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21〕27号)、《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甘政办发〔2021〕14号)、《庆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庆政办发〔2019〕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省外境外企业或个人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各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万元以上(不包括国家、省、市、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央企投资项目和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优先保障符合生态产业、总部经济、东部优质转移产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供应。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对涉及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以出让方式供地,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与县市划分细则的通知》,将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县内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留县级,省级不再分享。让利县级的政策,由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对2025年12月31日前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留成县级,用于招商引资、改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五条 对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循环经济并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术人员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对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宁县注册并纳税的数字经济企业聘用的部分高管、特殊人才,合同聘用时间超过1年的,给予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注册企业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奖励1人,5亿元以上奖励3人,10亿元以上奖励5人,最高奖励10人)。
第四章 金融政策
第七条 对信用保证保险增信的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0个基点。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对中小微企业原则上实行不超过1.5%的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 落地投资奖。对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引资人(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商协会等非考核主体和个人,公务人员除外)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积极申报市级奖励,对实际到位投资额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乡镇和产业链招商专班、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且根据工作成效逐年递增。对投资额大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县政府按照其投资额、综合运营效益给予分档奖励。
第九条 招大引强奖。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经权威认定的“三个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总部机构,视其投资运营综合效益和经济贡献情况,在申请省市奖励基础上,县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条 经济贡献奖。对省市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奖补,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额度全省排前10名的,由县政府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由县政府按照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奖补,对连续3年达到3%的奖补5万元、达到4%的奖补10万元、达到5%以上的奖补20万元。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宁县境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均按照《庆阳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庆办发〔2017〕77号)规定,给予5万-50万元一次性补助奖励。
第十二条 优秀代办奖。聘请部分商会、协会及知名企业代表为宁县招商大使。筛选省外甘肃商会、庆阳商会、行业协会、学会、中介机构及省、市驻外办事处代理招商。对积极为我县联系对接三个“500强”和核心优势企业及促成合作的代办机构,按照实际联系对接企业数量和达成合作意向项目个数,给予一定奖励,作为委托招商费用,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全力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保证水电气暖按期接入。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减轻重大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对具有引领性、成长性,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材料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的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和高端制造业项目,大工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35元/千瓦时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纳入甘肃省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28元/千瓦时执行。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投资额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投资额进行评审筛选,申报省市列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领导包抓和专班推进机制,制定“一名领导、一个班子、 一套方案、一张清单”推进方案,优先给予土地供给、财政奖补、要素保障等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