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县科技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正宁建设,依据《庆阳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庆政办发〔2017〕7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开放合作创新体系
1、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我县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在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省级、市级补助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由县科技局核实后,由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县财政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县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中心、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3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局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3、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3万元。给予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局
4、对申请登记注册从事无安全生产隐患、无环境污染、无社会危害行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住所登记可实行“一址多照”;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试点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便利企业市场退出。规范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引导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牵头单位:县工商局
配合单位:县科技局
5、开通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创新型企业、创新项目用地。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有偿供应。利用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可以实行产权分割出售,商业配套及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用地规模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控制。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规划局
三、完善县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6、全面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制度,严格落实县级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财政支出1.5%的比例,做好科技计划经费的预算工作。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科技局
7、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费、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审计局
8、明确县级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咨询与评估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同时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也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科技型企业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审计局
9、改进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3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3年后仍未使用完,按规定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审计局
10、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科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可作为依据,资金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审计局
四、扶持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11、县内引进高层次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与我县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或在我县创办、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经评审认定,最高可给予20万元的转化扶持资金;引进高层次人才依托我县企业或其他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省级、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我县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活动的,经评审认定后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研发扶持资金。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2、科技创新中引进的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享受我县高层次急需紧缺引进人才同等标准的职务待遇、生活保障、创业扶持、培养使用、扶持激励等优惠政策。在我县工作满5年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15万元。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急需人才提供周转住房。鼓励用人企业为引进人才购买医疗等商业保险。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13、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经第三方机构认定,产生5000万元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在国家重大项目实施单位中明确要求我县科研人员作为主要配合完成人员(由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组出具明确证明材料),其在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在县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少数民族乡镇、艰苦条件下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科技特派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时,以及50岁以下晋级高级职称人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要求。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科技局、县教育局
14、在我县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或在我县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优秀科技人员。获得“庆阳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金5万元。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五、优化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15、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企业在我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等方式进行激励;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可按不低于所获股权份额6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或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或转化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折股总额最高可达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激励总额最高可达企业和单位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激励方案报送县工信局批准备案实施。落实股权激励有关所得税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资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16、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所有科研人员在完成所在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以专职、兼职或受聘的形式在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开展中试、试制、实用推广等成果产业化活动,对其开展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在县列科技项目中予以专项支持,支持其参与成果收益分配。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人社局
17、允许和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探索股权激励模式,允许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创办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技术股份,参与收益分红。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科技局、县教育局
18、经选派的科技(专利)特派员,每人每月给予300元补助,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3年内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期满后及时回所在单位报到工作,因特殊原因经同意后可延长时限,最长可达6个月。
牵头单位:县编办、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1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维权、专利奖励力度,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对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牵头单位5万元补助;对新进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名单的各类园区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凭缴费发票,按其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包括申请费、印刷费、审查费)给予资助;对新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每件3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5000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每件15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3000元;对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每件5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1000元;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建立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银行共担的风险机制,对参加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前3年按80%、60%、40%递减资助,3年后由企业自行承担。
牵头单位:县知识产权局
配合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
20、设立正宁县科技创新发展基金,通过运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带动科技型企业研发的投入,撬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建立健全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科技金融有效结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科技投融资机制。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政府金融办、人行正宁县支行
六、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2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
牵头单位:县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人行正宁县支行
22、积极引导县内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申请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鼓励我县有实力的检测、评估、金融、咨询、实验等机构申请省级创新平台机构认证,加强全县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水平和综合科技服务水平,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创新活力。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卫计局
23、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24、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居民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配合单位:县科技局
七、建立宽容失败机制
25、全面把握科技创新规律,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既要宽容失败,又要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全力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
牵头单位:县审计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