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精神,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委办〔2022〕50号)要求,为传承弘扬“晋江经验”,确保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上发布的“1+1+N”政策体系应落尽落、应出尽出、应享尽享,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区民营经济加快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做优做强民营龙头企业
(一)支持民营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加快建设一批国内外一流企业,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梯度培育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
对通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的,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区级给予1:1配套补助,如市级奖励金额有变,区级奖励金额相应变动。
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
(三)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入选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福建省科技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对获得省、市科技创新券补助的,按其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近3年(从认定年度起计算,含认定当年度)新增投资额(公共服务区域建设改造、软件购置、设备投入)的25%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次性投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10万元、5万元运营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实现晋级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推动民营企业技术改造
(五)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
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在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80万元配套补助;对被评定为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装备产品,在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配套补助;对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实施技术改造,对年纳税额5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我区产业规划的项目,且当年新引进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引进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提升民营企业智能制造水平
(六)支持民营企业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制造业企业,在市级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推进民营经济数字化转型
(七)深入实施台商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
对市级两化融合示范工程、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等应用民营企业,在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区级按市级金额的30%给予配套补助;对民营企业购买使用云产品、云服务提供折扣优惠和资金补贴,区级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推动民营经济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
(八)支持建设海外仓
鼓励本区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开展海外仓建设,扩大欧美市场海外仓布局。对我区赴境外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仓库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7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企业获得市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区级给予1:1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90万元。
责任单位: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梯度培育中小微商贸企业
对限上企业年度社消零售额达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高于15%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增长超过15%的部分,每增长3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限上批发业年度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增长超过 25%的部分,每增长8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支持企业赴境外开展商务活动
对有自营出口业绩的企业参加RCEP、AfCFTA成员国家展会的,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按每个展位予以综合费用补助2万元,对参加非RCEP、AfCFTA成员其他境外展会的,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按每个展位予以综合费用补助1.5万元。支持举办供采对接会,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组织境外采购商或国内采购代表参加供采对接会,对承办单位场地、宣传等费用的,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按25%给予补助,单场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继续开展外贸云展会活动,对企业参加各级商务部门(含贸促会)主办的云展会,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单次参展费用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场展会最高补助金额1万元。实际展位费低于相对应各类定额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以实际发生金额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保障民营企业用地需求
(十一)支持“零地招商”
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空间集聚发展,推进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争取引进优质零地项目(零地项目是指不需要政府供地的新项目)。对经区招商部门备案的新引进并纳入规上的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类型的企业,并在我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基数(要求企业年度全口径财政贡献额100万元及以上),给予企业连续5个会计年度奖励。对达到财政贡献要求的企业按照第一年70%、第二年70%、第三年50%、第四年50%、第五年4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获得“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区级以上龙头企业认定的且达到财政贡献要求的企业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60%、第五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实行产权可分割的产业园区项目超出协议约定财政贡献后,超出部分可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区招商投资集团,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水平
(十二)推进泉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鼓励银企积极参与该机制,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效用,对参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费和评估费各按贷款金额的0.5%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银行惠安县支行、惠安县银保监组
(十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
组织“入园惠企”行动,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放大融资额度,获得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并按期正常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含地理标志商标质押贷款中的农户),按还款年度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贴息,低于LPR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融资租赁费利息部分参照一年期LPR的30%贴息。贴息时间从融资还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银行惠安县支行、惠安县银保监组
(十四)开展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补助
对购买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单笔保费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按保费金额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惠安县银保监组
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和服务作用
(十五)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实质性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对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含泉州市)地方标准制订主导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含泉州市)地方标准修订主导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8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补助;对主导制修订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属标准制订主导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属标准修订主导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多个单位同时参与一项标准制修订获得国家、省标准贡献奖的,只补助等级最高、排名最前的单位。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行业协会、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制造业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工作坊(营)活动,在市级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区级按市级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继续实施“手拉手”专项行动,支持龙头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围绕供应链深化专业分工,加强区级产业协作配套。支持中小微企业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对为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协作配套年加工产值200万元(含)以上或加工费100万元(含)以上,且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占申报企业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年协作配套加工产值的1%或年加工费的2.5%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鼓励区内企业采用本区产品,对采用本区企业产品8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采购额的3%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
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其他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结合各自实际,完善工作机制,政策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申报指南,创新具体举措,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推动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本措施中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泉州台商投资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有文件明确规定除外。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