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生态,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平台建设
1.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被认定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
3.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50万元。
4.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5.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6.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7.被认定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
8.新设立并经认定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扶持奖励80万元、6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示范院士工作站分别额外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设立并经认定的市级专家工作站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示范专家工作站额外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9.新设立并经认定的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给予扶持奖励40万元,被评为市级特级人才示范创新实验室额外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
10.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副理事长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11.被认定为泉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企业)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12.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10万元。
13.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二、培育壮大创新主体集群
1.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下企业给予扶持奖励40万元、规上企业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下企业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规上企业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本项奖励包含市级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
2.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按照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文件的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给予配套奖励。
3.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
4.被认定为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
5.加快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对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六大高技术领域企业,经统计部门新认定纳入高技术产业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部门评估命名与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照省、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奖励政策规定执行。
2.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不含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县财政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50%配套专用资金,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
2.对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给予奖励6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前3)、二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前2)、三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第1)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3.对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我县落地转化,按省市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扶持奖励政策执行。鼓励企业技术研发,对我县企事业单位作为技术输出方,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政府性项目技术合同登记除外。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4.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奖励50万元。
5.被省科技厅认定为省级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
五、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
1.被认定为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按每人1万元给予服务单位扶持奖励;被认定为市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服务单位扶持奖励。
2.被认定为省级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给予服务单位扶持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市级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给予服务单位扶持奖励3万元。
3.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需依托科技特派员个人、法人、团队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六、其他事项
1.人才引育、知识产权、专利奖、质量奖等方面鼓励扶持政策,由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本意见适用本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于本意见颁布实施期限内承担的项目或取得的荣誉、称号等。
3.申请资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以相关认定文件(证书)为依据,由归口部门审核后予以兑现奖励。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研发经费统计范围,但未填报研发经费或填报为0的企业,县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4.同一主体每项仅可享受其中一种最高额度的资助。同一项目本级财政若已扶持奖励,不再重复扶持。
5.本意见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科学技术局承担。
6.本意见的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我县原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如与本政策相抵触,以本政策为准。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