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漳州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漳州高新区三大片区开发建设的决策部署,加速培育重点产业集群、强化科技创新力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规模领先、创新引领的产业生态体系,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产业集群,结合漳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功能性食品、文旅康养、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建筑业等产业发展,鼓励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支持对象须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和机构:
(一)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均在漳州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直管园区范围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除外)、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三)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与区域规划环评。
二、政策支持
(一)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工业机器人、智能应急设备、智能包装装备、智能交互显示设备、可穿戴智能设备、高端轴承、智能传感器、精密零部件、模具等制造;集成电路;工业设计服务、智能诊断服务、系统集成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智能运维服务等。
1.产业空间支持
(1)购房支持
对购买高新区内的商品厂房,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8000元(含)/㎡,且纳入高新区规模/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当年度按购房面积给予100元/㎡/年的购房支持;若购房企业当年未能达到考核目标,当年不得享受该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享受支持最多不超过两个年度,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且每年购房支持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享受支持的用房未经允许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须退还支持。
(2)租房支持
对租用高新区区属国有权属的商品厂房,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8000元(含)/㎡,且纳入高新区规模/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形式给予一定比例的厂房租金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若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18000元(含)/㎡-23000元/㎡,给予该完整年度厂房租金的30%支持;若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23000元(含)/㎡-28000元/㎡,给予该完整年度厂房租金的40%支持;若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大于28000元(含)/㎡,给予该完整年度厂房租金的50%支持;若租房企业当年未能达到考核目标,当年不得享受该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享受支持最多不超过两个年度,且每年租金支持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须退还享受的支持。购房支持和租房支持可叠加享受,但同一企业不能用同一套数据重复享受购房支持和租房支持。〔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税务局、靖圆产业服务中心、靖圆发展公司〕
(3)装修支持
对新建无尘车间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且洁净等级达到千级、百级及以上等级的工业企业,在无尘车间完成验收工作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无尘车间工程实际造价的10%给予装修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招商服务中心、靖圆产业服务中心〕
2.首台(套)支持
对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省工信厅认定的)生产企业给予支持,对成套装备、单机设备属于国内首台(套)的,在享受省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50%的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省内首台(套)的,在享受省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30%的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3.试点示范支持
对新获评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同一企业同时获得不同级别或不同荣誉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若同一企业先后获得不同级别或不同荣誉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4.经营贡献支持
对在高新区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5年内)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5.生产工具购置支持
对应用高新区内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含工业软件)并实际应用取得成效的工业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
(二)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植物提取、生物提取、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天然)日化产品制造、(草本)化妆品制造、医疗器械制造、生物材料和生物制品制造;医药、医械研发服务和外包生产机构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等。
1.产业空间支持
(1)购房支持
对购买高新区内的商品厂房,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8000元(含)/㎡,且纳入高新区规模/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当年度按购房面积给予100元/㎡/年的购房支持;若购房企业当年未能达到考核目标,当年不得享受该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享受支持最多不超过两个年度,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且每年购房支持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享受支持的用房未经允许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须退还支持。
(2)租房支持
对租用高新区区属国有权属的商品厂房,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8000元(含)/㎡,且纳入高新区规模/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形式给予一定比例的厂房租金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若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18000元(含)/㎡-23000元/㎡,给予该完整年度厂房租金的30%支持;若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23000元(含)/㎡-28000元/㎡,给予该完整年度厂房租金的40%支持;若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大于28000元(含)/㎡,给予该完整年度厂房租金的50%支持;若租房企业当年未能达到考核目标,当年不得享受该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享受支持最多不超过两个年度,且每年租金支持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须退还享受的支持。购房支持和租房支持可叠加享受,但同一企业不能用同一套数据重复享受购房支持和租房支持。
〔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税务局、靖圆产业服务中心、靖圆发展公司〕
(3)装修支持
对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新建GMP实验室、洁净室、检测实验室、洁净厂房等研发实验空间以及生产车间的企业和机构,在洁净车间完成验收工作并投入使用后,其中达到D级、C级、B级等级标准,按照洁净车间工程实际造价的10%给予装修支持;达到A级等级标准,按照洁净车间工程实际造价的30%给予装修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招商服务中心、靖圆产业服务中心〕
2.药品研发支持
对在高新区转化的创新药,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对在高新区转化的改良型新药,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3.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支持
对高新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4.产业化支持
(1)对取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含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药品注册证书,且该产品首次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累计销售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书,且该产品首次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累计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个品种分别给予40万元、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5.经营贡献支持
对在高新区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5年内)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6.产业平台支持
对在高新区新增建设的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招商服务中心〕
(三)支持功能性食品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食品添加剂、动植物蛋白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具有特定营养保健功能食品的研发、检测和生产等。
1.产业空间支持
(1)购房支持
对购买高新区内的商品厂房,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8000元(含)/㎡,且纳入高新区规模/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当年度按购房面积给予100元/㎡/年的购房支持;若购房企业当年未能达到考核目标,当年不得享受该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享受支持最多不超过两个年度,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且每年购房支持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享受支持的用房未经允许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须退还支持。
(2)租房支持
对租用高新区区属国有权属的商品厂房,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8000元(含)/㎡,且纳入高新区规模/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形式给予一定比例的厂房租金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若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18000元(含)/㎡-23000元/㎡,给予该完整年度厂房租金的30%支持;若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23000元(含)/㎡-28000元/㎡,给予该完整年度厂房租金的40%支持;若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大于28000元(含)/㎡,给予该完整年度厂房租金的50%支持;若租房企业当年未能达到考核目标,当年不得享受该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享受支持最多不超过两个年度,且每年租金支持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须退还享受的支持。购房支持和租房支持可叠加享受,但同一企业不能用同一套数据重复享受购房支持和租房支持。
〔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税务局、靖圆产业服务中心、靖圆发展公司〕
2.研发支持
对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新型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且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累计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企业,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3.经营贡献支持
支持食品企业向功能性食品延伸发展,对企业的功能性食品业务板块年度销售收入在高新区首次(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5年内)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4.品牌质量支持
对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标杆”认定,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40万元和15万元的基础上,高新区分别再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获得“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定(含复评)的,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5万元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3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文旅康养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集高端健康管理、疾病诊断、疾病治疗、专业护理、康复疗养、健康旅游于一体的高端医疗服务、医养融合服务、养老综合服务、旅居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旅居及养老服务;文化旅游综合体、旅游休闲度假区、文化影视基地、主题公园、特色旅游小镇、大型酒店综合体等。
1.智慧健康养老示范支持
对新获批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园区的项目,建成验收(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通过为准)并正式运营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包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
2.中医服务支持
对新引进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选的,且在高新区行医每年超过3个月)的医疗康复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
3.经营贡献支持
对在高新区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5年内)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4.品牌创建支持
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在享受市级奖补政策30万元、50万元、150万元的基础上,高新区分别再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并纳入贸易统计的,在享受市级奖补政策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基础上,高新区分别再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
(五)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重点支持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外包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商贸业、网络货运平台以及其他现代服务,需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需求且入库纳统的企业。
1.商贸业企业
(1)对新引进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40%。
(2)对新引进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0%。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税务局〕
2.网络货运平台企业
(1)对新引进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40%。
(2)对新引进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0%。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税务局〕
3.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1)对新引进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40%。
(2)对新引进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0%。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税务局〕
4.以上现代服务业支持政策实行每年兑现,扶持奖励享受至本文有效期内。新引进企业指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在高新区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2022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按其本年度比上年度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增量部分奖励标准参照新引进企业奖励标准执行。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税务局〕
(六)支持总部经济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
1.总部企业认定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所有基本条件,并按各行业规模要求给予认定。2022年1月1日前在高新区注册或迁入高新区的企业属于存量型总部企业;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在高新区注册或迁入高新区的企业属于增量型总部企业。
(1)基本条件
①在高新区注册、企业所得税汇总在高新区缴纳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财务管理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②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
③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原则上有2家在漳州市外并在高新区纳税;
④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和关联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来自市外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总部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各项交易收入。下属企业是指总部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企业是指与总部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2)规模要求
①制造业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上年度在高新区实际纳税额(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和,下同)1000万元(含)以上。
②建筑业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且上年度在高新区建筑业纳统产值5亿元(含)以上,并在高新区实际纳税额400万元(含)以上。
③现代服务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其中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企业,上年度在高新区实际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企业,上年度在高新区实际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旅游业、现代农业等企业,上年度在高新区实际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
④其他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高新区实际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2.开办支持
对增量型总部企业,当年度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总部企业,给予实收资本1%的开办支持;当年度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实收资本2%的开办支持;当年度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实收资本3%的开办支持。开办支持分5年进行支持,每年支持20%,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科经局、税务局〕
3.办公用房支持
(1)购房支持
对增量型总部企业,其本部在高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购置之月起每年按购房价的1%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享受支持最多不超过两个年度。享受支持的用房未经允许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须退还支持。
(2)租房支持
对增量型总部企业,其本部在高新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年度起每年按实缴租金(不超过市场指导价)的30%、20%比例给予办公租房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享受支持最多不超过两个年度。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须退还支持。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4.经营贡献支持
(1)对增量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前5年按其本年度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经营贡献奖励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不受政策到期影响。
(2)对存量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该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该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该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经营贡献奖励享受至本文有效期内。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科经局、税务局〕
5.产业链招商引进支持
总部企业引进其投资占股5%(含)以上且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含总部认定基本条件③中的企业)落户高新区,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总部企业1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招商引进奖励。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科经局、招商服务中心〕
(七)支持建筑业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包括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建材设备以及勘查、设计、监理等与建筑业相关的产业。
1.办公用房支持
(1)购房支持
对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和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购买高新区内的商务楼宇办公用房,按1000元/㎡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1500㎡。
(2)租房和物业支持
对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和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在高新区租房办公的,前两年给予租金和物业费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租金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物业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7元/平方米/月,每家企业每年物业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资质支持
对2023年1月1日起高新区增量建筑企业奖励标准如下:
(1)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给予600万元奖励;一级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二级资质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2)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二级资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建筑劳务资质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每家企业按不同类别最高一级给予奖励,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别的资质不给予重复奖励。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3.晋级支持
对高新区建筑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起取得资质晋级的,给予相应的晋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对总承包企业,从一级升为特级的奖励300万元;二级升为一级的奖励100万元;三级升为二级的奖励50万元;
(2)对专业承包企业,二级升为一级的奖励50万元。
同一企业内各级别不同类别的资质晋升,不给予重复奖励;同一家企业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分别晋升的可同时享受奖励。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4.争先创优支持
(1)对高新区建筑企业2023年1月1日起所承建的区内工程项目获奖的,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相应的叠加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奖励100万元;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励50万元;华东片区优质样板工程、“闽江杯”“闽水杯”奖励20万元;“水仙杯”奖励5万元。
(2)开展区级“十佳”企业的评定。对入选年度“十佳”企业的单位予以表彰鼓励,并予以重点帮扶。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5.公路工程、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可享受二级、二级可享受一级、一级可享受特级资质相应的奖励或支持;古建筑专业承包二级或三级企业,可直接享受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相应奖励或支持。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6.为持续促进本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2023年1月1日以前存量资质建筑企业的有关奖励和支持事宜,可延续按本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八)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
重点支持高技术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培育以及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培育技术转移机构,推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提升。
1.高新技术支持
(1)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支持
对新列入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统计目录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支持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由漳州市以外新迁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发展成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再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
(3)其他科技企业支持
对首次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在享受省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分别再给予25万元和10万元奖励,若同一企业同时获得不同级别认定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若同一企业先后获得不同级别认定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对新列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
2.创新平台支持
新获得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认定的,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100万元奖励;非独立法人的,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
3.技术成果转移支持
(1)技术交易支持
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再对年度实际技术交易额超过500万元按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技术转移机构支持
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1000万元,高新区再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或备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国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经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
4.支持双创基地发展
(1)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提升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备案)、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分别再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给予运营配套奖励5万元。符合省市级政策的,可同时享受。
(2)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企业
支持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再对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每年培育1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0.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以上两项奖励可叠加享受。
(3)支持双创基地内重点科技企业
对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双创基地,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租用区属国有企业建设的商品厂房、办公楼,可根据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场所租金的50%支持,租金支持采用“先缴后补”的形式,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享受支持最多不超过五个年度。
〔牵头单位: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
(九)支持品牌企业发展
为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经济贡献大、竞争力强的品牌企业,对年度实际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并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的企业入驻荔枝海树屋等产业新空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承租面积的租金支持。
1.支持标准
年度实际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可给予入驻后前两年每年最多不超过100㎡的租金全额支持;年度实际经济贡献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年度实际经济贡献每增加250万元,租金支持面积上限增加100㎡。每家企业每年租金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500㎡。
2.支持方式
对入驻企业每年考核一次,连续考核两年,若企业当年度达到考核目标,则该年度可享受相应的租金支持,租金支持采用“先缴后补”的形式;若租房企业当年度未能达到考核目标,当年度不得享受该支持,后续不予另行追加。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须退还享受的支持。
〔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税务局、圆山发展公司〕
(十)支持非区属国企产业园规上企业发展
产业园区指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由非区属国企(含市属国企、民营企业)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商品厂房、写字楼。
为支持高新区产业园区做精做强,促进产业园区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对租用非区属国企产业园区生产、研发或办公用房的规上(限上)企业,可根据其实际租用面积,在当年度达到纳统条件且在库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元/㎡/月的租金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200㎡,累计享受支持最多不超过两个年度。租金支持采用“先缴后补”的形式,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须退还享受的支持。
〔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靖圆产业服务中心〕
(十一)支持外资企业发展
为鼓励外资企业到资,提升外资规模和质量,对新设(含增资)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领域)按当年度实际到资额,分档次给予奖励。实际到资3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20万元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10万元奖励;实际到资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35万元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15万元奖励;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的,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70万元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30万元奖励;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200万元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5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招商服务中心〕
(十二)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为抓住当前国家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机遇,加快推进我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漳州市挂牌、上市政策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奖励金额的基础上,高新区再按市级承担奖励金额的50%给予额外奖励。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三、申报和兑现程序
(一)本措施奖励或支持的资金按年度进行申报和兑现。各牵头单位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各牵头单位提出兑现政策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视同自动放弃。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予以兑现。本政策所需资金列入相关单位年度财政预算。
(二)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客观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追回已兑现的奖励或支持。
(三)本措施原则上可与国家、省、市级政策叠加享受,但国家、省、市级扶持政策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可按择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区级配套资金(本措施另行规定的叠加奖励或支持的除外);涉及高新区配套的同类型的奖励或支持政策,企业可按择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若企业公司名称变更的,按本措施延续享受,不得重复申请。
(四)本措施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内已满足奖励或支持条件的,政策延续至执行完毕(另行规定除外)。
(五)每家企业当年度所享受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在高新区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0%(外资奖励和科技创新奖励除外),企业可按此标准自行选择适用的条款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政策。
(六)享受本措施相关政策的企业如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或支持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奖励或支持的资金。
(七)享受本措施相关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高新区,其中建筑业企业承诺5年内不迁离高新区;不改变在园区内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建筑业企业除外)。若享受政策的企业违反承诺或存在10年内提前注销税务登记移往高新区外、抽逃资金空壳运转等情形的,将追回在高新区获得的所有奖励或支持的总额。
四、其他事项
(一)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附加价值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优质的重大项目,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执行。现行企业或新引进企业已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不再适用本措施。
(二)本措施由各牵头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分别制订细化方案或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高新区管委会多方面综合,可进一步制定细化措施。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现行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上级政策变动的,按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