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落实好国家、省上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强科技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创新主体培育
1.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2.对新认定的技术研发类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的补助50万元,省级的补助20万元,市级的补助10万元;孵化载体类创新平台,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国家级的补助30万元,省级的补助15万元,市级的补助5万元;新认定的众创空间,国家级的补助20万元,省级的补助10万元,市级的补助5万元;中介服务类创新平台,新认定的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知识产权培育机构,国家级的补助20万元,省级的补助10万元;新认定的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给予2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3.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众创空间,每孵化出1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每孵化出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每孵化出1家沪、深、京、港及国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在孵企业及毕业后三年之内的企业,均可纳入其孵化业绩统计范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政府金融办、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4.对已认定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新购置的省内或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给予5%且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支持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分部(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按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的5%,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涉及规模较大的,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5.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额度全市排名前3的企业,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5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市排名前3的企业,每家补助5万元。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三、鼓励发明创造
6.对获得国家、甘肃省科学技术奖、专利奖以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含团队),按获奖(分配)金额的50%且单项不超过50万元给予配套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按省级补助金额的50%且单项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对新备案的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贷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实际已支付贷款年利息的50%且一个企业年度内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8.对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编制,被列为主编单位的,给予项目团队10万元补助;被列为参编单位的,给予项目团队4万元补助。主编及参编地方技术标准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9.培植创新创业文化,对组织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且参赛项目10个以上的单位,给予3-5万元补助;对进入国家级、省级决赛的项目分别给予组织单位2万元、1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0.对获得国家、甘肃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按获奖(分配)金额的50%、同一主体年度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对获得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或个人(含团队),特等奖给予15万元补助;一等奖给予10万元补助;二等奖给予5万元补助;三等奖给予2.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1.对促成本市技术交易额年度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认定登记的促成额度给予1‰且同一主体年度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完成本市技术交易额年度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认定登记完成额度的1‰且同一主体年度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支持科技人才培养引进
12.对经科技成果评价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并引领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的科研项目,视实际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给予完成团队10-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进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家级人才计划的科技人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我市新建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协同创新基地给予省级科技扶持资金的50%且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我市工作并获得敦煌奖的外国专家给予2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协)
13.设立科技特派员年度专项工作经费15万元,对市级科技特派员,聘期内按年度考评情况发放工作经费;科技特派员依托服务单位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优先扶持;鼓励服务单位以绩效奖励等方式为科技特派员发放技术服务报酬,或以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进行激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国资委)
六、附则
本措施中的事项,与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措施具体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工作由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并制订申报指南,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2019年12月2日《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嘉办发〔2019〕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