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文县投资兴业,促进文县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办〔2021〕27号)、《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陇政办发〔202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文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在文县注册公司并进行项目投资建设的省外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在省外长期居住创业的甘肃籍企业业主、自然人。
二、用地保障政策
(一)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二)对符合文县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类)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原则上在一年内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三)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对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争取优先上报为省级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级重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对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上报为市级重点项目,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县级重点项目。建立县级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三、财政奖补政策
对符合重点发展产业方向、投资额度大、产出效益高、示范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企业给予激励型奖补。
(四)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奖。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3000万元及以上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给予奖励。其中,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由县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奖励;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50亿元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由市县政府共同奖励,依据《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陇政办发〔2021〕83号)文件,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市政府承担25%,县级财政承担75%;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1%给予奖励。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认定。
(五)设立经济贡献奖。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21〕27号),“支持市县政府充分使用财政奖补手段,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自主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设立县级经济贡献奖。对投产满一年对县级财政贡献2000万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视其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程度,前三年税收留县级财政部分,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
(六)对符合文县产业政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可享受第一年免全年租金、第二年免50%租金、第三年免25%租金的优惠政策。
(七)经认定属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3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由县政府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员工宿舍楼等基础设施。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供企业免费使用,三年后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八)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按照《关于深化落实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陇办发〔2021〕85号),对申报市上给予奖励的企业,县政府再次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 万元的奖励;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7.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
(九)鼓励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好资本市场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陇南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21〕75号)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企业在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且实现融资的,最高奖励50万元。
(十)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名录库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照《陇南市工业提质转型和商贸流通企业升级引导资金奖励办法》(陇工信发〔2021〕161号)给予扶持奖励。在市上奖励的基础上,按照《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政办发〔2022〕66号),县政府再次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
(十一)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按照《陇南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陇办发〔2021〕96号)和《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政办发〔2022〕66号)》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为:对新认定为国家专精新特“小巨人”的招商引资企业,在获得国家每户奖励50万元、市级每户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户再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企业,在获得省级每户30万元奖励、市级每户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户再奖励5万元。
(十二)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三)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在市上奖励的基础上,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获得“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的招商引资企业,县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甘肃省专利奖的,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
(十四)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不包括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类),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后,经认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招商引资项目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五、特殊优惠保障政策
(十六)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有居住证的,享受当地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同等政策。子女入学方面,申请转入文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学校就读;报考普通高中的,享有与本县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七)鼓励县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积极参与投资文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六、保障支持服务措施
(十八)县级财政每年筹措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所涉及的县级奖补资金兑现及招商引资年度考核的表彰奖励。
(十九)对落户县内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及以上的工业制造类招商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通电、通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如需要租用临时办公场地的,免收一年场地租赁费。
(二十)对招商引资企业在县内所生产的产品实行“互保共建”,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并在相关展销活动中优先推介宣传。
(二十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招商引资代办服务窗口,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事前介入、事中帮办、事后跟踪”的全程保姆式服务。
(二十二)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包抓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原则,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二十三)县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低成本融资服务。依法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二十四)开通招商引资咨询服务热线电话,为投资者咨询了解文县县情、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推介项目、酒店餐饮等各类信息提供便捷服务。
(二十五)县司法局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县纪委监委设立优化营商环境投诉服务热线,依法保障客商合法权益。
七、其他政策
(二十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总部经济落户在文县的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二十七)县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推进招商引资项目早日落地建成。
(二十八)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二十九)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相符的,或因政策调整而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