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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云霄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光电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导读: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光电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光电产业密集区”建设,壮大光电产业规模,完善光电产业链条,提升光电产业素质,打造光电之都,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促进云霄县光电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引进新办企业(一)工业项目用地政策。根据《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福建省工业用地招.....

漳州市云霄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光电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光电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光电产业密集区”建设,壮大光电产业规模,完善光电产业链条,提升光电产业素质,打造光电之都,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促进云霄县光电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引进新办企业

(一)工业项目用地政策。根据《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要求,光电产业属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其投资强度为每亩应大于或等于153万元;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我县2012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9.13万元,即2012年规划用地红线内每亩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9.13万元,下同)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规定申请办理批次农用地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预申请人应缴纳预申请保证金(我县预申请保证金为5万元/亩),预申请保证金在土地出让成交后可转入土地出让金。

(二)地价优惠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其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投资额10亿元以上,年缴税收(生产经营环节)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每亩不低于9.13万元的70%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

(三)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用地。凡是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项目合理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充分保障。对现有民营企业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

(四)支持集约用地。对在开发区(园区)内新建设四层(含四层)以上、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通用厂房(自用除外)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建成的标准化厂房投资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税收优惠政策。属购地建设的、自批准供地之日起7年内,属租赁厂房的、自投产之日起的5年内, 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比例(不含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下同);在50-100万元的奖励30%,在100-200万元的(含100万元)奖励40%,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奖励比例为50%。新落地台资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予以100%奖励,后3年予以50%奖励;增资扩产的台资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50%奖励;涉及台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政府规定应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用外,省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台资企业按标准下限收取。

(六)实施特大型项目特殊优惠政策。引导生产要素向大项目集聚,保障大型项目的用地、用海、用林、水电煤气等要素需求。对世界500强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政策支持。

二、推动企业开拓市场

(一)云霄光电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行政办公用品、政府投资项目中,需采购光电产品的,在各种技术指标符合采购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县企业的产品。县光电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县政府推荐企业及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对符合规定的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评标中对本地企业采取综合评标法时给予4%-8%的技术加分。

(二)鼓励企业外出开拓市场。县政府采取"统一参展、强势推介云霄光电"的形式,对其展位费、宣传费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国外1万元,省外5000元,省内3000元。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补贴展位不超过4个。对举办专场产品展销会的企业,在境外举办的每家给予5万元补贴,在境内举办每家给予3万元补贴。

(三)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优先保障物流园区和重点物流企业建设用地,加大物流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对在云霄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且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自认定之年起,连续三年按其比上一年度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创建国家等级物流企业,对总部在云霄且由总部统一纳税,首次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奖励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之后每晋升一个等级再给予奖励30万元。

(四)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发展。民营生产制造企业将现有仓储、运输等资产分离出来组成独立物流企业的,分离当年同口径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奖励给分离主体企业。从生产制造企业中分离设立的物流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由县财政按其新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在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存量资产兴办仓储物流业,可暂缓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鼓励物流企业整合个体运输车辆规范运营,对挂靠公司运营的个体车辆,按个体运输所得税率进行征税。

(五) 支持专业市场建设。对入驻新建专业市场的经营户,自开业起连续三年每年由县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100%、50%、50%给予奖励。

三、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一)着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凡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取得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或获得国家级新产品鉴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企业建立一个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进站的博士后每人给予5万元的科研、生活补助。

(二)鼓励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对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每个奖励1万元,有转化为生产力的并经考核通过,每个再奖励2万元;对已取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转化为生产力的并经考核通过,每个奖励0.3万元,每个企业实用新型奖励每年最多不超过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的不予奖励;对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进行奖励,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3万元,在香港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三)强化企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世界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其中市政府承担100万元,县政府承担5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县两级政府各负担50%);对首次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或福建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漳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深入推进以质取胜和技术标准战略,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对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制(修)订。对参与制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鼓励使用云霄光电集体商标。财政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云霄光电集体商标的宣传与使用,以此提高云霄光电行业的整体效应和市场知名度,带动整个光电行业的稳步发展,对于云霄光电协会成员企业,根据本规定领取奖金的,要求在其自主品牌产品包装上使用云霄光电集体商标,定牌加工产品除外。

四、奖励企业上规模

(一)奖励新建项目投产上规模。对新建工业项目投产并上规模的,经市经贸委、市统计局认定,按其当年度新增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奖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上规模。对上年度年主营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首次上规模的,经统计部门认定,按其当年度新增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民营企业壮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除按其新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25%、30%奖励企业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四)表彰突出贡献企业。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工业表彰大会,对工业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颁发奖牌;达到150万元以上,颁发奖牌并按实际入库数比上一年增量的2%给予奖励(上一年完成数未达到150万元均按150万元计算);达到300万元以上,颁发奖牌并按实际入库数比上一年增量的4%给予奖励(上一年完成数未达到300万元均按300万元计算)。对年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或在我县缴纳税收首次达到2亿元以上,且总部(或区域总部)在我县的企业,上报漳州市政府,授予"漳州市功勋企业"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

五、支持企业总部经济发展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财税支持:

1、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5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已上缴我县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以下涉及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其本部租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均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自企业对地方级税收贡献额超过200万元的年份起,前2年每年奖励120万元(地方级税收贡献额低于奖励数额的年份以地方级税收贡献额为限,下同),第3年奖励80万元;对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超过500万元的从超过500万元年份起,前2年每年奖励300万元,第3年奖励200万元;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地方政府审批权限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第3年减半征收,下同。

2、对现有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在本地建设总部大楼因变更土地用途、利用现有土地补缴的地价差额(扣除应提取的专项基金),自总部大楼竣工验收后分三年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予以返还;自集中销售开票新增地方级税收超过100万元以上年份起,前2年每年奖励60万元,第3年奖励40万元;自集中销售开票新增地方级税收超过300万元以上年份起,前2年每年奖励180万元,第3年奖励120万元。

3、县外企业在我县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自该子公司年上缴地方级税收超过100万元以上年份起,前2年每年奖励60万元,第3年奖励40万元;自该子公司年上缴地方级税收超过300万元以上年份起,前2年每年奖励180万元,第3年奖励120万元。

(三)建设用地支持:经认定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境内外企业,可在我县规划范围申请建设企业总部,其所需建设用地,采取用地预申请,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同地段同用途评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宗地挂牌起始价。对项目投资超过5亿元的总部企业优先安排单独供地。科技含量高、创税多、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单独申请用地的,其项目投资须超过1亿元,单体建筑面积须超过2万平方米。原用地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评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应按规定办理划拨工业用地出让手续,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费税。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其自用率未达到总建筑面积50%以上,可申请由政府统一调度出租。特殊贡献大的企业,确需转让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但其自用率必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六、支持和推进企业上市

(一)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或其他证券从业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给予30 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企业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正式受理的,在取得有关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含境外上市)的企业,根据有关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其募集资金的70%(境外上市50%)以上实际用于本区域投资的,一次性给予70万元奖励。

上述各项奖励由市级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负担100万元,其余由县财政负担。

(四)对当年成功实现上市的企业,上报漳州市政府,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年度"漳州市经济建设功臣"称号;对外地来云投资企业实现上市的,同时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上市企业列为市级重点企业。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都应给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安排适当的名额。

七、强化保障机制

(一)强化人才保障,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从2012年起,县政府每年从预算内安排20万元作为服务企业用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培训、技术培训开拓建立省外用工源基地、搭建招工平台、举办省外专场招聘会、奖励"以工引工"等。对参加县政府组织的省外现场招聘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差旅费补助3000元/次。认真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政策规定。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入驻高新技术孵化基地创业的,在三年孵化期内,按每年上缴税款(不含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列入预算予以奖励;入驻企业租用孵化中心的办公、科研用房,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按50%收取。孵化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办理执照、信息咨询、专利申请、人员培训等全方位服务。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在国家奖励的基础上,地方财政相应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配套奖励40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强化资金保障,保障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县政府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等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基金,专项用于调节降低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和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拓展产品市场补助等。着力推进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创造更好的经营条件和政策环境。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标准,对工业企业年度担保额补偿由原来的5‰提高到8‰,对流通企业年度担保额补偿由原来的3‰提高到5‰,努力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积极性和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每个项目都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征地、建设、用工、生产等协调工作,为企业做好服务。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则由县五套班子领导任组长,牵头做好项目进驻的协调工作。

(四)强化技术指导,建立专家评估机制。由县光电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聘请一批光电产业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估小组,对企业申请本扶持政策中重大项目引进、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资金补助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估。各职能部门上报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相关材料,汇总到光电办,由县光电产业发展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决定。

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对同一企业符合多次享受本意见新增税收奖励条件的,只奖励一次(由申请企业选择一项)且当年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总额(非税奖励不受此限制)。

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时间暂定叁年。我县光电产业优惠政策以本文件为准,原有的其他县级优惠政策不再实行。本文件相关规定由县光电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优惠政策可参照本文件执行,由县工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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