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产业发展政策
第一条 为推进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 )产业品质快速跃升,形成效益突出的产业集群,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高新区内纳税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重点支持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大数据应用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兰州自创区确定的主导产业。
第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认定通过和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上规入库。对当年新增的上规入库企业,按照工业、服务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政府质量奖”和“省长金融奖”、“甘肃名牌产品”、“甘肃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设立年度“优秀企业贡献奖”。对区内高成长性优质企业,按企业投入产出率、增加值率、财政贡献和核心竞争力进行综合考核,每年择优评选10户企业,每户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贴息。对省、市和兰州自创区明确扶持的重点产业类技改项目,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银行贷款部分,给予项目企业1%—3%的贷款贴息,最高可达3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培育及产业化。通过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等环节,确定重大类、一般类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二)对经认定R&D投入占营业收入达到3%以上的企业,当年所购置的研发、试验用设备、仪器,给予设备、仪器购置费5%最高可达50万元的补贴。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对企业开发并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含软件产品)并批量生产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0万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且排名前三名的企业,奖励20万元,其后的奖励10万元;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该类奖励每户企业每年最高可达50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协同参与获得上述奖项的企业,按照对应额度的30%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申报。
(一)对当年申请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经专利审查机构受理的,每项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的申报费用补贴;对当年获得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每项给予3000元的奖励。
(二)区内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专利奖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对当年代理兰州自创区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数不低于30%)达到1000件、600件、3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
(一)按照国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申报并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在兰州自创区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按照持有人实际投入给予10%的资金补贴,每个企业申请品种数量不超过10个,总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二)对当年取得国家、省食药监局颁发的药品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企业,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累计最高可达50万元;对获得医疗器械三类、二类注册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累计最高可达50万元。
(三)对于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支持资金100 万元;对于完成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并通过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简称BE 试验)的品种,每个品种支持资金200 万元。每家企业获得支持的品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 个,但进入同品种国内前三家BE 试验的不受数量限制。
对于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取得国内首仿药临床批件的,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每个品种奖励200万元。
(五)对通过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的医药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通过复审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复审的医药销售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软件和信息产业发展。
(一)软件企业当年通过CMM3、CMM4、CMM5评估认证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通过CMMI3、CMMI4、CMMI5评估认证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差额部分的奖励。
(二)对认定通过和新迁入的国家火炬计划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一)鼓励区内企业建立健全军品科研生产体系,取得军工研制资质,参与军用标准编制,承担武器装备研发、承制等任务。对新取得国军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等军品研发生产资质的,给予每个资质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军民融合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和军品研制任务的,按项目经费或合同金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基地的产业园或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