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聚集创新资源,以科技创新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江门人才岛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府〔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蓬江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蓬江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在蓬江区内工作的个人。
第二章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四条 对初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补助,若企业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扶持标准提升至30万元;对重新通过认定的企业(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若企业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扶持标准提升至15万元。
第五条 对企业每认定1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000元补助,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万元。
对申请第四条、第五条补助的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第三章 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第六条促进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对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或遴选的国家级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孵化器(包括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对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或遴选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省级众创空间(包括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粤港澳台众创空间、国际众创空间等),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加强孵化载体的运营管理,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供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对被评定为A等级的孵化载体,给予30万元补助,对被评定为B等级的孵化载体,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四章 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第九条 对已通过江门市科技贷款贴息备案并获得市级科技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项目进行利息补贴,按项目上年度发生贷款额(根据市级补助结算额度按年度计算)1%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对已通过江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获得市级科技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项目,按项目上年度发生额(根据市级补助结算额度按年度计算)的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第五章 支持研发投入
第十条 对经蓬江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对国家级项目按国家支持资金50%的比例配套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省级项目按省支持资金30%的比例配套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经蓬江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按当年度最高级别奖项资金100%的比例配套,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江门市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在区原有配套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市区补助资金总额20%的补助资金。
第六章 支持技术交易
第十三条 支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对在蓬江区科技管理部门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年度技术交易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10%、其他企业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5%的比例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支持范围不包括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不包括具有关联性质的买卖双方进行的交易以及涉外的交易。
第七章 附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及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的申报流程按照当年申报通知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扶持资金额度已包含上级政策需要区配套的部分,扶持资金纳入区科技管理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发生时间应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门人才岛是指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道行政区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