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惠企政策汇编
一、工业项目准入条件
1.产业导向。漳浦坚持突出工业、突破工业,重点发展工业经济、绿色经济、海洋经济,做强食品医药、家居建材等两大传统优势产业,精心培育形成千亿级清洁能源、三百亿级高端纸业、百亿级精细化工三大新兴潜力产业集群,构建富有核心竞争力的“2+3”产业体系,产业集聚入园入区。2.节能环保。入园项目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实环保建设“三同时”措施,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排放量应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3.投资规模。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00万元,属于高新技术类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类项目及产业集群项目也不能少于2000万元,重点引进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项目,优先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项目。
4.投资强度。落户园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原则上要求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各个具体园区要按照本园区的实际情况,对各个主导产业投资强度进行细分。
5.土地产出率。落户园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原则上要求年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或年创税额不低于15 万元/亩。
6.节约集约用地。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仓储物流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7.建设期限。企业须在土地交付使用后(指完成三通一平和供地手续)六个月内动工建设,建设期限一般在两年内完工。重大项目因非主观原因未按期竣工的,经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应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给予适当延长建设工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8.履约金制度。为保证项目按期开工和投产,入园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之外,要实行履约金制度,按项目用地规模缴纳不低于4万元/亩的履约金。
9.项目联审制度。项目签约前由项目引办单位报县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审查核准,以进一步缩短后续审批流程时间。
二、惠企政策
(一)行业政策
1.工业企业
(1)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台湾百大、央企、民企500强等五类投资项目,采用一企一策办法予以扶持(矿产资源开发、光电、风电、水电项目除外)。
(2)鼓励新建工业项目。对新建工业生产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光电、风电、水电项目除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经认定逾1亿元的,项目投产后对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两年,年贴息额不超过 15 万元。
(3)对新增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5万元奖励(含省级补助5万元)。对新上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25万元奖励(含省级补助5万元)。
(4)涉及工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政府规定应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用外,省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5)新投建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际报建面积征收,累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3万平方米(含)以下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70%征收,累计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部分减半征收。实行先收后返,优惠部分在企业投产后返还。
(6)新投建工业项目使用林地时、项目用林获批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供林权证或不动产证,只需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林权证明。企业在委托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时,可同时委托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7)对年纳税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8)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对列入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
(9)发展服务业制造。对新增遴选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物流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和精品线路给子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省级基础上补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遗产项目不超过80万元资金奖励(省级基础上补差),对新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县(市、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对省级、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资金奖励(省级基础上补差)。
(10)省工信厅对新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类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年主营收入首次突破 100 亿、50亿、30亿、20亿元的食品工业企业(以实际发生数据为认定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500万、300万、2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且注册资本金年度到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食品工业企业,在企业开工后,按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12)支持技改投资。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食品生产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照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的3%给予补助;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食品生产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的3%给予补助。
(13)鼓励市场拓展。积极参与“中国食品名城·漳州味”食品交易会,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参加由本市主办的食品展会,举办地在漳州市外的,每家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由本市组织参加全国春、秋季糖酒会的,每间展位给予1.5万元租金补助。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参加省外(不含境外)重点展会的,每次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万元补助;规模以上食品企业以特装展位形式参展的,以36平方米为基本单元,每个基本单元给予2万元补助。
(14)鼓励企业节能降耗。根据省、市年度节能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对节能技改、循环经济、节能示范等项目按节能量、投资额给子奖励。
2.商贸企业
(1)对经统计部门认定,当年度新纳入“限上”企业统计的,给予奖励。(市级基础上补差)
①批发业:月度新增每家给予8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3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新增每家给予6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3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3万元奖励;②零售业:月度新增每家给予12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7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新增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7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3万元奖励·
③住宿、餐饮业:月度新增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5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新增每家给予8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5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3万元奖励;
④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月度新增每家给予8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3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新增每家给予6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3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3 万元奖励。
(2)对新增限额以上法人批发企业、法人零售企业、法人住宿企业、法人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首次达到1.5亿元、8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达标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6万元奖励。
(3)对限额以上批发业法人企业,年销售额净增2000-5000万元、5000-10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对限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净增1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对限额以上餐饮业法人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净增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对限额以上住宿业法人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净增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4)对限额以上法人批发企业、法人零售企业、法人住宿企业、法人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首次达到5 亿元、3亿元、3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达标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5)鼓励组织开展汽车、家电、家具、家装、数码产品等重点商品促销、举办美食嘉年华、餐饮品鉴、夜间购物节等夜间促消费活动,对组织商户30家以上(其中纳统商贸企业不少于 15 家),活动连续举办不少于3天,参与促销的纳统企业活动当月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增幅正增长,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主办方不超过40%的经费补助,每场活动最高补助10万元
(二)综合政策
1.总部企业
(1)总部在我县(含总部迁移至我县)的上市、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企业且并购交易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 1%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县外境内A股上市公司总部迁入我县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 200万元奖励。
2.企业上市
(1)企业拟境内A股上市,根据与保荐机构或其他证券从业机构签订的上市服务协议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上市申请被境内、外证券监管机关正式受理的,在落实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境内外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且其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县项目投资的,在落实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2)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资金的50%以上用于我县项目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相应奖励: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3亿元(含)~6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6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15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境外间接上市企业按60%的奖励标准执行。挂牌公司股权融资和再融资资金的50%以上用于我县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相应奖励: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3)企业拟通过红筹架构间接在境外上市,上市申请被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正式受理的,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且 IPO募集资金的50%以上实际用于我县项目投资的,在落实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70万元奖励。(4)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在落实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奖励120万元;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县财政追加30万元奖励。企业在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不含展示性挂牌)的,在落实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60万元奖励。
3.科技创新
(1)加大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在享受全省研发投入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对首次有R&D(研发费用内部支出)的规上企业,按R&D的2%给予奖励;对R&D比上一年度增长22%以上的企业,按R&D比上一年度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2)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以企业在上一年度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基础,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奖励金额不超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每家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本年度可用财政资金,如超过则按上述计算的奖励额等比例折算奖励。
备注: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与省研发投入分段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3)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鼓励企业根据自身产业特色建立科技创业孵化基地(或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支持企业或个人创办众创空间,经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根据其孵化面积,按新建100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此基础上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配套奖励、
(4)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产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创新券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给服务方全部费用中扣除应缴增值税后的费用)的50%.
(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县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备案,单个合同技术交易总额超过50万元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争取上级经费支持。单个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超过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技术或设备进行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的,择优以科技计划项目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在漳浦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联合设立“技术专业机构”。凡引进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在漳浦设立分支机构,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确认,给予50万元补助,其后二年若达到考核指标的,给予每年50万元补助,不再重复享受技术转移机构业绩补助。
本县企业开展漳州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培育、建设与引进一批技术转移机构,对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县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2%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其中对持证技术经纪人奖励不少于30%。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的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超过上年度登记额且不低于1亿元的,给予5万元补助,超过1亿元部分按0.6%给予补助,单个机构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
(6)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认定。对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 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7)企业入库当年,根据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情况分档予以奖励,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8)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或五年一次性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或1000万元的后补助。
(9)鼓励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在我县共建或自建研发机构,新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争取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重大专项,单个项目获得立项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所获资助额的12.5%给予配套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配套经费由企业用于相关研发活动。
(10)着力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对获评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通过评估确认为省级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立项资助的,非独立法人的给子100万元奖励,独立法人的给予 200万元奖励。
(11)发展科技服务业。支持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且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运行经费的支持。
(12)利用科技金融手段促进产业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担保、证券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引入科技贷款担保或保险,按实缴担保费或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家年度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13)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我县企业、科研机构开发生产的新产品,经有资质的部门认定后,同等条件下由政府进行首购。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新产品鉴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完成国家、行业标准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同等条件下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企业购买列入国家和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的自主产品,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4)对首次获市科技部门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被省科技厅受理的未予以认定的企业,给予4万元资金补助。
4.转型升级
(1)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实施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对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且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的,省级财政再按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超过5%比例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新列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号)规定给予相应奖补。鼓励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牵头企业 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5.中小企业
(1)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①安排专项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本县财政相应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②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积极对接国家基金、福建省创新创业天使股权投资基金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类基金,在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下增设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本县将积极推动设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三)保障政策
1.用地政策
属集约用地、符合漳浦产业规划、清洁生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可按用地红线面积计价,不计道路公摊。
2.人才扶持
(1)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补助
①境外引进:特级700万、A类200万、B类100万、C类50万;
②国内引进:特级700万、A类100万、B类50万、C类 25万。
(2)漳州市高层次人才补助
第一类 200万、第二类100万、第三类50万、第四类30万、第五类20万。同时我县积极推动创新创业人才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类人才项目,经我县申报并获批国家“万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县财政按中央或省奖励资金的1:0.5比例配套奖励。
(3)获评漳州市职业经理人,将按用人企业实际支付薪酬的30%给予补助(个人补助累计不超过三年,当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
(4)获评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将按企业税前薪酬的50%-60%的标准给予补助(个人补助累计不超过三年),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县财政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
(5)获评漳州市主导产业技术人才,将按企业税前薪酬的40%给予补助(个人补助累计不超过三年)。
(6)获评来闽工作的台湾优秀毕业生,将按博士(含博士后研究员)30万元、硕士20万元、本科毕业生10万元给予补助。
(7)获评福建省“雏鹰计划一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培养对象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服务支持。
(8)我县设立漳浦县人才综合服务站,聚焦人才服务需求,为我县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人才项目申报、落户安居、子女教育、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3.金融支持
(1)线上经济贷
单户企业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线上经济贷贷款,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等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统计的我省上一年度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2)企业债券贴息
①对新发行的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供水管网、排水防涝、燃气管网、地下综合管廊、垃圾污水处理、内河整治、绿道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其中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 50%.
②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募集资金由托管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的,按当年实际完成的转贷规模给予发行人0.5%贴息。小微企业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可转债融资,对债券存续已达到或超过两年的,按小微企业融资金额的0.5%一次性给予贴息,单家小微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商贸贷、外贸贷
对银行发放给中小微商贸、外贸企业的贷款提供风险分担,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的最高可补偿本金损失的80%,
2.县级之前制定的惠企政策与本惠企政策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惠企政策为准。
3.惠企政策以就高原则,不重复、不叠加享受。4.本惠企政策由漳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