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市、县委“强科技”战略部署,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推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甘政发〔2020〕46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12号)、《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甘办发〔2022〕12号)、《兰州市落实强省会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6号)》(兰政发〔2022〕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申请享受本措施的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办公场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皋兰县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办公场所、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企业征信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3.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注册及办公地址五年内不迁离皋兰县。
二、政策措施
(一)增强创新活力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落实省市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在落实省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2.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在全面落实省、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5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高全社会研发费用投入强度。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公司对企业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数据和资料审计后,对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科技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及超过5%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科技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及超过7%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科技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及超过10%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包括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科技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及超过5%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科技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及超过7%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7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科技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及超过10%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建设创新平台
4.加大孵化平台建设。围绕产业+、生态+、文化+、企业+,鼓励各类科技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元一次性补助资金。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市级众创空间,在落实国家和省市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5.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企业研发机构开发的新产品并获批国家重点新产品或获批生产批号进入产业化生产的,在落实国家和省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企业研发机构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创制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在落实国家和省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成果转化
6.强化产学研合作。设立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对高等院校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分部(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给予一次性15万元经费资助。对转化基地的科研成果经过中试、试制、应用推广并取得国家重点新产品或获得生产批号进入产业化批量生产的,单个不超过30万元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当年认定为市级产学研合作基地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7.积极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对我县各类创新主体获得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获奖项目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一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在后期申报省市科技项目优先推荐。
(四)加大科技投入
8.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完善财政支持创新发展政策体系。全面、足额落实省、市科技创新奖补及配套资金,县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到2025年,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到1%以上,引导支持推动区域科技创新。
9.创新财税激励措施。加大对重点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服务力度。重点围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针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一对一”税务服务。
三、附则
1.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2.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
3.本优惠政策与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在享受财政贡献奖励的基础上,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标准的,按最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4.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政策内容作相应调整。
5.本奖励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具体由皋兰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