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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惠州市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

       导读:惠州市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珠江东岸新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重要地区和国内一流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目标与任务到 2020 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力争达到 160.....

2022年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惠州市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

惠州市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珠江东岸新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重要地区和国内一流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目标与任务

到 2020 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力争达到 1600 家,创新型百强企业和百强培育企业达到 100 家;到 2022 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力争达到 2000 家。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将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市、县(区)、乡镇(街道)“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相关职能部门)

(二)开展科技企业专利布局。每年筛选一批有创新能力、经营效益较好、《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知识产权尚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开展专利布局。(负责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三)强化辅导服务。制定培育入库标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筛选一批有潜力、但距离认定标准还有差距的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按 5 万元/家的标准,在企业达到培育库入库标准时予以拨付,有条件的县(区)给予配套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完善管理体系、提升创新能力、挖掘知识产权等措施提升创新要素水平。(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且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首次认定企业每家最高奖励 20 万元,非首次认定企业每家奖励 10 万元,县(区)给予配套奖励;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每家资助 5万元(同一企业三年内仅资助一次)。对首次认定的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视同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奖励。(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商引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按规模以下企业最高 50 万元/家、规模以上企业最高 300 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负责,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的补贴由市、区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六)加强对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的引导。引导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将研发力量迁入我市,每年组织 15 家以上港澳台及外资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单位:市商务局、台港澳事务局)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办税辅导和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保证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负责单位:市税务局)

(八)培育发展创新型百强企业。启动创新型百强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在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 1000 万元资金,用于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各相关单位在子女就学、工业技术改造、技能人才引进、工业土地出让等方面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创新型百强企业给予优惠,对上市挂牌的创新型百强企业给予奖励。(负责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工作局)

(九)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水平。

1.加强宣传培训和形式审查。每年安排 60 万元培训、宣传、专家审查经费,用于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典型企业宣传和形式审查工作。(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辅导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辅导服务质量监控,完善辅导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市科技局制定评价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统计和监测评价工作,在惠州纳税且评价结果排前两名的辅导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第三、四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第五、六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公开向社会推荐优秀辅导服务机构。(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十)激励创新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进一步降低研发成本,对上年度纳入我市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的,按其上年度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市科技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单个企业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 50万元。(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县(区)主管部门至少安排2-3 名具体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主管部门至少要有 1 名具体工作人员。

(二)完善对县(区)的工作评价体系,加强督查考核。继续将高新技术企业指标纳入《创新驱动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等考核体系。将县(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督办计划,不定期检查通报,市科技局要加强对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督导。

(三)加强资金保障。在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优先足额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预算,以保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县(区)需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并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目标相匹配。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市科技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审计、监察部门要针对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资金奖补等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激励奖补政策落到实处。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原《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8〕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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