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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

       导读:第一章 创新企业奖第一条 【总部企业奖励】提升总部企业核心竞争力。(一)对新落户的区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落户贡献奖,并分3年给予累计最高100万元的办公场地租金补助。(二)对存量的区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最高根据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三)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统筹协调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第二条 【初创型企业奖.....

广州市海珠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

第一章  创新企业奖

第一条  【总部企业奖励】提升总部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对新落户的区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落户贡献奖,并分3年给予累计最高100万元的办公场地租金补助。

(二)对存量的区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最高根据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三)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统筹协调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二条  【初创型企业奖励】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新迁入或新认定的优秀独角兽、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新迁入的优秀独角兽、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分2年给予累计最高60万元办公场地租金补助。

(二)对经认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及参展费用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经认定的获得投资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集中性投资后补助,最高按1:1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投资补助,以及最高100万元办公场地补助。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树立高新技术企业标杆作用。

(一) 对新迁入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70%给予贡献奖;对存量“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70%给予贡献奖。

(二) 新迁入“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百家创新标杆企业、境内上市企业等入驻科技创新载体、文化创意园区(基地、集聚区)且符合条件的,分2年合计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助。

(三) 对新取得市级百家创新标杆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支持“四上”企业落户发展。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四上”企业,首年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最高10万元;次年根据其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贡献奖。

(二)纳入我区扶持的新增“四上”企业,其获得的新增“四上”企业奖励资金中50%以上的比例,可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助。

第五条  【产业用地项目企业奖励】鼓励产业用地项目效益提升。

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在“一区一谷一湾”范围内取得用地的产业用地企业,仅适用本条政策(人才奖励及市级以上政策需区财政共同承担的情况除外)。符合一定条件,且导入产业符合市、区产业规划,根据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80%给予贡献奖,并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六条  【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企业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在琶洲地区落户聚集。

对在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新落户的总部企业,贡献奖励最高可提高至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80%,并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二章  新兴产业奖

第七条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在20%以上的“四上”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最高可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第八条  【现代商贸会展业奖励】支持现代商贸会展业加快发展。

(一)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四上”现代商贸企业,根据其销售额增长情况,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贡献奖。

(二)对新落户且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首次获得权威国际性(或国内)会展组织认证的展览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国际著名展览公司在本区新落户的独资子公司、合资公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最高奖励20万元;对举办创新性题材展会、国际性展会或新获得权威会展组织认证的展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届最高奖励50万元;对举办国际会议、行业会议的最高给予场租100%奖励。

(三)对重点外贸企业、市级以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系统登记纳统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重点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单项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文化旅游产业奖励】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

(一)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高于20%的符合条件的“四上”文化旅游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最高可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二)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获得国内外权威文化奖项的企业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权威文化企业排名或获得此类提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高端商务服务业奖励】支持高端商务服务业加快聚集。

(一) 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高于20%的“四上”高端商务服务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最高可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二)对在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内新落户且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企业,连续3年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50%给予贡献奖,以及连续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的租金补助。

(三)新落户且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连续3年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80%给予贡献奖;对新落户在经认定的本区各类产业载体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参考价5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三章  创新载体奖

第十一条  【产业载体运营奖励】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一)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本区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区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新登记奖励,以及最高50万元的年度考核评价奖励。

(二)支持金融产业园区建设。根据建设运营绩效,对园区投资机构、运营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运营补助。

(三)支持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根据创建进度对首次登记为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园区(基地、集聚区)的运营机构给予累计最高250万元奖励。

(四)打造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对经登记的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的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根据运营绩效,对运营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运营补助;成功申报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对申报主体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打造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园区。成功创建市级以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地)的,对申报主体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四章  创新平台奖

第十二条  【创新研发奖励】支持产学研联动。

(一)对与本区协议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协同创新平台,约定考核指标并通过考核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对取得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依托创新联盟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并满足条件的,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对企业首次取得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区内企业或研发机构引进国外一流大学技术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区内单位开展研发活动及相关活动。

(六)对境外的国家科学院及其下属科研院所在本区与区内企事业单位合作设立的研发机构和技术成果展示平台,经评审给予最高18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对已获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和PCT专利申请进入(中国以外)国家审查阶段的单位,同一单位每年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对通过专利技术产业化、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转让等方式实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通过贯标认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单位,符合条件的,根据转化实现的经济效益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在“一区一谷一湾”实施且符合经济效益突出、获大额风险投资等条件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20万元/个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招商平台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

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优质企业的各类社会专业机构、本区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

第五章  创新资本奖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奖励】支持金融资源集聚。

(一)对新落户金融业机构最高给予贡献奖1300万元,对存量金融业机构的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及业务发展等最高给予贡献奖500万元;港澳知名金融业机构在粤分支机构、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贡献奖最高奖励金额分别提高至2500万元、1000万元。

(二)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

(三)对落户金融产业园区且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业机构,符合条件的,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80%,给予连续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

第十六条  【上市挂牌奖励】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一)对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本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给予最高350万元的上市挂牌奖励。

(二)上述公司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首次入驻金融产业载体的,参照给予办公用房补助。

(三)鼓励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将研发、运营总部落户在本区,对其研发、运营总部的办公用房建设需求依法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  【风险投资企业奖励】支持创新资本促进产融结合。

(一)对落户风险投资集聚区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300万元的管理规模奖励,以及累计不超过600万元的连续3年办公用房补助和一次性装修补助。

(二)根据上述企业连续3年累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的80%,按条件一次性给予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

(三)海珠基金研究设立产业、人才等专业子基金,推荐投资于本措施扶持的产业和人才项目。

第六章  创新人才奖

第十八条  【产业人才奖励】鼓励产业人才创新创业。

(一) 经评定,给予在本区创新创业的产业领军人才最高500万元安家费,统筹协调其直系亲属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 对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连续3年按不低于本区经济社会贡献的50%给予贡献奖,并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研发经费补助、配套资助。

(三) 支持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站、博士工作站、名家巨匠工作室,给予最高50万元启动经费和最高15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四) 经本区企业推荐并评定为产业精英,其所在企业及其人才获得的贡献奖不低于50%奖励个人,按个人纳税工资薪金收入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优先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精英。

(五) 评为产业精英的境外人才,按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给予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最高100万元办公用房补助。

(六) 上述人才可免租入住建筑面积最高2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申请最高2万元/月的住房补贴;并享受专属医疗服务。

第七章  附则

(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本措施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政策需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应在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

(三)经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单位(机关)同意的企业、项目、团队或人才,可按“一企一策”“一团队一策”“一人一策”方式另行给予扶持。

(四)本措施扶持对象必须承诺在享受扶持后,在本区登记管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如有违反应全额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除城市更新项目外,海珠区单独供地地块原则上不再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

(六)本措施所称“一区一谷一湾”指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中大国际创新谷、海珠创新湾,其地理位置范围如下:

1. 一区即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本措施的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指的是琶洲岛和琶洲南区,琶洲南区以市政府同意的规划范围为准。

2. 一谷即中大国际创新谷,包括中山大学南校区及东晓南路以东、新港西路以南、广州大道以西、新滘中路以北的整体区域,以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准。

3. 一湾即海珠创新湾,位于珠江后航道本区段北岸,西起白鹅潭地区,东接琶洲地区东部,中段与洛溪岛隔江相望,以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准。

(七)本措施所涉奖励补助的受理、兑现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审核、解释、资金拨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具体条件、标准、操作程序等在各实施细则中明确。

(八)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对本措施扶持对象所涉政务事项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落户创新载体的企业办理商事登记依法实行“一址多照”政策。

(九)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海府〔2017〕21号)、《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奖励办法》(海府〔2016〕12号)、《广州市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认定与扶持办法》(海府〔2016〕11号)、《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海科工商信〔2018〕2号)、《广州市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海府〔2016〕4号)、《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海府〔2016〕9号)、《广州市海珠区专利扶持办法》(海府〔2016〕27号)、《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风险投资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海科工商信〔2018〕3号)、《广州市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海府〔2014〕12号)、《广州市海珠区促进新兴金融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府〔2016〕7号)、《广州市海珠区加快电子商务应用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奖励办法》(海府〔2016〕28号)、《中共海珠区委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简称:原政策)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原政策扶持的机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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