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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稿)

       导读: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广州市及我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化我区创新创业环境,使创新成为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第二条对在我区获得认定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同一高新技术企业在同一有效期内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对广州.....

广州市增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稿)

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广州市及我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化我区创新创业环境,使创新成为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二条

对在我区获得认定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同一高新技术企业在同一有效期内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对广州市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区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可适用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第三条

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园区、区级以上孵化器、科技服务机构、协会等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对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成功申建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的机构,每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最高补助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培育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引入高新技术企业,指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广州市以外地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变更至增城区。

第三章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第七条

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奖励金额1:1奖励。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可以分别提出申请,同一项目奖励总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八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区企业或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给予奖励。根据企业或机构年度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年度累计非关联企业的技术交易额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费支出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科研机构给予研发经费投入补助,以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的研发费支出为基数,按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规模确定,每个单位最高300万元。企业以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金额为补助依据,科研机构以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的研发费金额为补助依据。

第十条

开展经济和社会科技专题项目,每年设置若干个重点支持方向,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创新发展。

第四章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第十一条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认定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认定为广州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奖励最高8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重点实验室,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重点实验室认定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五章支持科技产业载体提质

第十四条

支持开放、协同创新,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和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鼓励区内孵化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及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对新评定为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促进创新效能建设,对获得省级加速器认定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推动高校创新资源集成,对新认定的省级大学科技园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30万元和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九条

统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同一主体认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0万元。

第六章提升孵化平台育成能力

第二十条

鼓励区内孵化器、加速器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建设符合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产业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标准厂房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建设规模原则: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占地面积15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对孵化器、加速器年度建设标准厂房投资贷款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最多贴息2年。标准厂房认定标准:

(一)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并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的厂房。

(二)工业标准厂房包括钢结构(含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简易钢结构、钢混结构)厂房、框架、砖混结构厂房和网架工程厂房。

(三)工业标准厂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并能结合行业特点、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其中框架结构和砖混结构在2层及以上,钢结构厂房高度不低于6.5米。

第二十一条

对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内租用场地的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连续补贴2年。

第二十二条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服务团队建设、创业配套服务、公共硬件配套设施、创业辅导服务、孵化企业(团队)服务、引进和毕业企业情况等方面的管理运营考核结果,给予运营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档1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总数的30%;第二档7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总数的30%;第三档5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总数的40%。

第七章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第二十三条

设立风险投资贡献奖。对风险投资机构按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的40%必须奖励给该项目投资实际操作的团队。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照其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科技挂牌企业通过在“新三板”定增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并在我区投入部分的1‰进行奖励,最高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区内重点科技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区内上市科技企业、“新三板”挂牌科技企业、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科技企业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要求,积极申报科技信贷资金的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多项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企业,指经国家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承担各级科技项目、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表示“以上”的含本数,表示“以下”的不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十一条

部分条款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规模和运行情况适时开放申报,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政策依据变化将予以修订,每年可根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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