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三十条措施
一、加快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一)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凡符合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并列入统计目录的企业,年度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度增加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新列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不含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新列入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含通过复审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企业争取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单个项目获得立项资助金额100万元(含100万)以上,并通过验收的,给予20%的配套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企业购买并转化重大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备案的技术交易总额超过200万元可以申请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或委托开发成果费用的10%,最高可达30万元。
(六)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每项分别给予20000元、2000元、500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项目,每项给予500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或个人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引进技术或设备进行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的,择优以科技计划项目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二、激励提升科技研发动力
(七)鼓励企业设立研发准备金,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有专门研发团队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含,下同)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含与高校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相关部门核实,可按研发投入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列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15%的比例给予后补助。
(九)研发机构新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并优先申报推荐为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十)企业或创业创新团队,利用省、市大型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开展分析、测试、检验、试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同一项目关联或合作单位间产生的费用),可按实际支出费用的10%标准申请补助,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或研发机构新获得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认定的,给予奖励10万元。
三、加快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十一)鼓励运营商、研发机构、创投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县科技孵化器,对符合入驻县科技孵化器条件的运营商、研发机构、创投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免收租金与物业管理费。
(十二)鼓励社会资本创办众创空间,社会资本租赁场所创办众创空间的,经评审按照其租金的30%给予补贴;自有场所经营的,按照房屋使用面积市场租金的30%给予补贴,房租补贴金额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8元,每家众创空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三)支持运营商加强创业创新服务,对众创空间运营商投资建设供创业企业使用的网络(带宽到达100M以上),按照其年宽带资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对众创空间运营商购置用于创业创新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服务器等公用设备(不含桌椅、个人电脑、打印复印机等基础办公设备),提供50%的补助,每家众创空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四)众创空间被评为省级、国家级创新型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省级、国家财政有奖励的,县级财政不再奖励)。众创空间经认定为市级或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应按上级扶持资金的60%,一次性奖给相应运营商。
(十五)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在本县实际注册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已实际缴纳税收5万元以上,给予运营商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激发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十六)鼓励众创空间、协会团体举办全国性、全省性和全市性创业创新大赛,参赛企业超过30家的,分别给予举办方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十七)在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首次引入我县并实际入驻县科技孵化器或县大学生(青年)创业创新基地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创业企业(团队),给予额外创业资金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省级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八)辖区内创业企业(团队)参加国家、省级和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市级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十九)众创空间开展创业路演、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创业管理和创业心理咨询等各类活动,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的年度实际支出给予50%后补助。单家众创空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十)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和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自离开工作岗位下月起由所在创业企业发放,同等享有参加原单位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单位安排原岗位工作,期满后继续在企业创新创业的,按规定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移转人事档案、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五、落实促进创新创业减免政策
(二十一) “985”、“211”工程高校(不含所属独立学院)毕业生或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成为入驻县域内众创空间或大学生(青年)创业创新基地的创业团队成员,在平和县无住房的,创业期间推荐入驻平和县人才公寓(具体标准参照《平和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二)入驻县域内众创空间或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并收费的,均按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二十三)鼓励大学生(青年)入驻县大学生创业创新基地,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3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给予孵化期内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减免。对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平和县自主创业的,且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互联网+”、文化创意等,经认定给予5000元的创业资金扶持。
(二十四)对符合入驻县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创业企业(团队),给予孵化期内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减免,给予5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
(二十五)众创空间创业项目在本县正式落地转化、创办企业的,可根据其实际缴纳县级税收的金额,申请三年100%经营性补贴。
六、建立鼓励创业投资引导服务机制
(二十六)设立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不超过30%的比例参股众创空间运营商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对县内初创企业项目进行投资。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让利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其他出资人。
(二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在县域内注册创投机构。对新注册在我县的创投机构,在县内租用办公场地的,按其实际租金,给予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的三年房租补贴。
(二十八)鼓励县域内注册的创投机构投资县内众创空间创业企业。每投资一家,一次性给予创投机构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创业投资的项目,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配套投入,同股同权,股权最高占比10%。
(二十九)鼓励银行、保险、担保、证券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专利质押贷款项目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时间均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高不超过2年且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引入科技贷款担保或保险,给予科技型企业实缴担保费或保费20%补贴,每家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十)鼓励中介机构服务众创空间。对新进驻县域内众创空间,工商、税务登记均归属我县的从事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认可认证且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的专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七、其他事项
以上措施涉及的各类奖励或补助资金,按原有渠道拨付。对同一企业符合多次享受上述奖励或资助条件的,同一类别的只能享受一次,同时符合上级出台的政策奖励或资助需要县级支出或配套的,以及我县已出台的其他政策奖励或资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市级以上新出台的有关扶持创业创新政策的,符合条件的按上级政策给予兑现。
本措施由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