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21〕2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1〕39号)、《中共金昌市委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发展的意见》(市委发〔2020〕3号)精神,举全市之力推动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创新提升发展,结合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经开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甘肃省十大生态产业和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总体要求以及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在经开区注册并缴纳税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功能性机构、科技研发机构除外)的投资经营主体。
第三条 设立经开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列入经开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本政策所涉及的扶持奖励。明确由经开区承担的由经开区财政列支,未明确的按照经开区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分享比例,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并全部纳入经开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第二章 鼓励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
第四条 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的企业、外资控股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相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参照企业土地出让净收益100%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第五条 经开区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投产当年按照技改项目新增销售收入的0.5%,由经开区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市域内企业依托产业、产品、资产优势,新引进经开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由经开区按实际投资的0.02%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层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在经开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孵化中心等工业地产项目的,按照企业对经开区经济贡献大小,经开区分别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50%、第五年30%的标准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第八条 在经开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租赁经开区自有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第一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租金全额奖励;第二、三年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按企业实际已缴纳租金全额奖励,未达到的按企业实际已缴纳租金的50%奖励;第四、五年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企业实际已缴纳租金全额奖励,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按企业实际已缴纳租金的50%奖励,500万元以下不再奖励。
第九条 经开区内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租赁经开区内企业自建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经开区第一年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贴租赁费,第二年减半补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达规入库的,从达规入库当年开始连续两年经开区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贴租赁费;租赁费补贴期限两年。
第十条 对新引进经开区工业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由经开区给予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
第十一条 选聘招商专员推进市场化招商,经开区按引进项目到位资金的0.02%给予招商经费补助。
第三章 促进产业发展和企业上位
第十二条 市财政、经开区财政连续两年每年分别列支2000万元、1000万元,引进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和证券公司,设立经开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向经开区内主导产业、十大生态产业中已投产且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及拟上市企业,进行不超过10%的股权投资,并在五年培育期内不参于企业分红。
第十三条 新引进经开区主导产业和十大生态产业企业,两年内建成达产,年产值4亿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对经开区经济贡献大小,由经开区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 经开区工业企业和服务类企业首次入规,且当年增速不低于经开区平均增速的,由经开区一次性给予工业企业8万元奖励、服务类企业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经开区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由经开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经开区服务业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超1亿、5亿、10亿、20亿,且年增长率达10%以上的,由经开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5万、10万、20万和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鼓励发展开放型经济
第十七条 支持经开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争取设立有色金属自贸试验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等海关特殊监管区。
第十八条 在经开区新引进外商独资企业,两年内建成投产,按照企业对金昌市主要经济贡献大小,5年内按100%给予企业相应奖励;中外合资企业,两年内建成投产,按照企业对金昌市主要经济贡献大小,5年内按外资占比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第十九条 新引进经开区的跨国公司总部、研发、财务等功能性机构,按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经开区企业向外资银行贷款,用于在经开区的项目建设或工业生产,经相关机构认定为实际使用外资的,贷款当年给予企业一年期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
第二十一条 经开区企业新引进使用外资的,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0.5%,一次性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经开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按再投资金额的0.5%一次性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经开区新引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和社会自然人,给予引进到位资金的0.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境外招商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在经开区落户的重大进出口项目和引进利用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奖励。
第二十五条 支持经开区共建共享“区中园”,发展“飞地经济”。投资建设的国家级经开区共建园区和援疆、援藏、援助边(跨)境共建园区,根据建设规模、入驻项目、服务能力等情况,按开工建设、竣工、启动运营三个阶段,给予建设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入驻共建园区企业享受经开区各项政策。
第五章 支持创新创业
第二十六条 经开区一次性注入经开区科创孵化器500万元种子投资基金,为入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引导建设加速器(标准化厂房),创建国家级孵化器。
第二十七条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专精特新”、“科技创新型”“绿色制造体系”等企业,经开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经开区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经开区每件给予1500元奖励。申请PCT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后,经开区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新认定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由经开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外资研发机构,可适当加大奖励。
第三十条 新获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平台,由经开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高校或科研院所的两院院士在经开区内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从事产学研合作且实现技术成果转化的,由经开区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在经开区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平台,按照平台当年签订对外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到位资金的10%(关联交易除外),经开区给予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经开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补助;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经开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企业达到条件毕业的,经开区每户分别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毕业企业2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博士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经开区带专利、资金创办企业,由经开区(金川民营经济产业园)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办公场所,5年内免收租金,优先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六章 支持网络货运企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根据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支持经开区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融合,建设网络货运总部,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
第三十六条 支持经开区建设网络货运区块链服务平台,打通市场监管、交通、税务、财政等相关网络货运数据,为网络货运企业提供企业入驻、执照办理、在线开票等服务。网络货运区块链服务平台建成后,交由专业运营公司运营、策划、招商。
第三十七条 前两年按照企业对金昌市主要经济贡献不高于 98%的标准给企业相应扶持奖励;后三年按照企业对金昌市主要经济贡献不高于 90%的标准给予企业相应扶持奖励。
第三十八条 新引入数字经济平台项目奖补标准按照市政府签订的具体招商引资协议执行;对省级以上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扶持奖励资金实行按月兑付,年终结算,每月20日前由经开区管委会对上月扶持奖励资金进行兑付,年终由经开区管委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扶持奖励标准和奖励资金数额进行审计确认,根据审计确认结果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企业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 第一年入驻的前30家网络货运企业办理ICP、三级等保所需资金,每户按1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专项补助;第二年对入驻的前30家企业按照办理ICP、三级等保所需资金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第四十一条 对入驻企业,实行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营业执照,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对入驻且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实行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两年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对金昌市经济贡献部分100%的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对金昌市经济贡献95%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章 要素保障
第四十三条 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建筑红线外供水、排污、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享受甘肃省电价奖励政策, 不享受甘肃省电价奖励政策的企业,支持经开区通过直购电、打包趸售等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除按照企业土地出让净收益给予企业相应奖励资金外,同一企业当年奖励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总额。
第四十六条 企业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所有奖励。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涉及“金昌市经济贡献”是根据企业缴纳税收市级留存可支配资金总额情况认定;“金昌市主要经济贡献”是根据企业在金昌市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上解中央级、省级财政后金昌市留存的可支配资金总额情况认定;“经开区经济贡献”是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经开区留存可支配资金总额情况认定,具体认定落实工作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本政策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21〕12号,有效期4年,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民营经济产业园)创新提升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