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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丰泽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导读:丰泽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优惠政策1.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增量扩面”专项行动。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2.瞄准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

泉州市丰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丰泽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丰泽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惠政策

1.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增量扩面”专项行动。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

2.瞄准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项目龙头高科技企业。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泉州完成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按1:1比例配套,区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3.支持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对泉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泉州软件园)、育成基地、华创园、时空科创基地、建筑产业园等5个园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经确认且在认期内的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即特级人才和A、B、C类人才)创领办企业,从丰泽区外引进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且服务该企业满2年的,按照博士每人9万元、硕士每人6万元、全国排名前100名大学本科每人3万元给予企业聘用补助,分三年平均发放。补助资金用于提高人才薪资水平,改善人才工作生活条件等。

4.推动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人才+团队+项目”的精准引才模式,对企业引进的人才团队入选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按照市级支持金额的50%予以叠加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工作经费支持。

5.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2万元,重新认定的不重复奖励。

6.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3万元。

7.激发科技创新,鼓励科技攻关。对被评为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奖励100万元;被评为国家科技奖各类奖项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4万元;被评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60万元;被评为省科技奖各类奖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6万元、10万元。

8.支持企业承接技术转移转化。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所签订的四技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按照《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泉政文〔2020〕2号)落实区级配套奖励。我区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附则

1.本意见涉及的企业奖补资金规定与市、区出台的其他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对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3.条款说明:“支持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中①省级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指省级高层次人才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每年申报补助时由区人社局、工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共同界定是否省级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②从丰泽区外引进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指毕业生被申请补助企业聘用前在丰泽区外学习或工作,受聘后在丰泽区缴纳社保。③全国排名前100名大学,按照软科中国的最新全国大学排名。④服务该企业满2年,指补助年度当年及前一年的2个完整年度,即兑现2022年度补助时,毕业生2021年1月-2022年12月期间需服务该企业;以此类推。⑤分三年平均发放,2022年度补助在2023年上半年兑现, 2023年度补助在2024年上半年兑现,2024年度补助在2025年上半年兑现。部分毕业生离职或新聘用等原因致使其中1-2个年度不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年度不予补助。

4.本意见由区工信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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