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粤科高字〔2017〕129号)要求,加快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和科技创新工作,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举,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增长,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补助对象为在江门市注册,由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同意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促进高企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高企发展实行补助的资金,均为后补助项目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查核实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辖区高企的发展,组织补助资金的申请、资料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江门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市本级承担财政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各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财政应配套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适用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初次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若企业登记住所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补助标准提升至50万元。
(二)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新认定(即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若企业登记住所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补助标准提升至20万元。
(三)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省内其他地市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到我市,并能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本单位R&D经费投入情况的高企,高企证书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企业下一年度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对于补助资金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所属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审查推荐。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审查核实。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高企认定结果对各市(区)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将该年度补助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立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据实处理。
(四)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补助名单、金额等相关资金项目计划材料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申领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积极开展高企提质增效工作,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