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抓创新促应用专项行动扶持措施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注入创新“动力源”
(一)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省级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泉州市级研发投入补助等惠企政策,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年度研发经费投入2%~5%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简化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流程。企业研发项目实施期已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能够证明研发项目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进行研发项目鉴定;对已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仅对发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存在研发费用支出异常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面控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内。(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
(三)对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企业研发投入能力及强度做出硬性要求,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研发经费统计范围,但未填报研发经费或填报为0的企业,本市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四)持续开展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行动,发挥各类新型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平台、产业联盟的作用,组织专业人员组成科技特派员队伍,常态化开展“点对点、面对面”服务,指导企业健全研发管理、完善研发投入记录。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制,对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等开展研发费用归集及业务培训。被评为省、泉州市级科技特派员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拨付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被评为省、泉州市级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拨付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或依托单位,用于开展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发改局、商务局)
二、鼓励高新企业培育,壮大创新“主力军”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4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或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含上级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
(二)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含上级政策,再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额)。(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
(三)加大创新型企业招引力度,瞄准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项目龙头高科技企业。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我市完成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含上级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
(四)加快孵化生成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建设,吸引更多新兴产业项目来石孵化,培育生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泉州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孵化企业,在孵化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连续3年每年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或3年累计经济贡献超过150万元并落地我市的,在毕业当年奖励20万元。对泉州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引进外地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含上级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
(五)丰富高新技术企业辅导服务方式,组建高企辅导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开展“点对点、一对一”精准辅导服务。开展线上线下高企培训活动,做到高新技术企业培训网络化、常态化、系列化和便利化。(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
(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帮助企业优化知识产权布局,鼓励企业购买高质量专利技术并予以转化,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扶持引进国内外优质知识产权机构来石设立服务机构,服务高企培育。(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工信科技局)
(七)引导科技型企业通过福建省“金服云”平台办理“纾困贷”“快服贷”等产品;推动银行业机构积极参与“科技贷”“创业担保贷”等政银合作业务,推动“助保贷”“科创贷”等政银(保)项目支持科技企业;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金融+科技”发展线上产品支持企业发展。深入推进银企对接,开展金融小分队“一线服务”专项行动,“一企一策”协调科技型企业融资问题。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融资担保业务,保持担保费率年化不超过1%。(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银行业机构、工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产投集团、国投集团)
(八)推动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的需要,寻找合适投资项目,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众创空间内的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以及我市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面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国投集团)
三、鼓励科研平台引建,打造创新“策源地”
(一)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联合相关领域高校、科研院所组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我市企业建立研发实验室、检测中心,对企业出资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大于100万元的,按实际费用的10%补助,最高200万元(以正式发票和实物为准);对新认定工业和信息化类的国家级、省级和泉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上级政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奖励(含上级政策);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评泉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秀给予50万元奖励,良好给予30万元奖励(含上级政策)。经认定设立的泉州市级及以上院士工作站最高补助153万元,泉州市级专家工作站最高补助30万元,获评院士示范工作站每家奖补15万元、专家示范工作站每家奖补10万元(含上级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科协)
(二)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实行“揭榜挂帅”机制,把需要的关键核心技术项目进行张榜,能者揭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作用,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产业卡脖子技术项目攻关,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由市工信科技局制定具体实施和评估方案。(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
(三)着力推动科研平台与企业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平台与企业建立紧密协作、共享共利的长效协同创新机制,有效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组建的联盟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牵头成立的本市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日常运营工作,鼓励开展培训、论坛、推介、参展、产业考察等活动,按实际支出费用(含专职人员费用等日常运营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年给予联盟注册依托单位(服务中心、研究中心、研究院等)的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产业联盟和联盟内企业联合开展的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
(四)鼓励创新创业,积极推动孵化创新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低租金、便利化创新创业空间载体长效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共建,降低创新创业成本。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含上级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含上级政策)。对租用并注册在政府运营场所的本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孵企业,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奖企业按照1:1配套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
四、鼓励科技人才引育,释放创新“引力波”
(一)完善“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创新项目”精准引才模式,改进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宽引才渠道,优化资助方式,有效提升引才效率。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引才优势,多渠道、多方式引进科技人才团队,力争每年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1个以上,解决我市主要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技术需要。(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二)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放大融资额度,获得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并按期正常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含地理标志商标质押贷款中的农户),按还款年度1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贴息,低于LPR的以实际利率30%为准,融资租赁费利息部分参照一年期LPR的30%贴息。贴息时间从融资还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性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
(三)确认为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按产业鼓励政策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租用人(团队、单位)被评为泉州市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石狮市级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落户到我市,如租用政府运营场所的,给予免租金3年,租用非政府运营场所(应符合生产、研发和办公条件)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促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出发展“新动能”
(一)加强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对接引进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或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独立或与企业联合在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给予免租金3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含上级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
(二)强化平台与企业供需对接。促进平台、专业服务机构市场化运作,进一步顺畅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加快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依托单位、研究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引荐并促成本地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并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项目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积极引导鼓励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积极提炼技术需求,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
(三)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补力度。加强政策引导,确保技术合同“应登尽登、能登尽登”,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企业对项目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开展技术输出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项目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额)。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符合条件的可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