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嘉发〔2024〕3号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企业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省外、国(境)外引进,并在我市建设、经营、纳税的新建或增资建设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产业化等领域招商引资项目。支持钢铁及装备制造、电解铝及铝制品加工、核技术应用及装备制造、新能源及装备制造、商贸物流、文旅融合创新、现代农业、新质生产力和未来产业等产业链项目。
第二条 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甘肃省、嘉峪关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二、优惠措施
(一)用地保障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鼓励类投资项目争取列入省级重点项目,争取省重点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四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建设用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第五条 新引进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符合省、市级确定的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使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地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确需使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5%执行。
(二)财政金融
第六条 设立嘉峪关市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预算招商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根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收注册资本增资等实际情况,用于奖补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奖励招商引资工作。
第七条 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建成后3年内产值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八条 新引进的教育、科技、医疗、文化、旅游、体育、康养企业、高技术产业项目,建成后3年内,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落实政银企常态化对接交流机制,每季度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政银企专项对接活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全力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支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三)文化旅游
第十条 对当年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奖励差额。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的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奖励差额。
第十一条 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文化旅游品牌的文旅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技术研发类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孵化载体类创新平台,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补助30万元、15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众创空间,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众创空间,每孵化出1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每孵化出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每孵化出1家沪、深、京、港及国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在孵企业及毕业后三年之内的企业,均可纳入其孵化业绩统计范围。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新购置的省内或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给予5%且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支持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分部(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按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的5%,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按省级补助金额的50%且单项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对新备案的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贷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实际已支付贷款年利息的50%且一个企业年度内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给予补助。
三、优化营商环境
(一)人才支撑
第十七条 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企业的经营管理类人才、高技能人才等,享受政策待遇按照《嘉峪关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嘉办发〔2023〕31号)、《嘉峪关市柔性引才管理办法(试行)》(市委人才小组发〔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全市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政策。在子女入学方面,申请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享有与本市初中毕业生同等报考资格。
第十九条 将招商引资企业纳入高校毕业生进企业政策项目,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实施;对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全力保障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供给。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水电气暖保障至用地红线。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工业园区区域评估应用。对工业园区范围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报告等事项由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开展区域评估,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再单独编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消除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对国家规模标准以下的市级重点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项目,优化招标采购程序,凡通过全省阳光采购平台交易的,实行交易进场“零门槛”、交易过程“零拖延”、交易环节“零障碍”、交易服务“零距离”的“四个零”服务。
(三)落地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一会两单”跟踪管理模式。对市级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及时出具《项目前期跟踪任务单(蓝单)》《落地服务保障单(红单)》,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原则,实行市级领导包抓制,建立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专班,根据投资方的意见和实际需求,对接市直部门,落实优惠政策,强化配套政策和要素保障,加快推动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联审制度。招商责任部门每年3月底前受理政策享受申请,会同发改、工信、财政、住建、人社、自然资源、科技、文旅等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兑现。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兑付奖励资金。
四、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项目奖励办法如与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其他奖励政策奖补内容重复,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因国家、省级和市级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其不一致的,按国家、省级和市级政策规定执行。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从新、从优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品开采项目适用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项目建设期间及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招商引资企业,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省级层面的,由市级对口部门协调予以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承担。《中共嘉峪关市委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加大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嘉发〔20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