,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和《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 <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江府〔2022〕16号)要求,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为高企)是指:在江门市注册,由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同意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中的研发费用是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第四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高企培育认定、创新标兵评选、提质增效、日常监管、核心技术攻关及高企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查核实、办理资金拨付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辖区高企的发展,组织高企补助资金的申请、资料初审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五条 扶持措施:
(一)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且初次认定为高企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二)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且重新认定(即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为高企的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
(三)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完成整体迁移落户到我市,且落户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高企,按照企业落户当年研发费用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为促进高企高质量发展,我市推动实施高企创新标兵评选工作,并在核心技术攻关、人才子女就学、工业技术改造、人才引进、保障用地供应、上市挂牌、电力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着力培育一批创新性强、经营成长快的优质科技企业。
(五)支持高企牵头建设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最高补助3000万元,具体按照《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六)支持高企建设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离岸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补助500万元,具体按照《江门市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七)支持高企实施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具体按照《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执行。
(八)支持高企的企业管理团队或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按照《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九)对通过高企认定的申报单位,在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等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予以重点支持,具体按照《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江科〔2020〕115号)和《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江科〔2021〕92号)执行。
第六条 高企补助资金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简称江惠通平台,网址:https://jht.jiangmen.gov.cn/#/home)及市科技局官网等途径发布高企补助资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江惠通平台进行申报。
(二)县(市、区)核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江惠通平台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加具意见,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复核公示。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该年度高企补助资金安排计划通过江惠通平台及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立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据实处理。
(四)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高企补助资金项目计划下达至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申领高企补助资金的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企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高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获得高企补助资金的企业应积极开展高企提质增效工作,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本措施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涉及的资金统称为高企补助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高企发展的补助资金,均为后补助项目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按2:8比例承担。企业所在县(市、区)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时的属地为准。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